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帕利哌酮缓释片试药员误工费8304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帕利哌酮缓释片适用于成人及12-17岁青少年(体重≥29Kg)精神分裂症的治疗。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6;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8304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试验目的:以合肥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帕利哌酮缓释片(规格:6 mg)为受试制剂,以Janssen Cilag Manufacturing L.L.C.生产的帕利哌酮缓释片(商品名:芮达®,规格:6 mg)为参比制剂,按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相关规定,比较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行为,评价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试验目的:评价中国健康受试者单次餐后口服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后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试验目的:以合肥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帕利哌酮缓释片(规格:6 mg)为受试制剂,以Janssen Cilag Manufacturing L.L.C.生产的帕利哌酮缓释片(商品名:芮达®,规格:6 mg)为参比制剂,按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相关规定,比较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行为,评价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试验目的:评价中国健康受试者单次餐后口服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后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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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受试者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自愿参加且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
2 | 年龄为18~65周岁(包括18周岁和65周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
3 | 男性体重不低于50.0 kg,女性体重不低于4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
4 | 根据疾病史筛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以及实验室检查,健康状况良好,未见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情况; |
5 | 受试者及其女性伴侣愿意自筛选前2周至试验用药品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并保证筛选前2周至试验用药品最后一次给药后1个月内的性生活中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非药物性避孕措施。 |
4、排除标准
1 | 筛选前发生或正在发生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精神系统、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系统、消化系统(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血液及淋巴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疾病者,如脑血管疾病、恶性综合征、迟发性运动障碍、糖尿病、癫痫、痴呆、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管性水肿等; |
2 | 既往有肠梗阻、便秘史或近期发生便秘者,经常性腹泻或每日排大便≥3次者; |
3 | 既往有QT间期延长史者,或筛选期心电图检查男性:QTcF>450ms,女性:QTcF>470ms(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 |
4 | 既往有体位性低血压史者,或有晕厥病史者; |
5 | 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及凡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
6 | 筛选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钠、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或其他与本品有药物相互作用的药物(如哌甲酯、左旋多巴、其他多巴胺激动剂)者; |
7 | 筛选前14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和维生素者; |
8 |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者或毒品使用史者; |
9 | 有食物、药物等过敏史,尤其已知对帕利哌酮、利培酮或帕利哌酮缓释片中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者; |
10 | 筛选前1个月内接种过疫苗者,或试验期间计划接种疫苗者; |
11 |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400 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献血者; |
12 | 筛选前3个月内入组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并接受临床试验药物者; |
13 |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或有晕针史或晕血史者; |
14 | 存在吞咽困难情况者; |
15 | 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16 | 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
17 | 筛选前3个月内平均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平均8杯以上,1杯≈250 mL)者; |
18 | 入住前48 h内食用或饮用过火龙果、芒果、柚子、杨桃或由其制备的食物或饮料,或富含黄嘌呤、富含咖啡因或酒精类的食物或饮料(包括巧克力、茶、咖啡、可乐、可可等),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特殊饮食者; |
19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或乳糖不耐受者(曾发生过喝牛奶腹泻者); |
20 | 试验期间女性受试者正处在妊娠期或哺乳期者,或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
21 | 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或血液酒精检测阳性者; |
22 |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者或自身原因不参加试验的受试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或地区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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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胡伟 | 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2 |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张茜 | 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1 |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3-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