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日喀则地区A-01试药员误工费2318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实体瘤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月(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2318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注射用重组肿瘤酶特异性干扰素α-2b Fc融合蛋白(代号为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及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1)评价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价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评价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 评价注射用重组肿瘤酶特异性干扰素α-2b Fc融合蛋白(代号为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及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1)评价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价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评价A-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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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
2 |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
3 | 根据RECIST 1.1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 |
4 | ECOG体力评分0-1分 |
5 |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
6 |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1.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5×109/L 血小板(PLT) ≥75×109/L 血红蛋白(Hb) ≥90g/L 2、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syndrome)患者:≤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 3、肾功能(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血清肌酐≤1.5×ULN 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
7 |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定义详见附录7)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
8 |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
4、排除标准
1 | 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
2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
3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
4 | 4.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5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干扰素。 |
6 |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
7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除外2级周围神经病变以及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 |
8 |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9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
10 | 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抗-HCV阳性)。 |
11 | 已知对单抗类药物或其他干扰素α-2b严重过敏者,或有严重的、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进入研究的蛋白类药物过敏史或其它严重过敏反应史。 |
12 |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静息状态下,12导联心电图检查得出的QTcF>480ms; 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
13 |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患者。 |
14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
15 |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16 | 既往或现有严重的眼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视网膜出血、视网膜动脉或静脉梗阻、视神经炎等疾病。 |
17 |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
18 |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19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0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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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东方医院 | 李进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1 |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