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AMG416试药员补贴3872元

试药状态 已完成
适应症 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32;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33 ;
补贴 3872元
1、试验目的
主要:描述5 mg AMG 416每周3次静脉 (IV) 给药用于患有慢性肾脏疾病且接受血液透析的中国受试者的药代动力学。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     其他说明: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在开始任何研究方案相关的活动/程序前,受试者已提供了知情同意。
2 居住于中国大陆且具有中国血统。
3 筛选时年龄 ≥ 18岁且 ≤ 70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患有终末期肾脏病且接受血液透析。
4 体重指数在18至35 kg/m2之间(含)。
5 在第-2天前,受试者必须正在通过正常运作的透析器接受每周3次的血液透析至少3个月,且筛选前4周内或筛选时必须接受充分的血液透析,Kt/V ≥ 1.2或尿素清除率 (URR) ≥ 65%。受试者的常规血液透析治疗的时长必须为3-4.5小时(含)。
6 受试者有稳定的透析处方,且研究期间这一处方预计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4、排除标准
1 在筛选时和第-2日时(仅当筛选访视在第1日超过7天前进行,才要求进行第-2日评估),校正钙(计算得)水平 < 2.07 mmol/L (8.3 mg/dL),和/或全段PTH水平超出31.8-127.2pmol/L (300 – 1200 pg/mL)的范围。
2 筛选时,化学和任何其他实验室检查结果不在研究者和申办方的临床可接受范围内。
3 怀孕、哺乳/母乳喂养的女性受试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最后1剂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怀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4 不愿意在接受AMG 416治疗期间以及AMG 416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使用可接受的有效的避孕方法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曾接受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的女性受试者或绝经后女性受试者无须使用避孕措施。
5 具有生育能力且妊娠试验阳性的妇女,除非医学随访确定该受试者未怀孕。
6 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阳性或已知诊断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7 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BsAg) 阳性(提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
8 筛选时聚合酶链式反应 (PCR) 证实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阳性(提示患有活动期丙型肝炎 – 筛选时一般检测丙型肝炎抗体 (HepCAb),如果HepCAb阳性,随后通过PCR检测丙型肝炎病毒RNA)。
9 既往曾接受过AMG 416给药。
10 在知情同意前30天内受试者已接受过西那卡塞治疗(研究期间禁止使用西那卡塞治疗)。
11 受试者已知对将要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成分过敏。
12 使用管理终末期肾脏病所使用的药物以外的合并用药,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学监督员认为其预期的合并症会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或对研究结果的解释。
13 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内受试者使用的草药、维生素和补充剂及其继续使用,如需要,应经过主要研究者或安进医学监督员的审核。受试者参与本研究需要书面的审核记录和安进公司的确认。
14 第-2日酒精试验结果阳性,已知在筛选前12个月内酒精或非法药物滥用,不愿意或不能在各研究访视前24小时内避免饮酒,在研究期间不愿意或不能限制饮酒量不超过每天2份(1份相当于12盎司普通啤酒、8至9盎司麦芽酒、5盎司葡萄酒或1.5盎司80度的蒸馏酒)。
15 正在接受或在接受此研究药物前30天内或相应的消除半衰期的至少10倍时间内(以较长的为准)已经接受任何研究药物给药(或正在使用试验性医疗器械)。
16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8周内或研究期间受试者已损失500 mL或更多的血液或血浆。
17 研究期间预计或计划会接受重大手术,例如肾移植术或甲状旁腺切除术。
18 筛选时或第-2天时受试者有活动性感染,或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对研究结果带来混杂影响或对受试者造成额外风险的任何疾病史。
19 第-2日前5年内有恶性肿瘤史(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以外)。
20 受试者筛选时的12导联心电图 (ECG) 表明存在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增加受试者风险的其他心脏异常。
21 在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有以下心脏疾病史或现患以下心脏疾病:例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有症状的室性心律失常、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或IV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2 受试者正在接受癫痫治疗,或在筛选前12个月内有癫痫发作史。
23 在筛选前8周内受试者接受了重大手术(除血液透析通路修复术以外)。
24 据受试者或研究者所知,受试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且/或无法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5 有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史或证据,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认为(如果咨询了研究者或安进医师),会对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左力 中国 北京 北京
2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丁小强 中国 上海 上海
3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陈靖 中国 上海 上海
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倪兆慧 中国 上海 上海
5 江苏省人民医院 邢昌赢 中国 江苏省 南京
1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 同意 2017-07-06
2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09-11
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7-11-20
4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8-02-06
5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