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XS-03片试药员补偿9103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RAS突变晚期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9103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剂量爬坡阶段:评价XS-03片在RAS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XS-03片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剂量扩展阶段:评价XS-03片在RAS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次要目的:剂量爬坡阶段:确定XS-03片单次、多次口服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PK)。初步评估XS-03片在RAS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剂量扩展阶段:评价XS-03片在RAS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确定XS-03片单次、多次口服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75岁,不限性别。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经过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有效标准治疗,剂量扩展阶段优先入组晚期结直肠癌患者。
4 患者入组前需提供肿瘤基因检测书面报告证实RAS基因突变:可依据既往具有资质的基因检测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入组;对于无既往报告的患者,需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至中心实验室进行基因检测(若无既往存档样本,研究者判断也无法重新活检取样,则允许抽取外周血样本至中心实验室进行ctDNA检测),并凭借该结果入组。
5 至少有一个非颅内可测量病灶(基于RECIST V1.1)。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体力状况评分0-1。
7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 患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标准。
9 筛选期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受试者并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使用可靠的方法避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


4、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化疗、小分子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肿瘤免疫治疗、抗体类、多肽类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患者。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受试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的患者。
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TCAE 5.0 1级),脱发、色素沉着、神经毒性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已转为慢性且不影响研究用药安全性的毒性恢复到NCI-CTCAE 5.0 2级或以下允许入组。
5 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如主动脉,肺动脉、肺静脉,腔静脉等)或存在出血风险(如食管胃静脉曲张)的患者。
6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 a) 需要接受局部治疗(手术、放疗或其他); b) 入组前正在服用类固醇类>10mg泼尼松/天(或等效药物); c) 需要持续使用抗癫痫药物; d) 存在脑膜、中脑、脑桥、延髓或脊髓转移。只允许入组无症状且不需要治疗的脑转移患者。
7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a) 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脑梗死、脑出血、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或其他严重心血管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e) 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 40 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c间期的合并药物(见附录7); f) 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平均QTcF>450ms(男性)或>470ms(女性)。
8 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住院治疗的严重感染;或目前存在活动性感染。
9 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10 已知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既往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导致的肺炎病史。
11 参加研究前5年内曾诊断合并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双原发癌),经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原位癌或Ⅰ期肿瘤)除外,如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
12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3 已知有急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DNA超过1000 IU/ml或符合研究中心诊断活动性乙肝感染标准)、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梅毒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4 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干预性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16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剂量前14天使用过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见附录8)。
17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器官或系统的严重疾病、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或地区 省(州) 城市
1 北京肿瘤医院 沈琳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