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盐酸帕唑帕尼片试药招聘误工费15941元
试药状态 | 已完成 |
适应症 | 本品适用于晚期肾细胞癌患者的一线治疗和曾接受细胞因子治疗的晚期肾细胞癌患者的治疗。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 |
健康受试者 | 有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60 ; |
补贴 | 15941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受试制剂培唑帕尼片(0.2g/片)和参比制剂培唑帕尼片(维全特,200mg/片)作用于空腹状态下健康成年受试者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受试制剂培唑帕尼片(0.2g/片)在中国健康成年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评估受试制剂培唑帕尼片(0.2g/片)和参比制剂培唑帕尼片(维全特,200mg/片)作用于空腹状态下健康成年受试者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受试制剂培唑帕尼片(0.2g/片)在中国健康成年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试验知情同意、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 应充分了解,且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
2 | 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方案规定完成试验 |
3 | 性别:男性 |
4 | 年龄≥18 周岁 |
5 | 体重≥50kg,体重指数范围为18.6~28.5kg/m-2【体重指数=体重/身高2(kg/m-2)】 |
4、排除标准
1 | 过敏体质、有药物过敏史或对培唑帕尼或任何辅料成分过敏者 |
2 | 临床发现显示有临床意义的下列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 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皮肤系统、精神神经系统、五官科 等相关疾病) |
3 | 患有任何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者,如急性胃炎或活动性溃疡伴出血、具有临床 意义的血小板减少或贫血,以及有活动性病理性出血或有颅内出血病史者 |
4 | 患有能够影响药物药动学行为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 |
5 | 患有眼部疾病者或不同意住院期间停止佩戴隐形眼镜者 |
6 | 各项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7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肝抗体(HCV)、艾滋病(HIV)、梅毒抗体(PT) 检查阳性者 |
8 | 尿药筛查阳性者 |
9 | 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外科手术者 |
10 | 有药物滥用史,或筛选前3 个月内使用过毒品者,或习惯性使用任何药物者,包 括中草药 |
11 | 筛选前3 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 支,或不同意在给药前24h 及住院期间避 免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12 | 筛选前6 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 个单位的酒精(1 单位=360mL 酒精含量为5%的啤酒或45mL 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 酒精含量为12% 的葡萄酒),或不同意在给药前24h 及住院期间停止酒精摄入者 |
13 | 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失血或献血超过200mL 者,或1 个月内献血小板2 个治疗量 (1 个治疗量=12U 血小板) |
14 | 首次给药前14 天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 |
15 | 首次给药前30 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药酶的药物者(如:诱导剂—巴比妥 类、恩替卡韦、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 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奥 美拉唑、地尔硫卓、维拉帕米、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氟喹诺 酮类、抗组胺类) |
16 |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 杯以上,1 杯=250mL)者,或不同 意在给药前24h 及住院期间禁止饮用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葡萄柚和/或葡萄 柚汁(西柚汁)或含罂粟的产品者 |
17 | 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3 个月有妊娠计划(包括捐精)或不同意采取有效避孕方法 (试验期间非药物)者 |
18 | 首次给药前3 个月内使用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者 |
19 |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注射疫苗者 |
20 | 在研究前筛选阶段或首次给药前发生急性疾病者 |
21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
1 | 海口市人民医院 | 何小爱 | 中国 | 海南 | 海口 |
1 | 海口市人民医院生物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