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SHR-1316注射液招募受试者补贴22582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恶性肿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5;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2582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新工艺SHR-1316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新工艺SHR-1316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新工艺SHR-1316的免疫原性;初步评估新工艺SHR-1316的有效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     其他说明:安全性和有效性;药代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及以上的男性或者女性。
2 经病理学或者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现有标准治疗失败或者缺乏有效治疗方法。
3 预期生存寿命至少12周。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为0-1分(详见附件二)。
5 重要器官功能储备符合以下要求: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 b) 血小板≥ 90×109/L; c) 血红蛋白≥ 9.0g/dL; d) 白蛋白水平≥ 2.8 g/L; e) 血清总胆红素≤ 1.5×正常值上限(ULN);有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总胆红素≤ 2×ULN; f) 丙氨酸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 2.5×ULN;有肝转移的受试者,ALT和AST≤ 5×ULN; g) 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以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详见附件三)≥ 45 mL/min; h)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6 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以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3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7 进行研究专用流程之前出具带有签字并标注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4、排除标准
1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已知SHR-1316产品任何成分的过敏史。
2 接受过以下任何治疗: a) 既往暴露于任何抗PD-1或抗PD-L1抗体; b) 首剂SHR-1316治疗之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c) 同时入组另外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干预性临床研究随访; d) 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4周内接受最后一剂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肿瘤栓塞术);对于接受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治疗的患者不足6周者;如因日程安排或者药物的PK特性导致洗脱时间不充分,则需要与申办方讨论; e) 预计研究期间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如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姑息性放疗除外; f) 接种过抗肿瘤疫苗者,或筛选前4周内曾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治疗者;不包括外用、鼻喷及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 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
3 未恢复至≤ NCI CTCAE 1级及以下的既往抗癌治疗毒性,或者入组/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脱发及2级外周神经疾病除外。
4 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如脑水肿、需要激素干预,或脑转移进展);既往接受过脑或脑膜转移治疗后,临床稳定以维持至少8周,并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剂量> 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大于4周的患者可以纳入。
5 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史或综合症(如肺炎或间质性肺炎、结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疾病或综合症);除外白癜风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机能减退病史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
6 受试者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7 受试者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1)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心功能分级> 2)、(2)不稳定型心绞痛史、(3)过去12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
8 按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电图表现(例如,筛选时按Fridericia’s标准校正的QTc间期延长,男性> 450 msec,女性> 470 msec)。
9 受试者存在活动性感染需药物干预或在筛选期间至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 38.5°C(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10 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的患者。
11 受试者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
12 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3 进入研究前3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4 研究者认为其他任何医学(如肺、代谢、内分泌或神经系统疾病、先天性疾病等)、精神病、或社会状态可能干扰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健康或签署知情同意的能力,合作和参与研究,或干扰研究药物评估、解读患者安全性或者研究结果的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 黄鼎智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