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利伐沙班片受试者补偿5839元
试药状态 | 已完成 |
适应症 | 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用于治疗成人深静脉血栓形成(DVT),降低急性DVT后DVT复发和肺栓塞(PE)的风险。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24;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24 ; |
补贴 | 5839元 |
1、试验目的
以Oman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Co.L.L.C生产的利伐沙班20 mg薄膜包衣片为受试制剂,以Bayer Pharma AG生产的利伐沙班片(20 mg,拜瑞妥®)为参比制剂,比较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价餐后单剂量口服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以及中国健康受试者在在餐后状态下单剂量口服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后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以Oman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Co.L.L.C生产的利伐沙班20 mg薄膜包衣片为受试制剂,以Bayer Pharma AG生产的利伐沙班片(20 mg,拜瑞妥®)为参比制剂,比较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价餐后单剂量口服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以及中国健康受试者在在餐后状态下单剂量口服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后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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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受试者,并在任何程序开始前签署ICF; |
2 | 年龄为18~65周岁(包括临界值)的健康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3 | 体重指数(BMI)在19.0~28.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男性体重≥ 50 kg,女性体重≥ 45 kg; |
4 | 受试者无循环、消化、泌尿、呼吸、内分泌、免疫等系统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并且未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发生严重疾病者; |
5 | 受试者无精神或神经系统疾病史,及精神或神经病家族史; |
6 | 愿意使用两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例如,杀精子凝胶和避孕套),并且在整个研究期间(直到研究结束后的6个月内)无捐精、捐卵计划,或者必须行输精管结扎术(须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完成)具体避孕措施见附录2; |
7 |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 |
4、排除标准
1 | 有凝血功能障碍的受试者(包括血管性血友病、血友病); |
2 | 有出血风险增加的受试者(例如牙周病,痔疮,急性胃炎,消化性溃疡); |
3 | 有已知常见出血原因敏感的受试者(如鼻腔); |
4 | CrCl小于80 mL/min的受试者; |
5 |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胃肠系统疾病,并影响药物吸收者; |
6 | 静脉采血有困难: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 |
7 | 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或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
8 | 在过去5年内曾有药物滥用史或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或药物滥用筛查呈阳性者; |
9 | 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
10 | 筛选前3个月内有献血史或失血超过200 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者; |
11 | 筛选期或给药前妊娠检查阳性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
12 | 筛选前3个月内有嗜烟史(每日吸烟量> 5支)或服用过含烟草类产品,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或筛选期、给药前烟检阳性者; |
13 | 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酒精(1单位= 360 mL酒精含量为5%的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白酒,或150 mL酒精含量为12%的红酒)或每周期入住I期病房前24小时内饮酒或服用过含酒精的制品,或给药前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呈阳性者; |
14 | 筛选前3个月内每天过量(每天8杯以上,1杯= 250 mL)饮用茶、咖啡或含咖啡因的饮料;或首次入住临床试验病房前48小时内摄取了任何含有或代谢后产生咖啡因或黄嘌呤食物或饮料(如咖啡、茶、巧克力、可乐等)者; |
15 | 首次给药前48小时内服用过含黄嘌呤食物者; |
16 | 筛选前4周内服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或食物补充剂(包括维生素、钙片等); |
17 |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疫苗者; |
18 | 首次入住临床试验病房前72小时内食用过特殊食物或饮料(如火龙果、芒果、葡萄柚、酸橙、杨桃或其制品的食物或饮料等)者; |
19 | 对乳糖不耐受或/和有罕见的遗传性半乳糖不耐症、Lapp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者,如曾发生过喝牛奶腹泻者,以及果糖不耐受者; |
20 | 对利伐沙班或相关类药物如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非活性成分过敏者(如微晶纤维素、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羟丙甲纤维素、月桂酸钠、硬脂酸镁、无水胶体二氧化硅、聚乙二醇3350、二氧化钛、氧化铁黄、欧巴西橙); |
21 | 不能遵守统一饮食安排者; |
22 | HIV抗体阳性,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 |
23 | 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血清病毒学检查、凝血功能检查、12导联ECG检查,任一结果未查或显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24 |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发生急性疾病者,例如给药前24小时内发生腹泻等; |
25 | 研究者判定有其他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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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 郝晓花 | 中国 | 北京 | 北京 |
2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 | 吴其明 | 中国 | 北京 | 北京 |
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19-11-07 |
2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