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HL-085胶囊临床试验招聘补偿金3989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BRAF V600E/V600K 突变的晚期黑色素瘤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04;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3989元
1、试验目的
Ⅱa 研究阶段 主要目的: 评价 HL-085 胶囊联合维莫非尼片已推荐的 II 期临床剂量(RP2D)HL-085 12mg / 维莫非尼 720mg BID 剂量下治疗 BRAF V600E 或 BRAFV600K 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的黑色素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 Ⅱ b 研究阶段 主要目的: 评价 HL-085胶囊联合维莫非尼片在Ⅱa 研究阶段的 RP2D 剂量下治疗BRAFV600E 或 BRAF V600K 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的黑色素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18 周岁以上(含)男性或女性患者;
2 无法切除或转移、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黑色素瘤患者;
3 BRAF V600E/V600K 突变患者;
4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有可作为靶病灶评估的病灶;
5 ECOG 评分为 0-1 分;
6 预期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7 能够进行口服用药;
8 开始给药前 7 天内进行的超声心动图确定: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9 开始给药前 7 天内进行的实验室检查确定: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血小板计数≥实验室正常值范围下限; ● 血红蛋白≥90 g/L; ● 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分钟; ● AST、ALT 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 — 并发肝转移者,AST、ALT≤5.0×ULN 和 ALP ≤6.0×ULN; — 并发骨转移者,ALP 可以>2.5×ULN; ● 总 胆 红 素 ≤1.5×ULN (对于 Gilbert 综 合 征 患 者 , 总 胆 红 素≤3×ULN); ● 白蛋白≥30 g/L; ● 凝血功能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 肌酸激酶(CK)≤1× ULN。
10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1 受试者必须自愿并能完成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


4、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接受过特异性 MEK 抑制剂和 BRAF 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2 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损伤(即,影像学不稳定、症状性损害)的患者应排除。注:对于接受立体定向脑部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患者,在大于等于 3 个月期间脑部无疾病进展,则可以入选;
3 研究给药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研究治疗的患者;
4 无法吞咽胶囊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任何可能会妨碍研究药物充分吸收的显著的胃和小肠切除;
5 在研究药物给药治疗前,既往化疗、免疫疗法、靶向治疗或放疗等抗肿瘤治疗未完成 4 周;或在研究药物给药前,所有相关毒性反应(除脱发)均未得到恢复【恢复至≤1 级或基线水平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判定】;
6 研究治疗首次用药前至少 14 天内接受任何大手术(基线肿瘤活检除外)或发生严重创伤;
7 筛选时 Bazetts 公式校正的 ECG QTcB≥480msec,或有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服用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药物
8 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出现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中规定的 3 级出血症状;
9 研究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根据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指南确定 II 级以上心衰} 、需要用药的严重心律不齐、难以控制的高血压(大于 140/90mmHg)、脑血管意外事件、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症状性肺栓塞;超声心动图(ECHO)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 级),注:1 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患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患者禁止入组;
10 患者同时使用其他抗肿瘤药物伴随治疗(激素治疗可以接受);
11 未得到控制的伴随疾病或感染性疾病;
12 不可纠正的电解质异常(通过血液生化检测的低钾血症,低镁血症、低钙血症);
13 既往或目前 有视网膜静脉阻塞( RVO)、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RPED)等视网膜疾病;
14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Anti-TP)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阳性;
15 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16 过去 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但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彻底治愈患者和/或癌症已治愈无疾病或至少 3 年连续无疾病的任何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17 间质性肺病或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干预治疗)的患者;
18 对于绝经前女性受试者(绝经后女性患者必须已绝经至少 12 个月才能被认为无生育能力)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阳性;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内,有望怀孕、哺乳或不愿采用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的育龄女性配偶);
19 已知对研究药物成份或其类似物过敏的患者;
20 正在接受并且不能在开始研究治疗前至少 1 周和研究期间停用方案禁止的影响 CYP 同工酶(CYP2C9 和 CYP2C19 的强诱导剂、强抑制剂)的静脉或口服药物的患者(附录 1);
21 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参与研究和研究用药风险、或者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临床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肿瘤医院 郭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