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MT-001胶囊试药招聘误工费6668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I/IIa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6668元
1、试验目的
I期主要目的:评价MT-001胶囊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次要目的:评价MT-001胶囊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代谢物谱;评价MT-001胶囊的药效动力学特征,以及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相关性;初步探索MT-001胶囊的抗肿瘤疗效。探索性终点:生物标志物探索性研究。 IIa期主要目的:评价MT-001胶囊在II期推荐剂量(RP2D)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MT-001胶囊在II期推荐剂量(RP2D)下的初步抗肿瘤疗效。次要目的:评价MT-001胶囊在II期推荐剂量(RP2D)下的抗肿瘤疗效;评价MT-001胶囊在II期推荐剂量(RP2D)下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药效动力学特征,以及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相关性。探索性终点:生物标志物探索性研究。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I/IIa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有意愿和能力完成方案要求的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过程;
2 签署ICF时年龄≥18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仅限I期剂量递增研究: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后复发或进展,或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 注:有基因检测报告证明IDH1突变阳性的受试者优先入组,无基因检测报告证明IDH1突变阳性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判断也可入组; 对于无基因检测报告的受试者,须在筛选期向中心实验室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新鲜冻存[SF]或之前留存的石蜡包埋[FFPE]的肿瘤组织样本均可,若为FFPE的肿瘤组织,受试者需提供最近一次FFPE的肿瘤组织)检测IDH1的突变状态,但检测结果不作为是否入组的标准(完成剂量递增后需要在递增阶段进一步扩展者需满足IDH1突变阳性);
4 仅限I期剂量递增研究完成递增后需要进一步扩展的受试者及IIa期队列扩展研究的受试者:必须为IDH1突变阳性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包括以下情况: 受试者提供基因检测报告证明IDH1突变阳性; 对于无基因检测报告的受试者,须在筛选期向中心实验室提供肿瘤组织样本(SF或FFPE的肿瘤组织样本均可,若为FFPE的肿瘤组织,受试者需提供最近一次FFPE的肿瘤组织)检测IDH1的突变状态,确认IDH1突变阳性;
5 仅限IIa期队列扩展研究队列1(胆管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胆管癌受试者,曾接受一线或二线治疗后疾病进展,且目前没有适合的标准治疗方案;受试者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受试者不适合根治性切除、移植或消融治疗;受试者不适合或不耐受标准化疗,或者拒绝接受化疗;
6 仅限脑胶质瘤受试者(包括I期剂量递增阶段及IIa期队列扩展研究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复发的脑胶质瘤受试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6年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少突胶质细胞瘤或星形细胞瘤);受试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磁共振成像(MRI)上显示非增强的进行性脑胶质瘤(MRI表现为二维T2加权像、三维T2加权像或磁共振成像液体衰减反转恢复序列(FLAIR)上切片厚度小于或等于5 mm,切片间隙大于1 mm,至少1个尺寸为1×1×1 cm的非增强肿瘤); 须在筛选期向中心实验室提供既往肿瘤组织样本(SF或之前留存的FFPE的肿瘤组织样本均可,若为FFPE的肿瘤组织,受试者需提供最近一次FFPE的肿瘤组织),用于PD检测,接受既往肿瘤组织检测2-HG的结果,作为基线值; 适合临床切除,但无紧急手术指征(经研究者判断适合在2个月后接受手术),期望在接受试验药物后12个月内接受手术且同意提供手术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SF或留存的FFPE肿瘤组织样本均可);首次给药前12周内未接受过放射治疗。
7 仅限IIa期队列扩展研究队列3(胆管癌、脑胶质瘤以外的实体瘤):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IDH1突变阳性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后复发或进展,或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
8 I期剂量递增研究:ECOG体能状态评分(附录1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IIa期队列扩展研究: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
9 预期生存期12周;
10 至少存在一个根据RECIST v1.1或RANO(脑胶质瘤)(附录3实体瘤的缓解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可测量的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才可作为目标病灶;
11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在筛选前恢复至NCI CTCAE v5.0标准(附录6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版本5.0(CTCAE v5.0))1级及以下(脱发及化疗药物引起的2级神经毒性除外);
12 有足够的血液系统和终末器官功能,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这些检查结果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7天内获得: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且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且血小板≥75×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红细胞生成素,且血红蛋白≥90 g/L; 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附录4肌酐清除率计算公式)计算血清肌酐清除率≥50 mL/min(仅在血清肌酐>1.5×ULN时计算肌酐清除率); 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征或肝转移受试者≤3.0×ULN);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确诊肝转移或骨转移受试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确诊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5×ULN; -确诊骨转移的受试者:ALP≤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ULN。
13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WOCBP),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且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的180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卵子; 注:WOCBP定义为女性受试者月经初潮后,未达到绝经后状态(连续闭经至少12个月,除绝经外无其他明确原因),且无手术(即双侧卵巢、输卵管切除和/或子宫切除)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如苗勒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不育的原因。
14 男性受试者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的180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4、排除标准
1 符合下述任何一项者: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3周内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或放疗(缓解骨痛的放疗除外,脑胶质瘤受试者12周内接受过放疗);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明确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治疗;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或5个t1/2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治疗(以较长者为准);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周内接受过含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的治疗;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试验性药物治疗。
2 既往接受过已批准的或试验用的IDH靶向抑制剂治疗;
3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或至少5年连续无疾病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4 具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如下: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植入支架; 临床显著的不稳定的心律失常(例如心房颤动),但是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心房颤动已控制>30天者允许入组;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III级或更高级别的充血性心力衰竭;ECHO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级); 注:1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受试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受试者禁止入组。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研究中心下限值,如果研究中心不存在下限值,则LVEF<50%; 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3次均值)≥470 ms(女性)或≥450 ms(男性); 有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任何因素,如合并使用可能导致QT/QTc间期延长的药物、低钾血症、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不明原因猝死等; 植入性除颤器; 用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控制不佳(即收缩压≥160 mm Hg和/或舒张压≥100 mm Hg)。
5 无法吞咽胶囊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者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6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或试验期间预计进行重大手术;
7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使用过、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28天内或5个t1/2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需要使用方案禁止的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8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减毒活疫苗;
9 病毒学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检测单位ULN;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检测单位ULN;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
10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注射)的活动性感染,局部治疗除外;
11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一月一次或更频繁);
12 已知对研究药物及其辅料存在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13 哺乳或妊娠期女性受试者;
14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15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或地区 省(州) 城市
1 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沈锋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鲍蕾蕾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3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施国明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梁廷波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5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赵海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6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赵宏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7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文天夫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8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袁响林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9 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 李俊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0 天津市肿瘤医院 陆伟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11 天津市肿瘤医院 张宁宁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12 上海长海医院 王卓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3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花玮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4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叶煌阳 中国 福建省 厦门市
15 济南市中心医院 温清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16 济南市中心医院 孙美丽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1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袁春旺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于海滨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9 四川省肿瘤医院 冯燮林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20 湖南省肿瘤医院 古善智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21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庄志祥 中国 江苏省 苏州市
22 南通市肿瘤医院 徐爱兵 中国 江苏省 南通市
23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姜韬 中国 山东省 青岛市
24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曹玉 中国 山东省 青岛市
25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宗红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26 辽宁省肿瘤医院 张敬东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27 湖北省肿瘤医院 包乐群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28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吕毅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1 海军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