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受试者误工费13881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1)高血压 用于高血压的治疗。可单独应用或与其他抗高血压药物联合应用。 (2)冠心病 包括慢性稳定性心绞痛、血管痉挛性心绞痛(Prinzmetal\'s或变异型心绞痛)、经血管造影证实的冠心病。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3881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以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研制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规格:5mg)为受试制剂,以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规格:5mg)为参比制剂,按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考察两制剂在健康人体内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设计类型 交叉设计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1)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参加本试验,并在试验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 2) 年龄为18~65周岁(包括临界值)的健康受试者,男女性别比例适当;
3 3) 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范围内(包括临界值);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0公斤,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0公斤;
4 4) 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研究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同意在此期间本人及伴侣自愿采取有效恰当的避孕措施;
5 5)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


4、排除标准
1 1) 对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及片剂中辅料成分或者其他二氢吡啶类药物过敏者;或过敏体质者(如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
2 2) 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骨骼等系统疾病;有将危害受试者安全的因素或其他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因素,如吞咽困难者;
3 3) 既往有体位性低血压病史者。
4 4) 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进行手术者;
5 5)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
6 6)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或使用过任何毒品者;
7 7)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200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献血或血液成分者;
8 8)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9 9) 受试者在首次服药前30天内有未采取有效、恰当避孕措施的性行为;
10 10) 受试者在首次服药至研究结束后3个月内有捐精、捐卵计划;
11 11) 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品或中草药等;
12 12) 患有主动脉狭窄,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者;
13 13) 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钠、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利福平、贯叶连翘提取物;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蛋白酶抑制剂)者或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研究药物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价的药物者;
14 14) 给药前14天内接种过任何疫苗者;
15 15) 筛选前30天内平均每天吸烟大于5支者;或不能保证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结束为止停止吸烟者;
16 16) 筛选前30天内酒精摄入量平均每天超过2个单位(1单位=360mL酒精含量为5%的啤酒,或45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酒精含量为12%的葡萄酒);或不能保证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研究结束为止停止饮酒及酒精制品者;
17 17) 筛选前30天内长期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一天8杯以上,1杯=250mL);
18 18) 受试者在给药前48h内进食过可能影响药物药代动力学的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柚子、酸橙、杨桃、巧克力或由其制备的食物或饮料,或含咖啡因、黄嘌呤、葡萄柚(西柚)成分的食物或饮料等);
19 19)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或筛选前30天内有显著不正常/特殊饮食(如节食、低钠饮食)者;
20 20) 乳糖/半乳糖不耐受者;
21 21) 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或器械临床试验,并服用试验药物或使用试验器械者;
22 22) 生命体征或体格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23 23) 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尿常规、输血前四项、妊娠检查(仅女性)),心电图检查任何项目异常并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24 24) 酒精筛查结果大于0mg/100mL者;
25 25) 毒品筛查阳性者(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可卡因);
26 26)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依从方案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何愉胜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1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 同意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