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回族自治州吉马替康胶囊招聘试药员补贴1602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6021元
1、试验目的
1. 主要研究目的: 评价吉马替康(ST 1481)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2. 次要研究目的: 评价吉马替康(ST 1481)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总生存期(Overall Survival, OS)、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缓解持续时间(Duration of Response, DoR)、疾病控制率(Disease Control Rate, DCR)和患者报告结局(PROs); 评价吉马替康(ST 1481)二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患者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胰腺癌,应为起源于胰腺导管上皮的恶性肿瘤,不包括胰腺内分泌肿瘤;
2 不适宜进行根治性放疗或手术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
3 既往接受过含吉西他滨或5-Fu类药物(单药或联用其他药物;常规剂量,非放射増敏剂量)一线治疗失败(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之内疾病进展,有明确的影像学证据;毒性不可耐受);
4 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分子靶向药物或根治性放疗者,需停药3周以上,且从之前的毒性中恢复≤1级(NCI-CTCAE 5.0);接受过免疫治疗者,需治疗结束4周以上,且一般身体状况已恢复;
5 根据RECIST 1.1 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等局部治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也可选作靶病灶);
6 年龄:≥18岁,男女不限;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8 预期生存时间超过3个月;
9 受试者各器官功能检查结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造血功能(筛选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纠正贫血药物等): a. 血红蛋白≥90g/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 c. 血小板计数≥85×109/L; 2) 肾脏: 血肌酐≤1.5×ULN,肌酐清除率≥6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且尿蛋白? 2+或?1.0 g/L。对于基线时尿蛋白≥2+或≥ 1.0 g/L的患者,应当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必须≤1.0 g/L方可入选; 3) 肝脏(筛选前14天内未输白蛋白ALB): a. 血清总胆红素≤1.5×ULN(梗阻性黄疸引流者可≤2×ULN); b. 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水平≤2.5×ULN;存在肝脏转移时,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水平需≤5×ULN; c. 白蛋白含量须 ≥30 g/L;
10 受试者无喜树碱类药物过敏史;
11 可口服用药;
12 育龄期妇女在入组治疗前7天内行妊娠试验检查,结果为阴性方可入组;育龄期男、女受试者及其性伴侣同意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1个月内采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IUD)或避孕套] ;
13 自愿参加本研究,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受试者在入组前6个月内曾接受过含喜树碱类药物治疗或者任何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方案;
2 入组前6个月内一线治疗同时使用了吉西他滨和氟尿嘧啶类药物的患者;
3 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4 已知的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怀疑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需要做头颅检查明确;
5 临床上明显的消化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半年内出现肠梗阻、肠道出血(连续3次大便潜血试验阴性者可以除外)、全胃切除等;
6 有临床症状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经内科保守治疗(不包括引流)2周,积液仍进行性增多;
7 药物不能控制的高血压(≥160/100mmHg);新近3个月内开始发作的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入组前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心功能不全(≥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分级II级);
8 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者在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除外肿瘤性发热);
9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外周血HBV-DNA滴度检测≥1.0×103拷贝数/mL;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外周血HCV RNA阳性;
10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控制者;
11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2 具有胰腺癌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史(业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已治愈5年的其他恶性肿瘤除外);
13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14 既往有明确的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5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研究的其它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王理伟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张晓琛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潘宏铭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4 浙江省人民医院 杨柳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5 浙江省肿瘤医院 应杰儿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6 湖南省人民医院 成伟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7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龙健婷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8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陈启龙 中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9 辽宁省肿瘤医院 张敬东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10 江苏省肿瘤医院 孙小峰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11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李琦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2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周宇红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3 河南省肿瘤医院 陈小兵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14 安徽省立医院 潘跃银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7-22
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8-18
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