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重组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眼用注射液临床试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糖尿病黄斑水肿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0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7862元
1、试验目的
1. 主要研究目的:观察和比较HB002.1M不同剂量及不同给药方案在DME患者中的安全性。 2. 次要研究目的: 1) 初步探索并比较HB002.1M不同剂量及不同给药方案在DME患者中的有效性; 2) 初步比较HB002.1M与康柏西普在DME患者中的疗效差异; 3) 探索HB002.1M多次给药的免疫原性、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签署知情同意书;
2 18≤年龄≤80周岁,性别不限;
3 诊断为1型或2型糖尿病;
4 糖化血红蛋白(HbA1c)值≤11%;
5 研究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累及中心凹的糖尿病黄斑水肿,并导致受试者视力下降; 2)采用ETDRS视力表,BCVA≥19个字母且≤78个字母(相当于Snellen视力表的20/400至20/32); 3)CRT≥250μm(使用频域光学相干断层扫描); 4)无影响眼底检查的屈光介质混浊及瞳孔缩小。


4、排除标准
1 研究眼: 筛选前3个月内曾接受抗VEGF药物(如康柏西普,阿柏西普,雷珠单抗,贝伐珠单抗等)治疗;
2 有增生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PDR),全视网膜光凝后消退的、非活跃的、纤维化的PDR除外;
3 筛选时有活动性眼内或眼周感染或活动性眼内炎症(例如:感染性睑缘炎、感染性结膜炎、角膜炎、巩膜炎、葡萄膜炎、眼内炎等);
4 筛选前2个月内有玻璃体出血史;
5 有累及中心凹的视网膜结构性损伤(如视网膜色素上皮(RPE)萎缩、视网膜纤维化);
6 除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外,现存其他原因导致黄斑水肿或视力改变的眼科情况(如视网膜静脉阻塞(RVO)、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脱落、黄斑裂孔、黄斑区视网膜牵拉、视网膜前膜等);
7 有虹膜新生血管;
8 有无法控制的青光眼(定义为经抗青光眼药物治疗后眼内压仍≥25 mmHg),或严重青光眼引起视杯/视盘比>0.8,或接受过青光眼滤过术);
9 无晶体(不包括人工晶体眼)或晶状体后囊膜缺损(人工晶体植入后的YAG激光后囊切开术除外);
10 有玻璃体切割术史;
11 筛选前3个月内曾接受视网膜光凝治疗;
12 曾接受过累及黄斑区的眼科手术(如PDT治疗、黄斑转位术等);
13 筛选前1个月内曾接受过任何眼内手术(如白内障手术、YAG后囊膜切开术等);
14 近期接受过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筛选前3个月内经玻璃体腔内注射/球结膜下注射皮质类固醇药物; b) 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玻璃体腔长效植入剂;
15 丧失功能的非研究眼,定义为: a) 手部运动或更差的BCVA; b) 不存在非研究眼(即单眼);
16 血压控制不理想(定义为经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10mmHg);
17 现患需口服、肌注或静脉给药的全身性感染;
18 有中风病史(无临床症状的腔隙性梗死除外),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和/或脑血管病史、暂时性脑缺血病史者,以及有活动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和明显出血倾向者;
19 正在使用对晶状体、视网膜或视神经有毒性的药物(如去铁胺、氯喹、羟化氯喹(氯喹宁)、三苯氧胺/他西莫芬、吩噻嗪类药物或乙胺丁醇等);
20 有确诊的全身性免疫性疾病患者(如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或任何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如艾滋病,恶性肿瘤,活动性肝炎,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呼吸等系统疾病等);
21 对任何研究用药物或其辅料或相似化学类别药物有过敏史,或者研究者评估认为对荧光素染料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敏感性;
22 肾脏功能受损(血清肌酐高于本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1.5倍)或肝脏功能异常(ALT或AST高于本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2倍);
23 凝血功能异常者(凝血酶原时间≥正常值上限3秒,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正常值上限10秒);
24 未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者;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排除范围。 a. 自然情况下闭经12个月; b. 两侧卵巢切除术合并/不合并子宫切除术6周后; c. 使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可接受的避孕法: 1) 绝育术(男伴双侧输精管结扎术、切除术) 2) 激素避孕(植入式、贴片式、口服式) 3) 宫内节育器、双重屏障法; d. 能在整个研究期间采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并坚持到访视结束(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有:定期节欲—按日历、排卵期、体温测量法、排卵后期法,体外排精);
25 妊娠、哺乳期女性;
26 筛选前3个月内(若试验用药品半衰期长,其5个半衰期时间>3个月,则为5个半衰期)参加过任何全身性给药(不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临床试验;
27 研究者认为需要排除。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李筱荣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1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