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BHV-4157试药补偿金9402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强迫症 |
试验分期 | II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9402元 |
1、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与安慰剂相比,基于Y-BOCS评分的变化,评价Troriluzole作为辅助治疗用于对当前OCD治疗效果不佳的OCD受试者的疗 效。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与安慰剂相比,基于Y-BOCS评分的变化,评价Troriluzole作为辅助治疗用于对当前OCD治疗效果不佳的OCD受试者的疗 效。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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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知情同意 在启动方案要求的任何程序之前,受试者(或IRB/IEC要求的法定代理人)必须提供书面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表格(IRB/EC特定)。 |
2 | 年龄和性别 18-65周岁(含边界值)的男性和女性门诊受试者。 |
3 | 根据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经筛选时MINI确认,初步诊断为OCD;受试者疾病持续时间必须≥1年; |
4 | 受试者当前的SOC药物治疗无效或疗效不佳,定义为: a. 受试者在筛选期和基线时的Y-BOCS总分必须≥22,表现出中度或重度OCD症状。 |
5 | 受试者目前必须接受了足够疗程、足够剂量的SSRI(氟伏沙明除外,见方案第1.1.3节) 或氯米帕明、文拉法辛或去甲文拉法辛单药治疗,定义如下: a. 足够疗程:筛选期至少8周,基线期至少12周的SSRI(氟伏沙明除外,见方案第1.1.3 节)、氯米帕明、文拉法辛或去甲文拉法辛的治疗;b. 足够剂量:根据下表定义: 参见下表: 通用 类别 剂量范围3 西酞普兰1,2 SSRI 20-40 mg 依他普仑2 SSRI 10-20 mg 氟西汀 SSRI 20-60 mg 帕罗西汀 SSRI 40-60 mg 舍曲林 SSRI 50-200 mg 氯米帕明 TCA 100-250 mg 文拉法辛2 SNRI 75-225 mg 去甲文拉法辛2 SNRI 50 mg 1由于存在QT间期延长的风险,不推荐使用高于40 mg/天的西酞普兰。对于年龄大于60岁、肝损害、 CYP219弱代谢和正在服用西咪替丁或另一种CYP2C19抑制剂的受试者,西酞普兰的最大推荐剂量为20 mg/天。 2FDA未批准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文拉法辛和去甲文拉法辛用于治疗OCD。OCD的APA指南包括使用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和文拉法辛。列出的剂量用于治疗重度抑郁症。 3如果剂量稳定、耐受性良好且无安全性问题,则允许使用较高剂量的SSRI(西酞普兰除外)、氯米帕明、文拉法辛或去甲文拉法辛。该评估应记录在原始文件中。 |
6 | 受试者在筛选前至少12周使用的其他精神药物(以下规定的除外)必须维持在稳定剂量; |
7 | 筛选和基线时CGI-S评分≥4; |
8 | 随机前,受试者必须“通过”CTNI(评定者培训供应商)进行的SAFER访谈; |
9 | 研究者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结果和心电图检查评估,确定基线/随机化时病情稳定。受试者必须在身体机能上能够按照计划完成试验; |
10 | 至少拥有6年教育或同等学历以完成必要的量表并理解知情同意书; |
11 | 受试者必须具有足够的听力、视力和语言技能,能够进行方案中规定的神经精神检测和访谈; |
12 | 受试者必须能够理解并同意遵守规定的给药方案和程序;报告定期安排的门诊随访;与研究工作人员就AE和合并用药进行可靠沟通; |
13 | 所有具有性能力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需要同意在研究期间(即从基线前 30天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0天)使用两种避孕方法。包括: a. 一种屏障避孕法(例如带有杀精剂的隔膜、带有杀精凝胶的避孕套、宫内节育器、 宫颈帽);b. 另一种方法可包括激素避孕药(例如,口服避孕药、注射避孕药或避孕埋植剂) 或另一种屏障避孕法(详见方案第5.5节); |
14 | WOCBP在筛选期的血清妊娠试验和基线给药前的尿液妊娠试验必须均为阴性; |
15 | 与WOCBP有性能力的男性需要同意在研究期间(从首次治疗开始,到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90天为止)使用两种避孕方法。 |
4、排除标准
