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注射用HG381招聘试药员补贴19149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57;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9149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HG38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HG38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 次要目的:评估HG38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确定II期推荐剂量(RP2D);初步评价HG38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评估HG38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效学(PD)特征;探索TMEM173单核苷酸多态性及其与HG381的疗效和安全性的相关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需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参与者,并在任何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包括临界值)及以上,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4 目标人群: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且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5 根据RECIST v1.1标准,筛选期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当放疗结束3个月后出现过明确的疾病进展,才可被选为靶病灶。筛选期可测量病灶需选自非活检部位,若仅有一个可测量病灶,需要在活检后至少14天进行肿瘤影像学检查。
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或1分。
7 受试者器官功能满足以下标准: 1)骨髓储备基本正常(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血红蛋白≥9g/d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75×109/L; 2)肝脏功能基本正常:胆红素≤1.5×ULN,ALT和AST≤2.5×ULN,如有肝转移/肿瘤浸润受试者,则ALT或AST≤5×ULN(HCV-RNA阳性者除外); 3)肾功能基本正常: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照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5)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女性QT间期(QTcF)≤470ms,男性≤450ms。 6)内分泌系统: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若基线时TSH超出正常范围,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在正常范围者,可以入组。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3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1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2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外用类固醇或剂量≤ 10 mg/天泼尼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治疗。
3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活疫苗的治疗。
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者。
5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或介入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者。
6 具有以下任一心脑血管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具有有症状的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心包粘连、心包增厚、心包钙化等;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脑卒中、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3级及以上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或主动脉夹层等心血管事件; 临床不能控制的高血压者(经药物治疗后血压仍≥140/90 mmHg),以及既往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者。
7 未能控制的糖尿病者。
8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需要类固醇治疗、无症状的CNS转移者。无论临床稳定性如何,均排除患有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扩散的受试者。
9 影像学检查显示,存在明确的肿瘤侵犯胸部大血管表现。
10 目前或既往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及根治术后的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有近5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11 通过适当干预后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仍需经常引流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12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允许入组处于稳定状态且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13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间质性肺疾病或组织性肺炎受试者,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证据的受试者。对于既往放疗出现的肺改变或诊断过无症状的放射性肺炎,若不需要治疗,经申办方和研究者同意,可以允许入组。
14 受试者既往治疗造成的毒副作用,包括:导致治疗中断的免疫治疗相关性CTCAE≥3级毒性;既往治疗造成的相关毒性未恢复至CTCAE≤1级(脱发、听力下降、CTCAE≤2级的外周神经病变或替代治疗可控制的内分泌病,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且无安全风险的事件除外)。
15 患有急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HCC受试者的乙肝或丙肝抗感染治疗除外)。
16 除HCC之外的其他受试者,满足以下任一标准需排除: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且乙肝病毒(HBV)-DNA≥ 2000 IU/mL或104拷贝/mL; 丙肝病毒(HCV)抗体(+)且HCV-RNA阳性。 对于HCC受试者,满足以下任一标准需排除: HBsAg(+)或者HBcAb(+),且HBV-DNA≥ 500 IU/mL或≥ 2500拷贝/mL或≥正常值上限(ULN); HCV-RNA阳性者的ALT、AST > 3×ULN; 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者(HBV-DNA及HCV-RNA均阳性); 针对HCC受试者,根据影像,存在HCC的主干根据影像,存在HCC的主干阻塞的门静脉癌栓、下腔静脉或右心房癌栓(门静脉主干有癌栓,但对侧分支血流通畅者可以入组)。
17 梅毒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8 已知对试验药物及其辅料成分过敏者。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已知有药物滥用史或酒精滥用史者。
21 患有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或神经疾病。
22 既往进行过异体或自体骨髓移植或其他实体器官移植。
23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任何原因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徐建明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胡瑛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