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注射用Lurbinectedin招募受试者工资1293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及小细胞肺癌患者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28;已入组人数国内:1;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293元
1、试验目的
评估在中国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给予PM01183单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PM01183单药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推荐剂量(RD)。 评估在小细胞肺癌二线患者中给予PM01183单药在推荐剂量下的初步临床疗效。 评估在中国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给予PM01183单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知情同意书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 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3 剂量递增阶段入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标准治疗无效、受试者拒绝接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患者(需满足曾经接受过≤三线化疗方案用于治疗晚期/不可切除实体瘤);
4 剂量扩展阶段入选经组织学检查确诊的,一线含铂化疗方案失败的晚期/不可切除复发性小细胞肺癌患者;
5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标准);
6 ECOG评分<2分;
7 预期生存期≥ 3个月;
8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及代谢功能,即器官的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1)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 90 g/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2.0×109/L; (2)无论是否合并肝转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0×正常值上限(ULN); (3)碱性磷酸酶(ALP)≤5×ULN; (4)总胆红素(TBIL)≤ 1.5×ULN,且直接胆红素≤ 1×ULN; (5)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30 mL/min(使用Cockcroft_Gault 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 (6)肌酸磷酸激酶(CPK)≤ 2.5×ULN; (7)白蛋白≥ 3.0 g/dL。
9 先前治疗出现的不良事件需恢复至≤1级(NCI-CTCAE 5.0),除外2级脱发及非疼痛性周围感觉神经病;
10 育龄期妇女需在入组前血妊娠试验阴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男性患者(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者)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4、排除标准
1 曾经接受过曲贝替定者;
2 合并脑转移、有脊髓压迫史或脑膜转移者;
3 怀疑或确认的骨髓侵犯者;
4 有局部症状,可能需要放疗/外科/内镜下治疗/介入治疗干预的骨转移、阻塞性肺不张、上腔静脉综合征患者;怀疑或确认的肺栓塞患者;无法控制的大量胸水、腹水及心包积液者;
5 给药前一定时间内曾使用过以下抗肿瘤治疗者: (1)3周内曾接受过化疗者(若包含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要求6周内); (2)4周内曾接受过抗体药物治疗或放疗>30 Gy者; (3)2周内进行过其他生物/研究性产品治疗(除外抗体药物)或姑息放疗者(≤30 Gy总剂量);
6 伴随疾病要求: (1)目前或筛选前1年内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II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2)1年内有脑卒中病史者(包括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 (3)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60 mmHg 和/或舒张压大于100 mmHg)、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者; (4)需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者; (5)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检测≥1×103拷贝数/mL;若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滴度检测< 1×103拷贝数/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HCV抗体阳性者或HIV抗体阳性者; (6)给药前2周内,需要进行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7)有出血倾向的证据或凝血功能障碍者; (8)在给药前5年内患有研究疾病以外的恶性肿瘤,除外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 (9)其他研究者判断患有不适合入组的重大疾病者;
7 曾接受过骨髓和/或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8 既往用药要求: (1)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情况计)使用过细胞色素P450 3A4酶(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者; (2)用药前2周使用过G-CSF用于预防或治疗非粒细胞减少性发热疾病者 (3)首次给药前3周内使用过促红细胞生成素及其衍生物者; (4)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输血治疗者;
9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它全身抗肿瘤治疗或局部靶病灶/非靶病灶根治性治疗者;
10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者;
11 已知对试验药物任一组分过敏者;
12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有生育能力女性血妊娠试验检测阳性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2 浙江省肿瘤医院 张沂平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3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刘宝刚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4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潘频华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5 湖南省肿瘤医院 邬麟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6 北京肿瘤医院 赵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7 河南省肿瘤医院 赵艳秋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8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醒亚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9 四川省肿瘤医院 李娟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10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董晓荣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11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刘来昱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 吉林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9-08
2 吉林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9-11
3 吉林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