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Inebilizumab 注射液临床试验招募误工费22881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重症肌无力 |
试验分期 | II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22881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 inebilizumab 是否可以减少 MG 相关残疾。 次要目的: 1. 评价inebilizumab是否可以减少MG恶化的频率。 2. 评价inebilizumab是否可以改善MG相关QOL。 3. 评价inebilizumab在MG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4. 考察inebilizumab用于MG患者的PK曲线和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 评估 inebilizumab 是否可以减少 MG 相关残疾。 次要目的: 1. 评价inebilizumab是否可以减少MG恶化的频率。 2. 评价inebilizumab是否可以改善MG相关QOL。 3. 评价inebilizumab在MG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4. 考察inebilizumab用于MG患者的PK曲线和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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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2 | 在进行任何研究方案相关程序(包括筛选评估)之前,从受试者处获得了书面知情同意和当地规定的任何授权(例如,美国的“健康保险流通和责任法案”[HIPAA],欧盟的“欧盟数据隐私指令”)。 |
3 | 根据如下定义诊断为MG: a. 筛选时确认(允许进行一次复查)抗AChR或抗MuSK抗体的血清学检测结果呈阳性,并且 b. 符合以下至少一点: o 经单纤维肌电图或重复性神经刺激证实有神经肌肉传递测试结果异常的病史;或 o 抗胆碱酯酶试验阳性史(例如,依酚氯铵试验);或 o 经治疗医师评估,患者接受口服胆碱酯酶抑制剂后出现MG症状改善;或 o 符合MG诊断的临床综合征,无法被其他疾病所解释。 |
4 | 在筛选和随机分组时,MGFA临床分类为Ⅱ级、Ⅲ级或Ⅳ级。 |
5 | 在筛选和随机分组时,MG-ADL评分≥6分,其中50%以上的评分归因于非眼部项目。 |
6 | 在筛选和随机分组时,QMG评分≥11分。 |
7 | 受试者必须正在接受: a. 单纯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在随机分组之前的4周内未发生剂量上调,或 b. 一种允许的非类固醇IST,在随机分组之前已连续使用至少6个月,并且在随机分组之前的4个月内未发生剂量上调,或 c. 合并使用(1)在随机分组之前4周内未发生剂量上调的皮质类固醇,和(2)在随机分组之前已连续使用至少6个月且在随机分组之前的4个月内未发生剂量上调的一种允许的非类固醇IST。 a. 允许的IST(单独使用或与皮质类固醇合并使用)包括硫唑嘌呤、霉酚酸酯和霉酚酸。 |
8 | 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方案,完成研究评估并返回完成随访访视。 |
9 | 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存在活跃性行为的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必须从筛选之时起使用至少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表 1),直至末次IP给药后6个月。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射精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定义为未经过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子宫全切术)或非绝经后(绝经后定义为无其他医学原因的停经 12 个月,并且临床实验室检查确定卵泡刺激素[FSH]处于绝经后的范围内[≥16.70 mIU/mL])的女性。如果一名已停经受试者的 FSH 水平不在绝经后范围内,她仍可入组本研究,但必须遵循与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相同的避孕要求。 |
10 | 与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伴侣存在活跃性行为的未绝育男性,必须从研究第1天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使用避孕套,直至末次IP给药后3个月。由于男用避孕套不是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因此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此期间也使用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表 1)。 |
11 | 在筛选时,生命体征、心电图(ECG)和实验室参数处于正常范围内,或者如果超出正常范围,应被研究者认为不具有临床意义。 |
4、排除标准
1 | 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使患者处于无法接受的并发症风险、干扰IP评价或对患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的解释造成混杂的任何状况。 |
2 | 处于哺乳期或妊娠期的女性,或计划在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起的整个RCP期间直至末次IP给药后6个月内怀孕的女性。 |
3 | 在筛选前1年内有吸毒或酗酒史,或任何据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患者依从性差的情况。 |
4 | 申办方或合同研究组织(CRO)的员工、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
5 | 当前被行政或法庭命令强制要求入住收容机构。 |
6 | 被诊断患有先天性肌无力综合征的受试者。 |
7 | 已知患有免疫缺陷疾病,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8 | 在基线(第1天)访视前12个月内曾接受胸腺切除术,或计划在RCP期间接受胸腺切除术。 |
9 | 在随机分组前的任意时间接受过以下药物或治疗: a. Alemtuzumab(Lemtrada®、Campath®) b. 全淋巴照射 c. 骨髓移植 d. T细胞疫苗接种疗法 e. Natalizumab(Tysabri®) |
10 | 在研究第1天前6个月内接受了利妥昔单抗(MabThera®、Rituxan®)、 ocrelizumab(Ocrevus®)、ofatumumab(Arzerra®)、obinutuzumab(Gazyva®)、 inebilizumab或任何实验性B细胞耗竭剂,除非根据筛选时的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受试者的CD19+ B细胞计数≥40个细胞/μL。 |
11 | 在第1天前3个月内接受了: a. 托珠单抗(Actemra®) b. Belimumab(Benlysta®) c. 依库珠单抗(Soliris®) d. 环磷酰胺(Cytoxan®) |
