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福瑞他恩凝胶招聘试药员补偿9254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轻、中度寻常性痤疮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Ⅰ/Ⅱ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5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216;已入组人数国内:35;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9254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1)评价福瑞他恩(KX-826)在轻、中度寻常性痤疮患者中单剂或多剂外用给药后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 (1)评价福瑞他恩(KX-826)在轻、中度寻常性痤疮患者中单剂或多剂外用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初步评价福瑞他恩(KX-826)多剂外用给药后治疗轻、中度寻常性痤疮的有效性。 据此为II期临床试验提供剂量依据。 II期临床试验 主要研究目的: (1)评价福瑞他恩(KX-826)治疗轻、中度寻常性痤疮的有效性; (2)评价福瑞他恩(KX-826)在轻、中度寻常性痤疮患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据此为III期临床试验提供剂量依据。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Ⅰ/Ⅱ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50岁(含临界值),男女不限;
2 临床诊断为轻中度寻常性痤疮(参照《中国痤疮治疗指南》[1],2019年修订版)的患者,I期和II期患者需满足按照Pillsbury分类法(详见附件1)属于I-III级,且由研究医生整体评估IGA(Investigator Global Assessment)评分为2~3分;(IGA量表详见附件2);
3 愿意在试验期间按照要求使用试验用药品,并且在接受试验用药品期间避免使用任何其他治疗寻常性痤疮的药物/局部抗感染药物;
4 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具体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件4)
5 使用化妆品的受试者必须在参加研究前至少14天使用相同的品牌/类型,并且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不改变品牌/类型或使用频率(II期临床试验);
6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7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福瑞他恩类似药物和/或凝胶赋形剂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2 继发性痤疮患者,如职业性痤疮及皮质类固醇引起的痤疮;
3 患处并发其他明显的可能影响疗效评价的或需要共同治疗的皮肤疾病的患者,如日光性皮炎、银屑病、脂溢性皮炎、酒渣鼻、毛囊炎、湿疹及极重度痤疮等;
4 有克罗恩病(局限性肠炎)、溃疡性肠炎病史患者;
5 有任何严重临床系统疾病病史/手术史,如循环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免疫系统、精神系统疾病等;
6 生命体征异常(收缩压<90 mmHg或>150 mmHg,舒张压<50 mmHg或>95 mmHg;心率<45 bpm或>100 bpm);
7 筛选期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激素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者,经研究者判断影响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影响试验结果,受试者不可安全的全程参加研究(凝血功能可以收集受试者是否有既往凝血功能障碍的病史,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可入组);
8 已知有严重的免疫功能低下,或需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者;
9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或筛选期血妊娠阳性的女性受试者;
10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给药前一天酒精呼气试验为阳性者(呼气酒精含量>0.0 mg/100 mL),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I期);有酗酒史(II期);
11 在过去5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试验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者,或尿液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
12 有晕血晕针史,不能耐受静脉留置针采血者(仅限I期临床试验);
13 计划在I期试验期间使用各种护肤品的受试者;
14 治疗开始前两周内受试者使用针对痤疮的功效性护肤品(比如玉泽-清痘调护舒缓喷雾,资莱皙-芦荟祛痘修护凝胶,HFP祛痘焕白净肤套装或HFP-HomeFacial 寡肽原液,满婷-清满活肌净痘控油洁面膏,老神医-祛痘精华液,芷轩堂-草本痘肌修护,Laroche Posay/理肤泉-清痘水乳套装等);
15 研究开始前受试者已使用以下任一一种局部抗痤疮治疗(局部抗痤疮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非处方痤疮清洁剂或治疗): (1)治疗开始前两周内使用过:过氧化苯甲酰,抗生素(如红霉素,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壬二酸,磺胺类产品,皮质类固醇和水杨酸; (2)治疗开始前四周内使用过:维A酸类,包括他扎罗汀,阿达帕林,维甲酸; (3)治疗开始前八周内:进行过光电治疗,磨削或化学剥脱。
16 研究开始前受试者已使用以下任一一种系统性抗痤疮治疗: (1)治疗开始前四周内使用过皮质类固醇治疗(包括肌肉注射和病灶内注射)。鼻内吸入或眼部皮质类固醇稳定使用(定义为使用剂量和频率在开始治疗前至少四周保持不变); (2)治疗开始前四周内使用过抗生素(多西环素,米诺环素等)(连续使用不超过5天除外),或治疗开始前一周内使用过抗生素; (3)治疗开始前八周内使用过螺内酯(连续使用不超过5天除外),或治疗开始前一周内使用过螺内酯; (4)治疗前6个月内使用过维A酸类。
17 本项试验开始前3个月内使用过其他试验药物或器械,或同时参与其他临床试验的患者;
18 筛选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
19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梅毒螺旋体、HIV抗体任一阳性者;
20 需要长时间或过度暴露于阳光下者,如:日光浴等;
21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具有不宜参加本试验的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项蕾红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张菁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12-03
2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会 同意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