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招募试药员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用于以下疾病和症状的消炎、镇痛: 骨关节炎,肌肉疼痛,外伤后的肿胀疼痛。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4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9207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以持证商为LEAD CHEMICAL CO.,LTD.的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 [每贴(14cm×10cm)含膏体10g,含洛索洛芬钠(以C15H17NaO3计)100mg,商品名为LOXONIN® PAP] 为参比制剂,以上海延安药业(湖北)有限公司研制的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每贴(14cm×10cm)含膏体10g,含洛索洛芬钠(以C15H17NaO3计)100mg] 为受试制剂,通过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给药、两制剂、两周期、四序列、交叉设计的临床试验来评价两种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外用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1)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2)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用药过程中的粘附性; 3)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对中国健康受试者的皮肤反应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以持证商为LEAD CHEMICAL CO.,LTD.的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 [每贴(14cm×10cm)含膏体10g,含洛索洛芬钠(以C15H17NaO3计)100mg,商品名为LOXONIN® PAP] 为参比制剂,以上海延安药业(湖北)有限公司研制的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每贴(14cm×10cm)含膏体10g,含洛索洛芬钠(以C15H17NaO3计)100mg] 为受试制剂,通过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给药、两制剂、两周期、四序列、交叉设计的临床试验来评价两种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外用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1)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2)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用药过程中的粘附性; 3)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对中国健康受试者的皮肤反应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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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受试者了解本试验的目的和要求等,同意遵守试验管理规定,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年龄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的健康受试者,男女兼有; |
3 | 体重指数(BMI)在[19.0~26.0]之内(以四舍五入后的值为准),包括临界值[BMI=体重/身高2(kg/m2)],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 |
4 | 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个月至试验用药品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包括捐精、捐卵)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
4、排除标准
1 | 有神经系统、精神系统、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免疫系统、呼吸系统等重要疾病史或现有上述系统疾病或任何有临床意义的持续慢性疾病者; |
2 | 有家族遗传病史者; |
3 | 有支气管哮喘既往史(特别是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诱发哮喘发作史)者; |
4 | 有严重皮肤病史(如:银屑病、白癜风、红斑狼疮)或已知会改变皮肤外观的疾病(如糖尿病、卟啉症等)者 |
5 | 拟给药部位存在毛发过多、纹身、外伤、胎记、皮疹、皮炎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影响试验用药品给药或结果评价的情况; |
6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2个月内被剥离过拟给药部位皮肤角质层者; |
7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1个月内,拟给药部位使用过外用制剂或物理治疗者; |
8 | 试验期间不能中断涉及直接热源(如加热灯、电热毯、加热垫或热水床)使用者; |
9 | 过敏体质,临床上有食物、药物、贴剂等过敏史,尤其对本试验用药品中任何成分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 |
10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年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手术者; |
11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4天内使用过处方药(含疫苗接种)、非处方药、中草药或保健品者; |
12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利福平、依法韦仑、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奥美拉唑、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氟康唑、酮康唑)者; |
13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8天内使用过或试验期间不能放弃使用任何可能与本试验用药品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香豆素类抗凝血药(华法林)、Xa因子抑制剂、磺酰脲类降血糖药(甲苯磺丁脲等)、新喹诺酮类抗菌药(依诺沙星等)、甲氨蝶呤、锂制剂(碳酸锂)、噻嗪类利尿药(氢氟噻嗪及氢氯噻嗪等)、降血压药(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等; |
14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者; |
15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因献血或其他原因导致失血总和≥400mL者(女性生理性失血除外),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捐献血液成分者; |
16 | 不能保证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前7天至试验结束禁食影响代谢酶的水果等(如:葡萄柚、火龙果),不能保证自给药前48小时至试验结束禁食富含黄嘌呤、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或食物(如:动物内脏、咖啡、浓茶、巧克力、可乐等)者; |
17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杯=250mL)者; |
18 | 有晕针或晕血史者,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者,或采血困难者; |
19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安排者; |
20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超过5支者或在整个试验期间不能放弃使用烟草产品者; |
21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酒精摄入量平均每周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啤酒/45mL高度白酒/150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放弃饮酒者,或酒精呼气测试>0mg/100mL者; |
22 | 女性受试者筛选时为哺乳期,或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
23 | 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或尿液药物筛查结果阳性者; |
24 | 乙肝表面抗原或梅毒螺旋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丙肝抗体检查结果阳性者; |
25 |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检查、12-导联心电图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结果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
26 | 在试验前筛选阶段或试验用药前发生急性疾病者; |
27 | 由于其它原因,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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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 赵蓉 | 中国 | 江苏省 | 镇江市 |
1 |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