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SHR0410注射液试药补偿8525元

试药状态 主动暂停(临床需求小,公司开发策略调整,暂停本适应症的开发。)
适应症 尿毒症瘙痒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54;已入组人数国内:23;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23 ;
补贴 8525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SHR0410注射液在伴中度或中度以上瘙痒的血液透析受试者中一周内多次静脉给药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SHR0410注射液在伴中度或中度以上瘙痒的血液透析受试者中一周内多次静脉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探索性目的: SHR0410注射液在伴中度或中度以上瘙痒的血液透析受试者中,一周内多次静脉给药的疗效。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     其他说明: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在研究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充分了解本次试验的目的和意义,并愿意遵守试验方案;
2 年龄在18~65(含两端值)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体重指数(BMI=体重/身高2):18≤BMI<28kg/m2;
4 稳定透析的终末期肾病患者,筛选访视前每周接受3次血液净化治疗(第一剂量组入组血液透析或血液透析滤过的受试者;其余剂量组入组血液透析或血液透析滤过或血液灌流的受试者,其中血液灌流受试者需要经过4周的血液灌流洗脱才能给药)至少3个月;
5 筛选访视前1个月主诉每日或者接近每日的瘙痒,且筛选访视瘙痒程度VAS评分≥4。
6 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的28天内在性交过程中使用避孕套;女性受试者绝经至少2年,或永久绝育(如输卵管闭塞、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或绝经不足2年的女性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的28天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口服避孕药、避孕套、避孕膜等,并仅在确认月经期后进入试验。


4、排除标准
1 当前或既往6个月内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III级;
2 瘙痒是由于终末期肾病或其并发症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受试者合并致痒的皮肤病或者胆汁淤积性肝病需要排除)。
3 既往有恶性肿瘤(包括已治愈无复发的恶性肿瘤)病史。
4 筛选或首次给药前确认平卧位上肢血压≤110/70mmHg;
5 尿液药物筛查(包括: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氯胺酮、吗啡)阳性;或者既往有药物滥用史;
6 尿液尼古丁测试阳性;
7 酒精呼气测试阳性;
8 筛选期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谷氨酰胺转移酶(GGT)高于正常值的上限 (ULN)1.5倍,或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的上限 (ULN)1.5倍;
9 筛选期传染病筛查丙型肝炎抗体(HCVAb)、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阳性;或乙型肝炎处于活动期;
10 筛选或首次给药前确认为心电图异常且经研究者判断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包括但不限于QTcF>450ms;II度及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严重心律失常等);
11 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测试阳性(绝经不足2年的女性适用);
12 对阿片类有过敏史,如荨麻疹(备注:与阿片使用相关的副作用如便秘、恶心不作为本研究的排除标准)
13 筛选访视前一周内使用过阿片类药物,或研究期间必须使用研究药物以外的阿片类药物;
14 筛选访视前14天内改变瘙痒的治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抗组胺或皮质醇),或者研究期间必须改变瘙痒的治疗方案;改变治疗方案包括用药种类、剂量、用药途径等的改变。
15 筛选访视前14天内接受过紫外线光疗;或研究期间必须接受紫外线光疗。
16 筛选访视前14天内改变加巴喷丁、普瑞巴林、或度洛西汀的治疗方案;或研究期间必须改变加巴喷丁、普瑞巴林、或度洛西汀的治疗方案。
17 筛选访视前14天内改变可能影响止痒疗效判断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药、全身或局部皮质类固醇(耳部或眼部用药除外)、镇静催眠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抗焦虑药或三环抗抑郁药的治疗方案;或研究期间必须改变上述治疗方案。
18 当前正在使用或者研究期间必须使用止痒的局部用药,例如以止痒为目的的乳膏、贴剂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止痒效果评估的其他治疗;
19 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肾移植手术;
20 当前或既往3个月内平均每天摄入的酒精量超过15g(15g酒精相当于450ml啤酒或150ml葡萄酒或50ml低度白酒);
21 当前或既往3个月内,平均每天吸烟≥5支;
22 研究期间不能服从统一饮食安排及不能避免吸烟饮酒、摄入咖啡或茶;
23 筛选前30天内失血总量≥ 200ml;
24 参加过本试验,以接受过随机为准;
25 既往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药物的临床试验(接受过试验药物);或者参加本试验期间计划参加其他药物试验;
26 既往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接受过试验器械干预);或者参加本试验期间计划参加其他医疗器械试验。
27 经研究医生判定,任何有可能加大试验风险、影响受试者对方案依从性或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的生理或者心理疾病或状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陈崴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2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董吁钢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3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陈钦开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4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曹玉 中国 山东省 青岛市
5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蒋更如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6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赵维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7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吕路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8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王新宁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9 安徽省立医院 任伟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10 安徽省立医院 沈爱宗 中国 安徽省 合肥市
11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静 中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12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杨建华 中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13 云南昆钢医院 赵明玄 中国 云南省 昆明市
14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邢广群 中国 山东省 青岛市
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药品、设备和医药新技术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19-12-31
2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药品、设备和医药新技术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2-07
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药品、设备和医药新技术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4-03
4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药品、设备和医药新技术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5-11
5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药品、设备和医药新技术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