12 | 在第1天前4周内接受了: a. 环孢霉素(除外滴眼液) b. 他克莫司(除外外用) c. 甲氨蝶呤 d. 静脉免疫球蛋白(IVIg) e. 血浆置换(PLEX)治疗 |
13 | 当前正在使用: a. 泼尼松>40 mg/天或>每2天80 mg(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b. 吡啶斯的明>480 mg/天或在第1天前2周内剂量不稳定 c. 硫唑嘌呤>3 mg/kg/天 d. 霉酚酸酯>3 g/天或霉酚酸>1440 mg/天 |
14 | 在研究第1天前4周内或试验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曾入组另一项涉及一种试验性治疗的临床研究,或当前正在参与其他此类临床研究。 |
15 | 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曾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可以接受接种灭活疫苗。 |
16 | 对生物制剂有重度过敏或速发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IP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
17 | 反复发生重大感染的病史(例如,需要住院治疗或使用IV抗生素)。 |
18 | 筛选访视前2周内:曾有需要抗菌药物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但允许存在慢性指甲感染。 |
19 | 存在未切除的胸腺瘤(注:在筛选前一年以上切除了良性胸腺瘤的受试者可以入组。良性定义为无已知转移且在病理检查中未发现侵犯包膜或包膜以外组织。在随机分组之前必须按照标准诊疗方法对胸腺瘤进行影像学评估)。 |
20 | 有癌症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筛选前已行治愈性疗法成功治愈超过12个月的子宫颈原位癌。 b. 筛选前已行治愈性疗法成功治愈超过12个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 c. 筛选前已采用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或治愈性放射疗法治疗超过3年的前列腺癌,且无已知复发,当前也未接受治疗。 d. 筛选前已切除恶性胸腺瘤超过5年,并且在过去5年中未表现出活动性疾病的证据,也未接受任何治疗。 |
21 | 在筛选前4周内曾发生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死产或活产或怀孕。 |
22 | 筛选中发现以下任何实验室异常(随机分组之前在同一筛选期内可以进行一次复查以确认结果): a. 肝酶升高(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2.5×正常值上限(ULN)) b. 总胆红素>1.5×ULN(除非由于吉尔伯特综合症) c. 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45 mL/min/1.73m2 d. CD19+ B细胞计数<40个细胞/μL e.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2×103个细胞/μl f. 血小板计数<75000/μL(或<75×109/L) g. 血红蛋白<8.0 g/dL h. 总免疫球蛋白<600 mg/dL |
23 | 筛选时慢性乙肝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定义为(1)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2)乙肝核心抗体(抗HBc)阳性加乙肝表面抗体(抗HBs)阴性。 |
24 | 注:仅抗HBs阳性,或抗-HBc阳性加抗-HBs阳性和HBsAg阴性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
25 | HIV检测阳性。 |
26 | 在筛选前4周内或筛选期间输血。 |
27 | 无法阅读。 |
28 | 筛选时有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病(TB)病史,或在筛选时QuantiFERON®-TB Gold检验结果呈阳性,根据当地指南完成了结核病治疗的除外。积极进行抗结核治疗的潜伏性结核病或QuantiFERON®-TB Gold检验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如果已完成1个月及以上的抗结核治疗并拟定完成整个抗结核治疗疗程,则可以入组。如果复查的QuantiFERON®-TB Gold检验结果呈阴性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阴性,则QuantiFERON®-TB Gold检验结果不确定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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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施福东 | 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2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 王佳伟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3 |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 | 张星虎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4 |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 楚兰 | 中国 | 贵州省 | 贵阳市 |
5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 赵重波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6 |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 笪宇威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7 | 苏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方琪 | 中国 | 江苏省 | 苏州市 |
8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 刘广志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9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李静 | 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10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 袁宝玉 | 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1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同意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