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Avelumab临床招募工资4011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实体瘤(剂量递增期)、食管鳞癌(剂量扩展期)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74;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4011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剂量递增期 评价avelumab (MSB0010718C)单药治疗在中国受试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 评价avelumab在中国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剂量扩展期 独立审查委员会(IRC)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价食管鳞癌(ESCC)扩展队列中avelumab对ESCC的最佳总体疗效(BOR)和缓解持续时间(DOR) 评价avelumab在中国受试者中的PK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 年龄≥ 18岁的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 近期获得的、适合生物标志物检测的含肿瘤组织(来自6个月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标本)的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至少12张未染色肿瘤组织玻片(1周内制备)。
4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
5 进入研究时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6 预计寿命至少3个月。
7 适当的造血功能: 白细胞计数 ≥ 3 × 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 × 109/L;淋巴细胞计数 ≥ 0.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可以是输血之后)
8 适当的肝功能:总胆红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天冬氨酸转移酶 (AST) ≤ 2.5 × ULN;丙氨酸转氨酶 (ALT) ≤ 2.5 × ULN
9 适当的肾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临床筛选期妊娠试验阴性。本研究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 “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但年龄相关的自然(自发)绝经连续≥ 12个月且卵泡刺激素(FSH)升高> 40 mIU/mL、或接受过手术绝育、或无性生活的女性除外”。
11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即避孕方法的失败率小于1%每年)。


4、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体或针对T细胞辅助调节蛋白(免疫检查点),例如PD-1和PD-L1、细胞毒T淋巴细胞抗原-4(CTLA-4)、4-1BB、LAG-3、TIM-3或抗-CD127等阻断剂的药物治疗。既往肿瘤疫苗治疗可接受。
2 同时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例如,细胞减灭治疗,放疗[除了骨的姑息性放疗*和浅表病灶的放疗以外],免疫治疗,或除了促红素以外的细胞因子治疗)。不允许研究药品首次给药前28天以及研究过程中进行覆盖30%以上骨髓区域的放疗。
3 Avelumab首次给药前28天内实施了诊断性活检以外的大手术,和/或avelumab给药前28天内受试者尚未从手术中完全恢复。
4 同时使用禁忌药。
5 快速疾病进展(例如溶瘤综合征)。
6 有活动性脑转移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除外: 曾接受局部脑转移灶治疗,治疗后至少4周无进展,不需要甾体类激素维持治疗,且无局部脑转移灶引起的进行性神经系统症状(脑转移灶治疗后的后遗症可以接受)
7 本研究以外的既往恶性疾病,但除了以下情况之外:宫颈原位癌、已充分治疗的皮肤非黑色素瘤肿瘤、或其他恶性肿瘤至少5年前接受手术和/或放疗且此后无复发证据。
8 开始avelumab治疗之前28天内使用过其他研究药品,或其他研究药品的使用距离avelumab开始治疗的时间小于该药品的1个给药周期(以时间更短者为准)
9 既往实体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10 严重的急慢性感染,例如: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既往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既往诊断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HIV感染状态不明的受试者需进行HIV病毒检测并可能需要提供知情同意书。如果HIV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HIV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临床筛选时乙肝病毒(HBV)表面抗原阳性,和/或确定丙肝病毒(HCV)RNA检测阳性(如果抗HCV抗体阳性,在临床筛选期需进行HCV-RNA检测)
11 受试者存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除了以下情况之外:I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低下或亢进且不需要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因任何原因接受免疫抑制剂(例如甾体类激素)的受试者需在avelumab开始给药前逐步停用此类药物(肾上腺功能不足者除外,此类受试者可以按照生理替代剂量继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其剂量相当于每日≤ 10mg强的松)。应排除不允许逐步停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可接受系统暴露量低的其他甾体类激素使用情况(外用、经鼻、经眼或吸入)。
12 既往或正在使用全身用甾体类激素治疗急性过敏,除非预计甾体类激素的给药在14天内完成,或14天后的每日用量≤ 10 mg强的松或其他等量激素。
13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的重度超敏反应(NCI-CTCAE 4.03版≥ 3级),任何过敏史,或哮喘未控制(如≥ 3个哮喘特征,即部分控制哮喘或未控制哮喘)。
14 与既往治疗(包括任何既往的研究性药物)相关的NCI-CTCAE 4.03版2级或2级以上持续毒性(除了< 3级的神经病变和任何级别的脱发以外)。
15 妊娠或哺乳。
16 酒精或药物滥用。
17 既往不能控制的并发症,包括但不局限于:标准治疗后仍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未稳定至150/90 mmHg或以下),或不能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或不能控制的糖尿病(例如,糖化血红蛋白≥ 8%)。
18 有临床意义(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入组前6个月内)、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分级≥ II)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根据Fridericia方法矫正的QT间期延长超过470 msec、安装起搏器、既往诊断为先天性长QT综合征)。
19 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影响受试者对avelumab耐受性的其他所有严重疾病(如炎性肠病、结肠炎、肺炎及纤维化)。
20 任何可能妨碍知情同意理解或演示,或导致不依从方案的精神疾病。
21 Avelumab首次给药前28天内以及研究过程中接种疫苗,除了灭活疫苗(例如灭活的流感疫苗)以外。
22 受试者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受限。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广东省人民医院 陈华军 中国 广东 广州
2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 长春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潘宏铭 中国 浙江 杭州
1 吉林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08-02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08-16
3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11-03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8-04-10
5 广东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8-04-16
6 吉林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