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受试者误工费16408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本品用于精神分裂症急性期和维持期的治疗。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260;已入组人数国内:4;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6408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研制的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受试制剂)与Janssen Pharmaceutica N.V.研制的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参比制剂,商品名:善思达)多次肌肉注射稳态下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研制的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受试制剂)与Janssen Pharmaceutica N.V.研制的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参比制剂,商品名:善思达)多次肌肉注射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和其监护人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65岁(含18岁和65岁)的男性或女性,在筛选前至少1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符合DSM-5诊断标准);
3 筛选时及基线PANSS量表总分评分均≤70分,且经研究者判定既往一个月病情稳定;
4 筛选时及基线临床总体印象-疾病严重程度量表(CGI-S)评分≤4分;
5 筛选时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体重指数(BMI)在19.0 ~ 35.0kg / m2 之间(包括 19.0kg / m2 和 35.0kg / m2;BMI = 体重÷身高2);
6 患者或其伴侣在试验期间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禁止使用避孕药),避免使自己或伴侣怀孕。


4、排除标准
1 怀孕、计划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2 经DSM-5诊断为除精神分裂症外其他精神疾病;
3 过敏体质(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或食物过敏)或变态反应疾病史(如哮喘等),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或明确对受试制剂(包括类似药物)、参比制剂及其中任何辅料过敏或不耐受(包括过敏测试显示对帕利哌酮过敏);
4 患有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等经研究者判定具有临床意义且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可能对受试者参与本临床试验造成干扰的任何疾病或检查异常情况;
5 筛选时或基线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一条或多条:1)总胆红素>1.5 ULN,或AST或ALT > 2 ULN;2)CLcr < 90mL/min;3)白细胞计数< 3×109/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或血小板< 80×109/L;
6 直立性低血压病史或晕厥病史;筛选时或基线从卧位改为直立位后3分钟内收缩压(SBP)下降≥20mmHg或舒张压(DBP)下降≥10mmHg;
7 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筛选时或基线男性QTc间期大于450毫秒、女性QTc间期大于460毫秒;存在尖端扭转性心动过速或猝死的风险(如心动过缓、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目前正在使用延长QTc间期的药物等);经研究者判断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情况;
8 既往或目前患有抗精神病药物恶性综合征(NMS);
9 既往使用利培酮或帕利哌酮或其他抗精神病药物引起迟发性运动障碍;
10 患有帕金森病、路易小体痴呆或痴呆相关性精神病;
11 既往或目前患有癫痫或惊厥性疾病或病史(儿童高热惊厥除外),或筛选前1年内有卒中史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2 患有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或筛选时或基线糖化血红蛋白(HbAlc)水平≥7%;
13 患有食管运动功能障碍、吞咽困难等可能有吸入性肺炎风险;
14 有严重自杀倾向:1) 筛选时C-SSRS“自杀意念”在过去6个月内第4项或第5项回答“是”;或 2)根据C-SSRS“自杀行为”,过去6个月内有过自杀行为;或 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具有严重自杀风险;
15 使用过以下药物或接受过以下治疗: i.筛选前4周内使用过齐拉西酮、硫利达嗪; ii.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注射用利培酮微球(恒德®),或筛选前1年内使用过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善思达®),或筛选前2年内使用过棕榈帕利哌酮酯注射液(3M)(善妥达®); iii.筛选前4周内使用过其他抗精神病长效注射剂; iv.筛选前1个月内使用了非选择性或不可逆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类抗抑郁药; v.筛选前2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使用了CYP 3A4或CYP 2D6或P-糖蛋白(P-gp)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16 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梅毒抗体任一项阳性;
17 毒品或药物滥用史、酗酒: i.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或筛选时或基线尿药筛查结果呈阳性; ii.筛选前 3 个月平均每周饮用含 14 个单位酒精的饮品(1 单位 = 啤酒 350mL,或白酒 45mL,或葡萄酒150 mL),或筛选时或基线酒精呼气测试阳性;
18 筛选前3个月内服用了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或参加了任何药物临床研究;
19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200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
20 有晕针或晕血史,且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
21 其他任何原因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不能完成试验。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王刚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北京回龙观医院 谭云龙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3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 尚德为/郭建雄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4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白录东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5 天津市安定医院 王立娜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6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徐勇 中国 山西省 太原市
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6-24
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7-21
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