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ASC22临床试验招募补偿金24511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慢性乙型肝炎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59;已入组人数国内:142;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4511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ASC22在慢性乙型肝炎(CHB)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与疗效,为确定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 1) 评价ASC22在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免疫原性。 2) 探索ASC22对免疫相关指标的影响。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单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18~6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2 经血清学、病原学和临床诊断明确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例如:HBsAg阳性6个月以上)
3 经核苷(酸)类药物治疗后HBV-DNA转阴
4 HBsAg≤ 10000 IU/ml
5 HBeAg阴性
6 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肝功能:AST、ALT≤ 2× 正常值上限(ULN);血清总胆红素≤1× 正常值上限(ULN);直接胆红素≤1× 正常值上限(ULN);血清白蛋白≥35 g/dL(采血前2 周内未输注白蛋白);血液学:白细胞计数>3.0×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 125×109/L;血红蛋白> 110 g/dL。要求采血前2 周内未接受过输血(包括输红细胞、输注血小板)以及EPO、 TPO 和升白细胞刺激因子治疗;肾功能:血清肌酐≤1× 正常值上限(ULN);甲状腺功能:甲状腺功能无明显异常;血清免疫球蛋白测定:IgM≤正常值上限(ULN);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 正常值上限(ULN)、凝血酶原时间(PT)≤1× 正常值上限(ULN)
7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首次给药前7天开始采用避孕措施直至ASC22结束给药周期后24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1 合并甲肝、丙肝(HCV RNA>15IU/L)、丁肝或HIV感染; 或其他活动性感染(如,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和单纯性疱疹、巨细胞病毒、EB病毒)的患者
2 伴有肝硬化、不明原因门脉高压或晚期肝纤维化(定义为Fibroscan≥9.5Kpa或ARFI≥1.81 m/sec或Fibrosis-4(FIB-4)≥3.25或METAVIR F≥3)
3 肝癌患者或血AFP>1× ULN
4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干扰素治疗的患者
5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干扰素除外)
6 既往接受过CD137 激动剂或免疫检查点阻断治疗,包括抗CTLA-4、抗PD-1 或抗PD-L1 治疗抗体。 这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BMS-936559(MDX 1105)、MPDL3280A (RG7446)、MK-3475 和MEDI4736
7 过敏体质者,或具有对嵌合或者人源抗体或者融合蛋白产生严重变态反应、过敏反应或者其他超敏反应的病史,或已知对由中国仓鼠卵巢细胞生产的生物制品或ASC22 处方中任何组分存在超敏反应
8 有先天性的肺纤维化、迁延性肺炎、药物引起的肺炎、或发现任何活动性肺部疾病证据
9 患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相关症状,需要系统性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注:间接性使用支气管扩张剂或局部类固醇注射的患者不应被排除,需要激素替代治疗且疾病稳定的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患者不应被排除)
10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附录1)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在入选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规范治疗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心肌病者
11 患者在筛选期有明显的QT/QTC 间期(Fridericia公式,附录2)延长(例如,重复测量结果显示QTc 间期>450 毫秒,或者有其他引起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TdP]的风险[如心衰,低钾血征,家族性长QT 综合症])或合并使用可能导致QT/QTc 间期延长的药物
12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药物滥用疾病
1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4 首次给药前28 天接受过除诊断以外的大型外科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5 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16 合并患有严重酒精性肝病、中重度脂肪肝、临床有明显症状、体征的神经病变、吸毒或酗酒、视网膜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和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颅脑或其它主要器官严重外伤等
17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次试验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王贵强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邹桂舟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3 南京市第二医院 杨永峰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4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牛俊奇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5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谷野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王福生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谢尧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8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陈新月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谢青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0 厦门市中医院 毛乾国 中国 福建省 厦门市
1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唐红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12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侯金林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高志良 中国 广东省 中山市
14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胡国信 中国 广东省 深圳市
15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黄燕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16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陈永平 中国 浙江省 温州市
17 上海市同仁医院 张琴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8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宁琴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