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试药招聘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鳞癌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Ib/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94;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721元
1、试验目的
Ib期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联合Nivolumab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联合方案RP2D 次要研究目的: 评价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在联合Nivolumab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II期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的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联合Nivolumab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的客观缓解率。 次要研究目的: ①评价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联合Nivolumab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的疾病控制率、缓解持续时间、PFS和OS等; ②评价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联合Nivolumab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的安全性; ③评价注射用多西他赛(白蛋白结合型)在联合Nivolumab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Ib/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头颈部鳞癌(原发性肿瘤位于口腔、口咽、喉或下咽部),PD-L1表达阳性,且不适合接受局部根治性治疗者。
3 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癌,接受含铂方案治疗期间或之后疾病进展,或局部晚期头颈癌,既往多模式治疗中,含铂方案治疗之后6个月内复发或转移。
4 有既往或合格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检测PD-L1
5 口咽癌受试者需提供既往HPV p16免疫组化检测结果,或合格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检测HPV状态。
6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
7 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1的受试者。
8 预计生存期≥3个月者。
9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90×109/L,血红蛋白(Hb)≥90g/L或≥5.6 mmol/L;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40 mL/min;肝功能:总胆红素≤1.0×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1.5 × ULN),ALT和AST≤1.5×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 2.5 × ULN);凝血功能:APTT和INR≤1.5×ULN。
10 有生育潜力的妇女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受试者及其配偶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足够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


4、排除标准
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原发病灶不明的头颈部鳞癌、唾液腺癌或非鳞状组织癌(如粘膜黑色素瘤)。
2 活动性脑转移和软脑膜转移。有脑转移的,需要达到治疗后至少8周和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8天内,核磁共振证据显示未PD的,可以入组;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至少2周,不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醇激素治疗(强的松>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品)可以入组;没有硬脑膜或脑实质受累确切证据的颅底病变,需要与申办方医学监察员讨论后才能考虑能否入组。
3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a. 任何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受试者因其进行过充分治疗)无病状态持续>3年,研究者评估不会影响肿瘤疗效评估;b. 已被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癌、宫颈癌或乳腺癌原位癌等局部可治愈的癌症。
4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年内患有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疾病,除外以下情况:a. 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b.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且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c.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d. 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5 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e.g. 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6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b). 有心肌梗塞、心绞痛、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c). 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I级及以上;d).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
7 筛选期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者(QTcF> 480ms,Fridericia公式:QTcF=QT/RR0.33,RR=60/心率)和/或筛选期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 筛选期HCV抗体(+)阳性(HCV RNA阴性可以纳入,允许干扰素以外的抗HCV治疗)、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500 IU/mL可以纳入,允许干扰素以外的抗HBV治疗)、已知HIV阳性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9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者。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级及以下(CTCAE V5.0),除外以下情况:2级神经病变、脱发,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含激素替代治疗者)以及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
11 既往接受过T细胞协同刺激或作用于免疫检查点通路的药物(包括PD-1、PD-L1/2、CTLA-4抑制剂等)。
12 既往接受其他免疫治疗且发生过≥3级的irAE(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13 既往接受过紫杉类药物治疗者(既往接受含紫杉类诱导化疗,且6个月后进展的可以入组)。
14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和其他临床研究药物等抗肿瘤治疗,其他情况如下: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进行的局部姑息放疗;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或已知的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的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等的治疗;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的服用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15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a.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b.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6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17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使用过CYP3A4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8 已知对白蛋白或单克隆抗体存在≥ 3级超敏反应和/或禁忌症者。
19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试者并发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医学病症,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影响试验依从性等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郭晔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浙江省肿瘤医院 方美玉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3 湖南省肿瘤医院 韩亚骞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