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SHR-1703注射液临床试验招聘补贴13791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哮喘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6;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13791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多次皮下注射 SHR-1703 注射液在哮喘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多次皮下注射 SHR-1703 注射液在哮喘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及免疫原性特征。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研究目的:评估多次皮下注射 SHR-1703 注射液在哮喘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多次皮下注射 SHR-1703 注射液在哮喘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及免疫原性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 药效学研究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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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
2 | 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
3 | 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必须≥18 周岁且≤65 周岁; |
4 | 筛选时体重≥40 kg; |
5 | 诊断哮喘病史≥1年; |
6 | 在筛选前 4 周使用规范的哮喘治疗药物,包括哮喘维持治疗类药物和/或按需使用紧急缓解类药物。如使用哮喘维持治疗类药物,需保持稳定用法且病情稳定。哮喘维持治疗类药物包括吸入用糖皮质激素(ICS)、吸入用长效β2 受体激动剂(LABA)、吸入用长效胆碱能受体拮抗剂(LAMA)中的一种及以上。紧急缓解类药物仅限按需吸入的短效β2受体激动剂(SABA)或短效胆碱能受体拮抗剂(SAMA); |
7 | 筛选及基线时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0.15× 109 /L; |
8 | 筛选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总胆红素≤正常范围上限( ULN); |
9 | 筛选期使用支气管舒张剂前的肺功能检查 FEV1/预计值≥45%(检查时间在上午6:00-12:00之间),检查前停用短效支气管舒张剂至少4小时; |
10 | 筛选期(和基线期,如适用)研究者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评估认为受试者未患有会明显影响研究或带来额外健康风险的疾病,预期试验期间健康状况稳定,无需医学干预。如果受试者出现检查报告异常,只有当研究者评估认为不会影响研究,也不会带来额外健康风险时,说明理由,方可入组。对于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验室检查,如有明确合理理由,可在一周内复测,用复测结果判断受试者是否符合条件; |
11 | 受试者(包括伴侣)在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访视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具体避孕措施见附录)。 |
4、排除标准
1 | 对IL-5抗体类药物及其辅料过敏者或对其他生物制剂过敏者; |
2 | 患有除哮喘外导致血嗜酸性粒细胞升高的疾病,包括不限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征、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eosinophilic granulomatosis with polyangiitis, EGPA)、嗜酸性食管炎等; |
3 | 患有除哮喘以外的有临床意义的重大肺部疾病,包括肺炎、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肺纤维化、支气管肺曲霉病或诊断为肺气肿或慢性支气管炎或肺癌病史; |
4 | 在筛选前4周或筛选期内发生≥1次有临床意义的哮喘急性加重(有临床意义的哮喘急性加重定义为需要使用全身性糖皮质类固醇治疗≥3天和/或需急诊就诊、住院的哮喘病情恶化); |
5 | 在筛选前5年内发生过危及生命的哮喘急性加重。危及生命的哮喘急性发作定义为需要插管和/或高碳酸血症、呼吸骤停或缺氧性癫痫发作; |
6 | 在筛选前4周或筛选期内发生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鼻窦或中耳的细菌或病毒感染,导致哮喘管理改变或研究者认为可能改变,预计会影响受试者的哮喘状态或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能力; |
7 | 当前患有恶性肿瘤或筛选前缓解期不到5年的既往癌症史; |
8 | 患任何肝胆系统疾病者,Gilbert综合征或无症状性胆结石除外; |
9 | 患有任何临床相关的心血管、胃肠道、肾脏、代谢、血液学、神经系统、骨骼肌肉及关节、精神、眼部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性疾病,或合并任何其他疾病,需要医学干预或研究者(与申办方医学部门协商后)认为,将对受试者参与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者; |
10 | 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梅毒血清学检查、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 |
11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者,参加临床试验者定义为:签署过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并使用过试验药物(含安慰剂)或试验医疗器械者;或者筛选前仍在某项临床研究的随访期内或试验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
12 | 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单克隆抗体治疗炎症性疾病,包括不限于抗IgE/IL-5R/IL-5/IL-4R/TSLP抗体类药物,或使用药物未超过 5个半衰期者(以较长者为准); |
13 | 在筛选前12个月内定期局部使用或系统性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哮喘以外的疾病; |
14 |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1个月内使用了任何药物者(包括处方药物、非处方药物、中草药和膳食补充剂等,常规维生素除外),或使用药物未超过 5个半衰期者(以较长者为准);处方药包括不限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白介素2(IL-2)、非甾体抗炎药、雷尼替丁、别嘌呤醇、乙内酰脲、L-色氨酸、柳氮磺吡啶、卡马西平、氢氯噻嗪、环孢素、奈韦拉平、氯氮平、奥氮平和阿立哌唑等。 |
15 | 筛选前6个月内有严重外伤或接受过手术,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手术者; |
16 | 筛选前1个月内献血史,或有严重的失血(总血量≥400 mL),或在2个月接受过输血者; |
17 | 筛选前1个月内或者计划在试验过程中接种活(减毒)疫苗者; |
18 | 在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怀疑有寄生虫侵染/感染; |
19 | 处于怀孕或哺乳期女性(怀孕定义为受孕后直至妊娠终止的状态)并且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实验检测为阳性; |
20 | 筛选前6个月及筛选期内吸烟者,或筛选时戒烟超过6个月的既往吸烟者吸烟量≥10包年(包年=吸烟的年数×每天的包数)。筛选前3个月内嗜酒(1天摄入的酒精量女性超过15 g,男性超过25 g [5 g酒精相当于150 mL啤酒、50 mL葡萄酒或约17 mL低度白酒],每周超过2次)。有药物滥用史; |
21 | 筛选期访视烟筛、药筛、酒精呼气试验阳性; |
22 | 研究者及研究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直接参与方案执行者; |
23 | 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可能导致受试者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给受试者带来明显风险的任何情况或具有降低入组可能性的其他因素(如体弱等)。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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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 王永生 | 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1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1-06-10 |
2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 同意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