1 | 既往接受2个以上足够疗程、足够剂量的SSRI、氯米帕明、文拉法辛或去甲文拉法辛的治疗周期但治疗失败或疗效不佳(不包括当前的SSRI试验)的受试者,足够疗程和足 够剂量根据MGH-TRQ-OCD定义以下标准: 治疗无效/疗效不佳:根据MGH-TRQ-OCD,尽管给予足够剂量、足够疗程的治疗, 受试者仍感觉到最小或无临床意义的获益;足够剂量与足够疗程定义如下: a. 足够疗程:至少12周的治疗 b. 足够的剂量:根据下表定义: 参见下表: 通用 类别 剂量范围3 西酞普兰1 SSRI 20-40 mg 依他普仑1,2 SSRI 10-20 mg 氟西汀 SSRI 20-60 mg 氟伏沙明4 SSRI 100-300 mg 帕罗西汀 SSRI 40-60 mg 舍曲林 SSRI 50-200 mg 氯米帕明 TCA 100-250 mg 文拉法辛 SNRI 75-225 mg 去甲文拉法辛 SNRI 50 mg 1由于存在QT间期延长的风险,不推荐使用高于40 mg/天的西酞普兰。对于年龄大于60岁的受试者、肝损害受试者和CYP219弱代谢者或服用西咪替丁或另一种CYP2C19抑制剂的受试者,西酞普兰的最大推荐剂量为20 mg/天。 2FDA未批准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文拉法辛和去甲文拉法辛用于治疗OCD。OCD的APA指南包括使用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和文拉法辛。列出的剂量用于治疗重度抑郁症。 3超出上述范围的更高剂量的SSRI(西酞普兰除外)、氯米帕明、文拉法辛或去甲文拉法辛仍被认为是足够剂量。 4氟伏沙明允许作为历史治疗进行评价,但不允许作为受试者当前的标准治疗。 |
2 | 在筛选或基线时,如果受试者有除入选标准中规定OCD以外的任何其他医学上的或精神上的疾病,这些疾病能显著影响受试者的症状或可能混淆OCD症状的评估,则应排除; |
3 | 根据DSM-5标准,目前或既往患有双相I型或II型障碍、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分裂情感障碍、自闭症或孤独症谱系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反社会人格障碍、身体变形障碍、囤积症(囤积症症状是OCD诊断的一部分时允许,主要诊断为囤积症时排除);当前诊断为Tourette’s障碍的也排除; |
4 | 过去12个月内有任何进食障碍; |
5 | 过去6个月内,原发性活动性重度抑郁发作或有原发性活动性焦虑症者。(注:如 果受试者在随机分组前已接受至少3个月的稳定剂量的非三环、非单胺氧化酶抑制剂 (MAOI)抗抑郁药治疗,并且在本研究的随机分组阶段内预计剂量不会变化,则可能有资 格参加研究); |
6 | 过去12个月内有自杀倾向或自杀企图或自伤行为。 |
7 | 在筛选期和/或基线期(给药前)对过去6个月针对问题1-5的任何阳性(“是”)的C-SSRS回答; |
8 | 筛选和基线时的BABS总评分 > 17; |
9 | 在筛选前30天内受试者接受过任何临床试验的非生物制剂研究药物或在筛选前90天内接受过任何临床试验的生物制剂研究药物; |
10 | 心外科、脑深部电刺激(DBS)或电休克治疗(ECT)史。 |
11 | 在过去12个月内有物质使用障碍(药物或酒精)史, DSM-5标准定义的烟草除外; |
12 | 筛选期间大麻(禁止医学和娱乐性使用大麻;预计受试者在研究期间避免使用)、安非他明(包括MDMA/摇头丸)、可卡因、巴比妥类、PCP和/或阿片类药物尿液药物筛查结果呈阳性(大麻检测结果呈阳性且同意在研究期间避免使用且筛选期间复检结果呈阴性的受试者可参加研究); |
13 | 研究者确定的可能混淆解释安全性和疗效结果的既往或当前一般医学疾病; |
14 | 临床病史包括卒中、癫痫发作、创伤性脑损伤伴持续后遗症; |
15 | 有I型或II型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DDM)病史的受试者; |
16 | BMI > 40 kg/m2; |
17 | 研究者认为具有医学意义的活动性肝病或对药物的肝脏不耐受史; |
18 | 维生素B12或叶酸缺乏症(注:如果受试者在随机分组前接受稳定的维生素B12替代治疗至少3个月且其B12水平在随机分组前处于正常范围内,则可参加本研究); |
19 | 筛选前5年内诊断为血液学或实体恶性肿瘤。注:有局部皮肤癌、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病史的受试者只要在随机化前无癌症症状可入组研究。筛选前已完成治疗超过5 年时间的其他局部癌症受试者(无转移扩散),目前未接受治疗且已缓解,结合研究者意见,若研究期间预计不会复发或不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时,可入组。如果受试者的癌症处缓解期且正在接受稳定的维持治疗,以降低其复发风险,允许受试者使用抗激素治疗(如他莫西芬); |
20 | 筛选前30天内有任何不稳定的心血管(包括不受控制的高血压)、肺、胃肠道或肝脏疾病; |
21 | 终末期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级或IV级CHF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
22 | 梅毒血清学试验(包括快速血浆反应素[RPR]试验和确证试验)阳性; |
23 | 慢性肺部疾病史或慢性肺部症状; |
24 | 免疫功能不全的受试者。注:使用全身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只有在剂量稳定、无临床相关免疫抑制、白细胞(WBC)在正常范围内时,可进行随机分组; |
