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绥化MW11注射液受试者招募误工费1269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269元
1、试验目的
评价MW11注射液在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 确定MW11注射液在Her2阴性晚期乳腺癌受试者中的II期推荐剂量(RP2D)。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组织学确认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Her2阴性乳腺癌; Her2阴性定义为(Wolff et al, 2018) a. IHC0或1+;或者 b. IHC2+且原位杂交(ISH)无Her2扩展(经验证的双探针ISH:Her2/CEP17比例<2.0且<6.0 Her2信号/细胞;或Her2/CEP17比例≥2.0且<4.0 Her2信号/细胞);
2 无可用标准治疗;
3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手术的任何毒性作用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或根据NCI-CTCAE v5.0≤1级(脱发或经研究者判定对患者安全不构成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4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根据RECIST 1.1标准,患者必须通过CT或MRI检查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放疗后的病灶需有影像学依据提示进展)。
5 年龄大于18岁(含界值)
6 ECOG评分为0或1。
7 预期寿命 ≥ 3个月。
8 患者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以下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应在入组给药前7天内进行,且符合以下标准(在检测前7天内未接受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相关医疗支持): 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 血小板 ≥100×109/L 血红蛋白 ≥90 g/L 肾功能 血清肌酐 ≤1.5 ULN(正常值上限) 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3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肝功能 总胆红素 ≤1.5 ULN(Gilbert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总胆红素≤3 ULN) ALT,AST ≤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 ALP ≤2.5 ULN(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5ULN)凝血功能 INR或PT ≤1.5 ULN APTT ≤1.5 ULN
9 受试者同意筛选期采集肿瘤穿刺标本,和(或)近期获得的(来自2年内非放射区域的活检标本)、适合生物标志物测定的含肿瘤组织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组织块或未染肿瘤组织玻片。
10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1 经研究者评估,能够依从本方案的要求。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首次给药前7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见附录3)直至给药后24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1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或脑膜转移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且入组前28天内无需使用类固醇或放疗等治疗脑转移,且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2 不能通过适当干预控制的中到大量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腔积液。
3 未控制的高钙血症(钙离子>1.5 mmol/L;或钙>12 mg/dL)或症状性高钙血症需要持续接受双膦酸盐类药物治疗。
4 首次给药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鳞癌、基底细胞癌、非基层浸润性膀胱癌、局限性低危前列腺癌(定义为阶段≤T2a、格里森评分≤6分和前列腺癌诊断时PSA≤10 ng/mL(如测量)的患者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生化复发者可参与本研究)、原位/宫颈/乳腺癌等。
5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用药后的血压≥150/100 mmHg)、症状性心功能不全(NYHA II-IV)、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6个月内罹患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塞、或存在QTc延长或心率失常风险(基线QTc>470 msec 、难以纠正的低钾血症、长QT综合征、休息状态下的心率>100 bpm的房颤或严重的心瓣膜病、有重要医学意义的心律失常病史)。
6 间质性肺炎、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病史。
7 筛选前1个月内曾患有严重感染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要全身治疗的任何活动性感染患者。
8 既往或目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综合征(多血管炎的肉芽肿病、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等)、桥本氏甲状腺炎(例外情况见下文)、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e综合征)等。但下列情况除外:I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
9 曾有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0 存在其它有可能影响研究过程或结果的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等疾病。
11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阻断剂或T细胞共刺激药物治疗或治疗性疫苗等,包括但不限于PD-1、PD-L1、CTLA4、LAG3、CD137等。
12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的患者,包括化疗、免疫疗法、激素治疗、生物疗法(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进展的生长因子)。
13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中草药或中药制剂治疗的患者。
14 首次给药前2周(或5倍研究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为准)参加其它临床研究。
15 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要使用系统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咪唑硫嘌呤,环孢霉素,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TNF制剂)或试验过程中需要使用系统性免疫抑制药物。但允许短期使用低剂量(≤10mg强的松或等当量)等系统性免疫抑制药物用于预防(例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6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如经腹、经胸等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穿刺或外周血管通路置换术)。
17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给药两周前接受姑息性放疗、放疗剂量符合当地姑息性治疗的诊疗标准且放疗覆盖范围小于30%骨髓区域。
1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种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
19 既往对抗体类药物过敏反应、高敏反应、不耐受病史,或已知对MW11任何组分过敏;既往对药物明显过敏(例如严重过敏反应、免疫介导的肝毒性、免疫介导的血小板减少症或贫血)。
20 筛选期活动性结核病。
2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或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阳性;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定量>检测单位最低检测下限。
22 怀孕或哺乳期。
23 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24 其它影响依从性的疾病或状态,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研究的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马飞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