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招聘试药员误工费2319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复发/难治的外周T细胞淋巴瘤患者(PTCL)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05;已入组人数国内:1;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319元
1、试验目的
考察F520在复发/难治外周T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有效性,采用由独立审查委员会(IRC)评价的客观缓解率(ORR)为主要疗效指标。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及以上,男女均可;
2 经病理学确诊为外周T细胞淋巴瘤,且至少经过一线系统性全身治疗复发/难治的PTCL;复发/难治的定义如下: 复发:在之前的治疗中达到CR后12个月内在原发部位或其它部位出现新病灶的患者; 难治:经充分治疗后,最佳疗效或者结束原因为PD的受试者;如果是NK/T细胞淋巴瘤(鼻型)之前的治疗中必须包含培门冬酶的化疗方案;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2;
4 预期生存期≥3个月;
5 同意提供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或新鲜的组织样本,包括足以完成PD-L1检测的样本;
6 至少有一个二维可测量的病灶,结内病灶:长径>1.5cm,短径>1.0cm;结外病灶:长径>1.0cm;
7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首次给药前14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的药品):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血红蛋白(HGB)≥90g/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范围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果存在肝脏转移,则TBIL≤3×ULN,ALT和AST≤5×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 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值范围内;若TSH异常,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需在正常值范围内或者异常无临床意义;
8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4、排除标准
1 成人T细胞淋巴瘤/白血病(ATLL)者;
2 明确的淋巴瘤中枢神经系统(CNS)浸润者,包括脑实质、脑膜侵犯或脊髓压迫等;
3 淋巴结外、皮肤起病为主的T细胞淋巴瘤者;例如:蕈样霉菌/Sezary综合症(MF/SS),原发皮肤CD30阳性T细胞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原发皮肤δγT细胞淋巴瘤,原发皮肤CD8阳性侵袭性、噬表皮细胞毒性T细胞淋巴瘤,原发皮肤肢端CD8阳性T细胞淋巴瘤,种痘水疱病样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原发皮肤CD4阳性中小T细胞淋巴增生性疾病;
4 具有以下特定既往病史的患者,如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I型糖尿病、需要激素替代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桥本甲状腺炎除外)、严重精神疾病患者;
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d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者;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靶向治疗或抗体类药物的系统治疗;首次给药前10周内使用过单克隆抗体耦联放射性核素或细胞毒素治疗;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1级(脱发除外)者;
7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者;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9 有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骨髓移植病史者;
10 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者;
11 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抗PD-1抗体过敏者;
12 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3年以上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者;
13 有无法控制的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心血管疾病者;
14 HIV阳性患者,或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乙肝五项及HBV-DNA,转氨酶等,丙肝参考:HCV抗体以及HCV RNA)者;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药物/器械治疗者;
16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酗酒史者;
17 先前使用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或任何其他针对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进行治疗的抗体或药物者;
18 既往或者同时患有间质性肺病(除外放化疗引起的且目前没有症状的间质性肺病)者;
19 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20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
21 妊娠或者哺乳期妇女,研究期间至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有妊娠计划的女性患者或伴侣有此计划的男性患者,试验期间不愿采用一种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者;
22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石远凯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安徽省肿瘤医院 丁凯阳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3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夏瑞祥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4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翟志敏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5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景红梅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6 北京医院 刘辉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7 赤峰市医院 孙莹 中国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
8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刘耀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9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刘海龙 中国 湖南省 郴州市
10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贺白 中国 江苏省 常州市
11 沧州市中心医院 苏国宏 中国 河北省 沧州市
12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孙秀华 中国 辽宁省 大连市
13 福建省肿瘤医院 杨瑜 中国 福建省 福州市
14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 伍志梅 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
15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郝新宝 中国 海南省 海口市
16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臧爱民 中国 河北省 保定市
17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高玉环 中国 河北省 石家庄市
18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杨海平 中国 河南省 开封市
19 河南省人民医院 孙恺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20 河南省肿瘤医院 李玉富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21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白鸥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22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白元松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23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 吴小红 中国 江苏省 无锡市
24 济南市中心医院 陈昀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25 江西省肿瘤医院 双跃荣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26 揭阳市人民医院 夏维林 中国 广东省 揭阳市
27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 高广勋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28 辽宁省肿瘤医院 李晓玲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29 临沂市肿瘤医院 王珍 中国 山东省 临沂市
30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岳玲玲 中国 甘肃省 兰州市
31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余莉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32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冯茹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33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高大 中国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34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季美华 中国 江苏省 南通市
35 南通市肿瘤医院 徐小红 中国 江苏省 南通市
36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黄春洲 中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37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 杨恩芹 中国 山东省 日照市
38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郑成云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39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周合冰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40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王景文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41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王鸿彪 中国 广东省 汕头市
42 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 马梁明 中国 山西省 太原市
43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张伟华 中国 山西省 太原市
44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李炳宗 中国 江苏省 苏州市
45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李玉明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46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明 中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47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徐兵 中国 福建省 厦门市
48 襄阳市中心医院 易铁男 中国 湖北省 襄阳市
49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张松男 中国 吉林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50 粤北人民医院 黄继贤 中国 广东省 韶关市
51 岳阳市二人民医院 周传意 中国 湖南省 岳阳市
5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苏航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53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李艳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54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蒋明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55 湖南省肿瘤医院 周辉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56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谭晓虹 中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5-22
2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6-23
3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7-13
4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