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试药补偿金7498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胰腺癌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53;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7498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根据 RECIST1.1 标准,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5-氟尿嘧啶和亚叶酸钙(5-FU/LV)及奥沙利铂与吉西他滨联合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对一线治疗胰腺癌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的差异。 次要研究目的: 根据 RECIST1.1 标准,评价两个治疗组的次要疗效指标差异; 评价两个治疗组的安全性差异; 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给药后的总伊立替康、游离型伊立替康、活性代谢产物SN-38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价基因多态性与伊立替康脂质体联合给药安全性的相关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获得书面知情同意时,年龄18到70周岁(含),性别不限;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胰腺癌;
3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版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4 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需确保新辅助或辅助化疗治疗结束至疾病进展的时间间隔超过 6 个月;
5 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根治性放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等)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前提是局部治疗不涉及靶病灶,或靶病灶虽在治疗区域内,但自治疗后评估以来尺寸增加≥20%,同时须在本次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 4 周前完成;姑息性减症放疗(如骨转移病灶)须在本次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 2 周前完成;
6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 或 1 分;
7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 3 个月;
8 已从任何先前治疗的不良反应恢复至 CTCAE 5.0 标准≤1 级或基线水平(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9 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及血小板、红细胞输注等输血疗法):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或≥5.6mmol/L;血清肌酐 血清肌酐≤1×ULN,或当血清肌酐水平高于机构正常限时肌酐清除率需大于等于 50mL/min。应使用实际体重按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肌酐清除率,肌酐清除率(mL/min)=(140-年龄(岁))×(体重(kg)×性别/72×血清肌酐(mg/dL))),其中性别:男性为1,女性为0.85;总胆红素≤1.5×ULN,AST和ALT≤2.5×ULN或≤5×ULN(存在肝内病灶时),白蛋白≥3g/dL
10 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药物治疗的患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1 根据相应的使用指南,乙肝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阳性或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抗-HBc)阳性受试者在进入试验时必须预防性(在开始试验用药品前一周)接受治疗并服用稳定剂量的抗病毒药物(不允许使用阿德福韦或干扰素),并对其进行有计划的监测和管理,包括基线 HBV DNA 含量。接受活性丙肝病毒(HCV)治疗的受试者在进入研究时必须使用稳定的药物剂量,并对其进行有计划的监测和管理;
12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同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试验拟入组前的3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患者同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医学上认可的避孕措施;
13 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试验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腺泡细胞癌、胰母细胞瘤、实性-假乳头状肿瘤、胰腺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
2 已明确患者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
3 筛选期存在肝性脑病者;
4 有临床症状的腹水,需要穿刺、引流者或既往 3 个月内接受过腹水引流的患者,但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腹水但不伴有临床症状者除外;
5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存在腹水以外其他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如大量的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6 5 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 局部前列腺癌、 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
7 经积极治疗仍无法缓解的部分或完全性胆道梗阻的患者 ;
8 在入组前 6 个月内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成形术或中风、严重的肺栓塞; ② 纽约心脏病协会Ⅲ级或Ⅳ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③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 ≥95mmHg); ④ 室性心律失常; ⑤ 基线期心电图 QT/QTc 间期延长(QTcF>480ms,QTcF = QT/(RR^0.33),RR 为标准 化的心率值); ⑥ 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在筛选时心电图(ECG)异常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9 未控制的活动性出血;
10 已知的间质性肺疾病;
11 已知的周围神经病变(CTCAE 3 级或 4 级);
12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的肺、肝、肾、内分泌、免疫系统、皮肤、肌肉骨骼疾病,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
13 研究者认为患者参与本试验有发生活动性感染风险,或患有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活动性感染(例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急性细菌感染、感染并发症、结核病、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已知的 HBV 和 HCV 合并感染以及 HBV 和丁型肝炎病毒(HDV)合并感染等),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HBV DNA≥104 拷贝数或≥20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或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为:HCV-RNA 检测阳性;
14 具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疾病,包括出血、炎症、梗阻、>1 级的腹泻、患者患有吸收不良综合征、显著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胃或小肠切除等;
15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活性低)或缺乏;
16 确诊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8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19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3A4 强诱导剂,或 1 周内使用过 CYP3A4强抑制剂或 UGT1A1 强抑制剂;
20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内接受过系统性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者。以下情况除外: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21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中心静脉置管化疗、输液港、用于缓解胆道梗阻的支架植入术及胆管引流术、胆囊造瘘手术)或试验期间有择期手术计划者;
22 已知对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其他脂质体产品、奥沙利铂、5-氟尿嘧啶、亚叶酸钙、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其他白蛋白产品、吉西他滨及上述产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 郝继辉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2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3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曲秀娟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4 辽宁省肿瘤医院 张敬东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5 湖北省肿瘤医院 吴东德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6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王俊斌 中国 安徽省 蚌埠市
7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陈启龙 中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8 云南省肿瘤医院 查勇 中国 云南省 昆明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