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特立帕肽注射液临床试验补偿24271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适用于有骨折高发风险的绝经后妇女骨质疏松症的治疗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2;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24271元 |
1、试验目的
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立帕肽注射液为受试制剂、按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有关规定,与Lilly France生产的特立帕肽注射液(参比制剂,商品名:复泰奥®)对比在健康人体内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考察两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为特立帕肽注射液生物等效性正式试验设计提供依据。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立帕肽注射液为受试制剂、按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有关规定,与Lilly France生产的特立帕肽注射液(参比制剂,商品名:复泰奥®)对比在健康人体内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考察两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为特立帕肽注射液生物等效性正式试验设计提供依据。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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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受试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年龄为18~60周岁(包括18周岁)的健康女性受试者; |
3 | 受试者体重≥4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0~26.0 kg/m2范围内[BMI = 体重 (kg)/身高2(m2)](包括临界值); |
4 | 受试者无心血管、肝脏、肾脏、呼吸、血液和淋巴、内分泌、免疫、精神、 神经、胃肠道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并且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
5 | 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病 毒学检查、凝血常规检查、血妊娠检查、酒精和药物滥用筛查)、12导联心 电图、胸部正位X线、腹部B超、甲状旁腺激素(PTH)检查,结果显示无异 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以研究医生判断为准; |
6 | 受试者自筛选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物计划却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卵计划; |
7 |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 求。 |
4、排除标准
1 | 对特立帕肽或其辅料有过敏史者;或过敏体质者(如:易发生哮喘、皮疹 等);或有药物、食物过敏史且经研究者判断不宜入组者; |
2 | 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及凡接受过 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
3 | 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 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及骨骼等系 统疾病或能干扰试验结果的任何其他疾病或生理状况者(尤其是患有高钙血 症、活动性或新发尿石症、肝肾功能不全、除原发性骨质疏松和糖皮质激素 诱导的骨质疏松以外的其他骨骼代谢疾病包括甲状旁腺功能亢进和Paget’s 病、不明原因的碱性磷酸酯酶升高、之前接受过外照辐射或骨骼植入放射性 治疗、骨恶性肿瘤或伴有骨转移的受试者); |
4 | 有低血压病史或晕厥病史;或筛选期收缩压<90 mmHg或>139 mmHg或舒张压 <60 mmHg或>89 mmHg者; |
5 | 注射部位皮肤有疤痕、创伤等影响注射药物吸收者; |
6 | 静脉穿刺困难者,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 |
7 | 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
8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或试验期间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9 | 受试者在筛选期间或试验过程中处在怀孕期或哺乳期; |
10 | 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或非本人来参加临床试验 者; |
11 |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400 mL,女性正常生理期失血 除外),或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 |
12 | 筛选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 品者; |
13 | 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 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
14 | 筛选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或富含咖啡因的饮料(8 杯以上,1 杯 =250 mL)者; |
15 | 筛选前28天内接受过疫苗接种,或在试验期间计划接种疫苗者; |
16 | 筛选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和/或保健品者; |
17 | 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任何项目异常并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
18 | 乙型肝炎病毒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或抗梅毒 螺旋体抗体检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有临床意义者; |
19 | 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 mg/100 mL者; |
20 | 药物滥用筛查(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二亚甲基双 氧安非他明)阳性者; |
21 | 受试者在筛选期或试验过程中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
22 | 自筛选至-1天入院期间:罹患疾病、服用过药物经研究者判定不能入组者;食 用过巧克力、富含咖啡因或黄嘌呤的食物或饮料(咖啡、浓茶、可乐等) 者;摄取过葡萄柚、火龙果、芒果、酸橙、杨桃或由其制备的食物或饮料等 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特殊饮食者; |
23 | 其它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受试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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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杜丹丽 | 中国 | 安徽省 | 蚌埠市 |
1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临床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