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渴络欣胶囊(成都康弘制药有限公司)受试者招募工资3069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适应症 非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气阴两虚兼夹血瘀证)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98;已入组人数国内:199;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3069元
1、试验目的
进一步评估渴络欣治疗非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气阴两虚兼夹血瘀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守研究所规定的治疗安排,并按时随访;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目标眼中、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NPDR)
4 2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中医辩证属气阴两虚、兼夹血瘀证;主症(目标眼):视物昏花; 目睛干涩;次症 1:神疲乏力、自汗、夜尿频多或泡沫尿;五心烦热、口渴喜饮、盗汗、便秘、小便黄赤;舌红少津、舌胖暗淡;脉细数无力或脉涩。次症 2:肢体麻木或疼痛、面色晦暗、肌肤甲错;舌(下)有瘀点。 具备主症中至少一个症状,,并分别具备次症 1 和次症 2 中至少一个症状的即 可诊断为气阴两虚、兼夹血瘀证
5 目标眼BCVA≥45个字母(ETDRS视力表4米距,约为Snellen20/125);
6 糖化血红蛋白(HbAlc)≤9.0%。


4、排除标准
1 目标眼有视网膜新生血管(NVE)或视乳头新生血管(NVD);
2 目标眼有虹膜和房角的新生血管;
3 目标眼有纤维膜,伴/或不伴视网膜前出血或玻璃体出血;
4 目标眼有牵拉性视网膜脱离,合并/或不合并玻璃体积血;
5 目标眼合并其它视网膜疾病,包括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CRVO)、视网膜 分支静脉阻塞(BRVO)、眼缺血综合征、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放射性视 网膜病变等;
6 目标眼合并其它影响视力的眼部疾患,如青光眼、葡萄膜炎、视神经病变、 视网膜脱离、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脉络膜新生血管(CNV)、 白内障和其它各种原因导致的屈光介质混浊等;
7 目标眼目前适合或未来 3 个月内可能进行激光光凝治疗者,如:有临床意义 的黄斑水肿(CSME)、极重度 NPDR 等;
8 目标眼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玻璃体腔注射(IVT)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或在1个月内接受过眼周注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受试者正在接受长期(≥ 连续 30 天)的口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
9 目标眼、非目标眼或全身系统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曾接受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 (VEGF)的药物治疗(如:Lucentis、Eylea、Avastin 和朗沐等);
10 目标眼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曾接受过,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眼内手术者;
11 目标眼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全视网膜激光光凝(PRP)治疗(以完成全 部 PRP 治疗的时间为准);
12 确诊 2 型糖尿病,但反复发作的低血糖患者(1 个月内发生至少 2 次,随机 第 5 页 共 58 页 血糖≤3.9 mmol/L);
13 筛选期前 1 年内发生过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KA]、高 血糖高渗综合征[HHS]、糖尿病乳酸性酸中毒等);
14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急性心脑血管事件(如不稳定性心绞痛、严重心律失常、 心肌梗死、一过性脑缺血或缺血性中风等)发生;
15 现患不可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仍≥150mmHg 或 舒张压≥100mmHg);
16 现患需口服、肌注或静脉给药的感染类疾病(如泌尿系感染、呼吸道感染、 结核、糖尿病足等);
17 肾脏功能受损(血 Crea 高于本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1.5 倍)或肝脏功能异 常(ALT、AST 高于本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2 倍);
18 2 周内(本研究第 0 天之前)服用过本研究药物(渴络欣胶囊)和对糖尿病 视网膜病变有治疗作用的药物(如已获批准用于 DR 治疗的已上市药物羟苯 磺酸钙、递法明、芪明颗粒、双丹明目胶囊等);
19 现患有贫血和血红蛋白异常疾病(如镰状细胞综合征、不稳定血红蛋白、氧 亲和力增高血红蛋白、血红蛋白 M[家族性紫绀症]);
20 凝血功能障碍者(如血友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
21 现患慢性腹泻者 [1] (排便次数增多[≥3 次/日],超过 4 周);
22 有渴络欣组方药物(包括黄芪、太子参、枸杞子、女贞子、大黄、水蛭等其 中任一成分的药物)过敏史、过敏体质者;
23 正在进行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或 3 个月内曾参加过任何药物(不包括维生素 和矿物质)临床试验者;
24 有其他难以控制的临床问题(如肿瘤,艾滋病毒感染,丙肝病毒感染,活动 性乙型肝炎或其它严重慢性感染,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泌尿、呼吸 等系统疾病等);
25 采取公认有效的避孕措施,和/或不愿或不能接受妊娠实验检查的育龄期女性;
26 妊娠、哺乳期女性(其中妊娠定义为尿妊娠或血妊娠试验阳性);
27 研究者认为需要排除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 宋艳萍 中国 湖北 武汉
2 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赵海生 中国 辽宁 沈阳
3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唐罗生 中国 湖南 长沙
4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郑红梅 中国 湖北 武汉
5 浙江省人民医院 吴苗琴 中国 浙江 杭州
6 南昌市第一医院 金 昱 中国 江苏 南昌
7 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易敬林 中国 江苏 南昌
8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李筱荣 中国 天津 天津
9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周婉瑜 中国 北京 北京
10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矫红 中国 北京 北京
11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马 进 中国 广东 广州
12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郑燕林 中国 四川 成都
13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张美霞 中国 四川 成都
14 揭阳市人民医院 许钟毓 中国 广东 揭阳
15 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 舒相汶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1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05-16
2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