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州GNC-035四特异性抗体注射液试药员招聘工资27622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7622元
1、试验目的
观察GNC-035在复发/难治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GNC-035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未达到MTD情况下的最大给药剂量(MAD)。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性别不限;
3 年龄:≥18岁且≤75岁
4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复发/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复发/难治性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或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6 对于复发或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SLL),具体包括: 经过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后复发的患者,或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的患者;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
7 对于其他复发难治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具体包括: 首次复发,二线治疗期间仍有进展的患者; 二线或多线治疗后复发的患者; 难治性的患者指经过标准或当前临床上通常选择的联合治疗方案足剂量、足周期使用后无缓解或进展,更换二线方案后仍无缓解或进展;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患者。
8 复发或难治性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具体包括: 难治性ALL的定义:骨髓和外周血疗效标准诱导结束未能取得CR; 复发ALL的定义:已取得CR的患者外周血或髓外又出现原始细胞(比例>5%),或出现髓外疾病;取得CR的患者又出现纵隔肿大; 特殊情况:对于复发次数≥2次、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微小残留病(MRD)呈持续阳性的ALL成年患者尚无明确划分标准,但大部分临床试验将该类患者划分为难治性病例。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或难治性急性B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
9 复发/难治性髓系白血病(AML),符合以下一项即为复发/难治性AML具体包括: 经2个疗程标准方案治疗无效的初治者; 完全缓解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 12个月后复发但经常规化疗无效者; 2次或多次复发者; 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研究者判定无或不适用/不耐受其他治疗的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
10 若费城染色体阳性(Ph+)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对1代和/或2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不耐受或治疗失败,则符合条件;若患者T315I突变阳性,则无需行TKI挽救治疗;
11 对于非霍奇金淋巴瘤,在筛选期具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要求任一长径>1.0cm); CLL/SLL:外周血白血病细胞≥5.0×109/L;或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 WM:IgM﹥2×ULN;
12 对于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形态学评估骨髓中淋巴母细胞≥5%;
13 对于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形态学评估骨髓中原始细胞≥5%;
14 体力状况评分ECOG ≤2分;
1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脱发除外);
16 首次给药前7天内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功能(仅针对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在筛选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2周内未使用长效升白针)和药物纠正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0×109/L(受试者如伴骨髓浸润者则需≥0.5×109/L);血红蛋白≥80 g/L(受试者如伴骨髓浸润者则需≥70g/L); 血小板计数≥50×109/L; 肝脏功能:在筛选前7天内未使用保肝药物纠正的情况下,总胆红素≤1.5 ULN(Gilbert’s综合征≤3 ULN),转氨酶(AST/ALT)≤2.5 ULN(肝脏发生肿瘤浸润性改变受试者≤5.0 ULN),和/或碱性磷酸酶≤5 ULN; 肾脏功能: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以研究中心的计算标准); 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1.5g/L;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从首次给药前7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直至末次给药后12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8 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


4、排除标准
1 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拟行大手术的患者(“大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2 根据NCI-CTCAE v5.0 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或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3 筛选前4周内发生全身性的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真菌、细菌、病毒所致的重症肺炎、菌血症或严重的感染并发症等;
4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Crohn’s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综合征、多血管炎肉芽肿病、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é综合征)等。下列情况除外:I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 B细胞或抗自身抗原抗体引起的自身免疫病;
5 首次给药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且 5 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检测≥10e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ULN);
7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8 左心室射血分数≤45%,或1年内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 a.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 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c. 目前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者; d. QT间期延长(男性QTcf>450 msec或女性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及需要医学干预的心律失常; e. 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9 对重组人源化抗体有过敏史或对GNC-035任何辅料成分过敏的患者;
10 妊娠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1 既往患有或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瘫痪、脑卒中(影像学提示为“腔隙性脑梗死”但无需治疗者除外)、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等;
12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侵犯的;
13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LLo-HSCT);
14 在开始GNC-035治疗前12周内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Auto-HSCT);
15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GNC-035治疗前2周内使用环孢霉素、他克莫司等;GNC-035治疗前2周内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长于14天,每天稳定剂量>30mg的强的松或者等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
16 在开始GNC-035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和小分子靶向药物;
17 在开始GNC-035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抗CD20或抗CD79b治疗且仍有应答;对于ALL患者,在开始GNC-035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TKI、抗CD19或抗CD22等治疗且仍有应答,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安进倍林妥莫单抗(CD19×CD3)、伊珠单抗-奥唑米星(CD22-ADC)治疗;
18 在开始GNC-035治疗前12周内接受过CAR-T治疗;
19 在本试验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20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赵维莅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