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受试者补偿21214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晚期MSI-H或dMMR实体瘤患者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38;已入组人数国内:1;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1214元
1、试验目的
评价安罗替尼联合AK105或AK105单药治疗晚期MSI-H或dMMR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评价安罗替尼联合AK105或AK105单药治疗晚期MSI-H或dMMR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及与疗效、作用机制、安全性和/或病理机制相关的生物标志物研究。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存在 MSI-H 或 dMMR 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 或转移性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经标准治疗进展或不能耐受,或无法接受/没有标准治疗;
2 同意提供既往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需入组前 5 年内组织样本)或者新 鲜获取。标本需要满足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后的肿瘤组织 块能切出 10 张 4~6μm 厚的切片供染色、检测。不接受细针穿刺活检的标本、胸腔积液引流离心的细胞涂片、没有软组织成分或脱钙骨肿瘤标本的 骨病变以及钻取活检的组织不足以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如果没有 5 年内 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或者切片数小于 10 张,经与申办方讨论同意后方可入选;
3 年满 18 周岁;ECOG 体力状况: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个月;
4 存在 RECIST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既往照射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进展,并且该既往照射病灶不是唯一病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该病灶为可测量病灶;
5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即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检查(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 态下):血红蛋白(Hb)≥90g/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PLT)≥90×109/L; b) 生化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2.5×ULN (肿瘤肝脏转移者,≤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症受试者,≤ 3×ULN);血清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 ≥60mL/min; c)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d) 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 (LVEF)≥50%;
6 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 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 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7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4、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 瑞戈非尼、呋喹替尼等抗血管生成药物或针对 PD-1、PD-L1 等相关免疫治疗药物(既往仅使用过贝伐珠单抗、恩度等抗血管生成药物的受试者允许入组);
2 首剂试验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化疗、放疗或其它试验用抗癌疗法;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疗结束距研究 治疗开始超过 4 周(脑部放疗为超过 2 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抑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进展。
3 伴有症状或症状控制时间少于 2 个月的脑转移者;
4 3 年内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5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 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6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研究者判断);
7 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或缓解的脊髓压迫,或既往诊断的脊髓压迫经 治疗后没有临床证据显示在入组前疾病稳定≥1 周;
8 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与血管分界不清;
9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咯血症状且最大日咯血量≥2.5mL 的受试者,以及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者;
10 先前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未恢复至≤CTCAE 1 级的受试者;
11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12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
13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4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150mmHg,舒张压≥100mmHg)受试 者;b) 患有 I 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男 QTc ≥450ms(男),QTc≥470ms(女))及≥2 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 协会(NYHA)分级); c)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2 级感染); d) 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已知为乙型肝炎病 毒(HBV)携带者必须排除活动性 HBV 感染,即 HBVDNA 阳性(>1*104 拷贝/mL 或者>2000IU/mL);已知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 HCVRNA 阳性(>1*103拷贝/mL),或其它失代偿性肝病、慢性肝炎需接受抗病毒治疗; e)HIV 检测阳性; f)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g)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者;
1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预防疫苗或减毒疫苗;
16 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超敏反应者;
17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18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首次给药前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19 有活动性结核病史者;
20 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2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周爱萍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张艳桥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3 江苏省肿瘤医院 冯继锋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4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苏海川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5 天津肿瘤医院 邓婷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6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周建凤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7 北京医院 赵赟博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8 陕西省肿瘤医院 廖子君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9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王德林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0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 梁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