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重组全人抗PD-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试药补偿金20066元

试药状态 主动暂停(经公司与研究者确定,该研究暂停开展。该研究未筛选和入组受试者。)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三阴性乳腺癌、肝癌为主)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84;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0066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研究GLS-01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以三阴性乳腺癌、肝癌为主)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初步评价抗肿瘤疗效。次要目的:研究GLS-010的PK特点;探索其剂量限制性毒性、最大耐受剂量、推荐II期剂量;评估GLS-010的免疫原性和PD-1受体占有率。探索性目的:初步探索PD-L1表达情况与疗效的相关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性或女性:剂量爬坡研究:年龄18至65岁(含18岁和65岁);扩展研究:年龄≥18岁;
3 经影像学和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实体瘤患者;剂量爬坡研究:晚期实体瘤患者(以三阴性乳腺癌、肝癌为主);扩展研究:预计入组三阴性乳腺癌、肝癌患者,具体瘤种将根据剂量爬坡研究结果决定;
4 筛选期可提供肿瘤组织蜡块或病理活检切片白片,或允许在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的患者;
5 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经标准治疗方案无效的患者;
6 按照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存在;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至1分;
8 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9 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GLS-010最后一次给药后5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0 针对乳腺癌患者的其他要求:a)组织病理学明确为雌激素受体(ER)、孕激素受体、人类表皮生长因子受体(Her-2)阴性,若有转移灶病理,则以转移灶组织学病理为准。ER、孕激素受体阴性定义为:ER<1%阳性,孕激素受体<1%阳性。Her-2阴性定义为:免疫组化检测Her-2(-)或(1+),Her-2(2+)者必须行FISH检测且结果为阴性,如Her-2(-)或(1+)者可选择行FISH检测,但结果必须为阴性。b)器官功能和造血功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筛选前14天内未输血):血红蛋白(HGB)≥90g/L;白细胞计数(WBC)≥3×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若肝功能异常是由于肿瘤肝转移所致,TBIL≤1.5×ULN;AST和ALT≤5×ULN;血清肌酐(Cr)≤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1 针对肝癌患者的其他要求:a)Child-Pugh肝功能评级:A级与较好的B级(≤7分);b)患有慢性乙肝病毒(HBV)感染的受试者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必须<500IU/mL,HBV-DNA阳性患者必须按治疗指南接受抗病毒治疗;c)对于丙肝病毒-核糖核酸(HCV-RNA)阳性患者必须按治疗指南接受抗病毒治疗;d)器官功能和造血功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筛选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未使用药物纠正、未输入白蛋白[ALB]):HGB≥90g/L;WBC≥3×10^9/L;ANC≥1.5×10^9/L;PLT≥60×10^9/L;ALB≥29g/L;TBIL≤1.5×ULN;AST和ALT≤5×ULN;Cr≤1.5×ULN;PT-INR≤2.3或PT超过正常对照的范围≤6秒。


4、排除标准
1 有脑膜转移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
2 有症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以下,但不局限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放疗导致的甲状腺功能降低可纳入];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3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肝癌患者:a)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肝移植的患者;b)腹水需要治疗性的腹腔穿刺或引流,或Child-Pugh评分3分(中、重度腹水);c)有肝性脑病病史;
4 入组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或高于10mg/天强的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5 接种过抗肿瘤疫苗者,或筛选前4周内曾接受过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药治疗者;
6 曾经用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D137抗体或抗淋巴细胞抗原4(CTLA-4)抗体治疗(包括Ipilimumab或特异性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途径的任何其他抗体或药物);
7 在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了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8 对于乳腺癌患者须排除: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10^3copies/mL者,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对于肝癌患者须排除:合并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者;
9 梅毒阳性者: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0 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的患者;
11 受试者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12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或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过敏者;
13 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4 入组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分子靶向治疗或大型手术治疗;之前治疗相关的具有临床意义的AE还未恢复至基线或≤1级(脱发除外);
15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未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心绞痛或试验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等;
16 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史(放射疗法引起的除外);
17 近1年内有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18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9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患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徐兵河 中国 北京 北京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17-04-20
2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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