25 | 具有医学意义的胃肠道(GI)疾病病史,包括: a. 当前诊断为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过去6个月内有胃肠道出血和/或筛选时有慢性 炎症性肠病; b. 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任何胃肠道手术史; c. 长期或频繁出现稀便; |
26 | 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或申办方的决定,在试验过程中有任何使受试者暴露于重大AE过度风险或干扰安全性和疗效评估的医学、神经或心理状况病史或证据。 |
27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8 | 筛选时高血压控制不佳(例如重复舒张压测量≥96 mmHg); |
29 | 通过筛选时促甲状腺激素(TSH)值>正常值上限(ULN)和游离甲状腺素(T4)<正常值下限诊断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注: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病史的受试者可参加研究,前提是在筛选前至少3个月内甲状腺功能正常且稳定进行甲状腺替代治疗,预期在研究过程中治疗将保持稳定); |
30 | 筛选时肝脏检查异常(可在基线前的筛选期重复进行一次确认): a.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或GGT > 1.5倍正常值上限;或 b. 总胆红素 > 2×正常值上限(ULN;除非受试者有Gilbert's综合征病史记录,在这 种情况下,经申办方允许可以入组受试者)。 |
31 | 筛选时脂肪酶值大于1.5倍正常值上限(ULN)(可在基线前筛选期重复一次进行确认); |
32 | 筛选时HbA1C≥7.0%; |
33 | 筛选时存在肾脏病理学结果,定义为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a. 根据简化肾脏病膳食改善方程(四变量公式)(改良4v-MDRD),估计肾小球 滤过率(eGFR)< 30 mL/min/1.73 m2;MDRD估计值计算方法如下: eGFR(mL/min/1.73 m2) = 175 ×(标准化Scr)-1.154 ×(年龄)-0.203 ×(0.742,如 果是女性)×(1.212,如果是黑人)。[Scr:标准化血清肌酐]; b. 肌酐≥2 mg/dL |
34 | 筛选时血液学异常: a. 血红蛋白 < 10 g/dL;或 b. WBC < 3.0 × 103/mm3;或 c. 血小板计数 < 100,000/mm3;或 d.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 1000/mm3 |
35 | 筛选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以确证性Western Blot阳性表示); |
36 | 筛选时HBsAg或HCV阳性; |
37 | 筛选期或基线期QTcF(Fridericia)间期≥470 msec,或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或频繁心室早期收缩(PVCs)(> 5/分)或Mobitz II型二度或三度房室(AV)传导阻滞或左束支传导阻滞或右束支传导阻滞伴QRS持续时间≥150 msec,或心室内传导缺陷伴QRS持续时间≥150 msec,或急性或亚急性心肌梗死或缺血证据,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妨碍参加研究的其他ECG结果。 |
38 | 在筛选前3个月内已开始对OCD进行行为治疗(认知行为治疗或暴露反应预防治 疗),预期在10周治疗期间会发生变化; |
39 | 既往利鲁唑治疗; |
40 | 既往参加过Troriluzole研究(经医学监查员批准,本试验可考虑来自BHVN4157-202筛选失败的受试者); |
41 | 随机分组后可能需要禁用合并治疗的受试者(方案见5.4节); |
42 | 随机分组前30天(基线随访)和研究期间禁止使用三环类抗抑郁药和单胺氧化酶(MAO)抑制剂(氯米帕明除外); |
43 | 筛选前4周内和研究期间禁止使用兴奋剂、神经安定药(抗精神病药)、情绪稳定剂和谷氨酸盐制剂(如加巴喷丁、普瑞巴林、托吡酯、拉莫三嗪、N-乙酰半胱氨酸、氯胺酮、美金刚、丙戊酸钠、锂); |
44 | 随机分组(基线随访)前6个月内禁止使用贮库型神经阻滞剂; |
45 | 随机化前30天(基线随访)和研究随机化阶段间禁止使用伐尼克兰; |
46 | 禁止目前每日使用抗焦虑药或苯二氮卓类药物。注: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测前,允许根据需要使用低剂量的抗焦虑前药和非苯二氮卓类催眠药用于睡眠,如果在筛选前使用稳定剂量prn至少3个月,则可使用低剂量苯二氮卓类(劳拉西泮最多1 mg/天或苯二氮卓等效剂量)用于睡眠或焦虑; |
47 | 随机分组前30天内和研究期间禁止使用草药和草药补充剂; |
48 | 筛选前3个月内和研究期间禁止使用经颅磁刺激(TMS)。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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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王振 | 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1 |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