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ABSK-011胶囊招募受试者补偿9421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20;国际:5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13;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13;
补贴 9421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评估ABSK-01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与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aximum tolerate dose,MTD) 2) 确定II期研究推荐剂量(recommend phase 2 dose,RP2D) 次要目的: 1) 评估口服ABSK-011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特征 2) 初步评估ABSK-011治疗FGF19过表达HCC及其他晚期实体瘤的抗肿瘤活性 探索性目的: 1) 探索ABSK-011的潜在药效动力学(pharmacodynamics,PD)特征和代谢产物 2) 初步探索ABSK-011治疗FGF19基因扩增患者的抗肿瘤活性 3) 探索ABSK-011潜在的耐药机制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岁(含两端值,或根据当地法规或IRB要求的其他年龄范围),性别不限
2 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法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晚期HCC患者还需满足: a) 巴塞罗那肝癌分期(Barcelona Clinic Liver Cancer,BCLC)B期或C期,Child-Pugh评分为5至6分 b) 受试者须提供既往肿瘤组织标本或接受活检用于FGF19过表达中心实验室检测 剂量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BCLC分期为B或C级,既往接受一线系统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拒绝或不能接受一线系统治疗(根据当地指南/法规),并且不适合其他HCC标准治疗(根据当地指南/法规)的HCC患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a) 受试者须提供满足要求的既往肿瘤组织标本或接受活检用于FGF19过表达中心实验室检测,且结果为阳性 b) 需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定义) c) Child-Pugh评分为5至7分,无肝性脑病,无明显临床表现的腹水且无需医学干预
3 ECOG 评分(performance status,PS)评分0-1分
4 预计生存期≥3个月
5 良好的器官功能水平和骨髓造血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要求,检查结果需在给药前14天内取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c) 血红蛋白(Hb) ≥80g/L; d) 总胆红素(TBIL) ≤1.5×ULN; e) 血清转氨酶ALT和AST ≤3×ULN(递增阶段存在肝脏转移以及扩展阶段肝癌患者ALT和AST ≤5×ULN); f) 血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6 HBV感染者应按照当地医疗实践积极进行抗HBV治疗,确保HBV感染得到有效控制(HBV-DNA<10000 IU/ml或入组前等量的拷贝数/ml)。患者需每周期监测HBV-DNA水平。如受试者在筛选期感染已无需治疗,后续根据监测结果及当地医疗实践规定,可随时恢复抗HBV治疗
7 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需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进行避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血清β-HCG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8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在进行方案规定的流程前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应能够且愿意遵守研究方案流程及访视规定


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研究药物组成成分过敏史
2 既往接受过FGFR4抑制剂和/或pan-FGFR抑制剂治疗(pan-FGFR抑制剂需与申办者确认)
3 已知存在多种原发恶性肿瘤并且当前需要同步接受积极治疗的
4 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果治疗后稳定,勿需激素治疗或每日接受地塞米松<10 mg或其他等效价糖皮质激素者可入组
5 肝肿瘤占全肝比例≥50%
6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具有显著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因素,如无法吞咽完整胶囊,既往接受过胃全切手术或胃大部切除术后存在残胃功能障碍,小肠切除术后存在短肠综合征,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腹泻等
7 存在严重肠易激综合征,且需要接受药物治疗;
8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且当前需持续接受抗排异药物治疗
9 先前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时间距离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时间:大型外科手术(允许对于局部病灶的姑息治疗)、放射治疗(>30%骨髓暴露)、常规化疗小于4周(接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治疗小于6周);接受口服化疗药,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小于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10 先前经化疗、放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1级(CTCAE 5.0)的患者(除外脱发,白癜风或≤2级神经毒性等研究者认为不影响患者与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估的事件)
1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应用过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葡萄柚汁、葡萄柚杂交品种、石榴、杨桃、柚子、塞维利亚橘子及果汁或其他制品)
12 存在临床无法控制的心血管疾病或重要心血管病史,包括: a) 距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过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 b) 当前存在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心律失常; c)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d) 左心室射血分数<50%; e) 筛选期QTc间期延长(三次心电图检查的均值,男性> 450ms、女性> 470ms)(注:QTc间期按照Fridericia’s公式矫正),以及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其他心电图检查异常;
13 存在活动性感染或者原因不明的发热> 38.5℃
14 活动性或6个月内有记录的消化道出血(例如食管静脉曲张或溃疡出血)
15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 103 拷贝数/ml)或研究期间需要联合抗HCV治疗者;HBV与HCV合并感染者
1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血清检测阳性,或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活动性结核病
17 经研究者判断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或者影响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配合及参与临床研究以及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医学(例如呼吸、代谢、先天性、内分泌或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精神或则社会因素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同济医院 陈孝平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2 湖南省肿瘤医院 古善智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3 济南市中心医院 温青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4 湖北省肿瘤医院 张峰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5 临沂市肿瘤医院 李贞 中国 山东省 临沂市
6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周焕 中国 安徽省 蚌埠市
7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白玉贤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8 河南省肿瘤医院 王居峰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9 重庆市肿瘤医院 辇伟奇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10 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 郑安理 中国台湾 台湾 台北
11 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 颜家瑞 中国台湾 台湾 台南
1 华中科技大学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11-06
2 华中科技大学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