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CM082片招聘试药员补偿8236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招募完成)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实体瘤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24 ; |
补贴 | 8236元 |
1、试验目的
评价口服CM082片剂设定的单次和多次给药方案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研究口服CM082片剂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为II/III期临床研究提供安全有效的合理给药方案。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评价口服CM082片剂设定的单次和多次给药方案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研究口服CM082片剂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为II/III期临床研究提供安全有效的合理给药方案。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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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年龄≥18岁 |
2 | 体重指数一般在18-28范围内(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m)2 |
3 | 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 |
4 | 按Recist1.1标准患者有可测量或可评估的肿瘤病灶,既往标准治疗方案失败、不能耐受既往治疗方案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
5 |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治疗前7天):(1)骨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g/dL(检测前14天内未输血或接受成分血);(2)肝脏:血清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如有肝转移或原发性肝癌,允许AST、ALT≤5倍正常值上限);(3)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且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CrCl=[(140-年龄)*体重(kg)*(0.85,仅女性)]/(72*血清肌酐(mg/dL))或CrCl=[(140-年龄)*体重(kg)*(0.85,仅女性)]/(0.818*血清肌酐(umol/L));(4)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正常值上限(该条款仅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应该使抗凝剂处于治疗要求的范围内);(5)尿蛋白≤1+,若尿蛋白>1+,需收集24小时尿蛋白测定,其总量需≤1克;(6)FT3、FT4、TSH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晚期甲状腺癌患者除外); |
6 | 无免疫缺陷者 |
7 | 治疗前患者接受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化疗、靶向治疗、放疗、生物治疗或内分泌治疗)后至少大于5个半衰期,最长不超过4周的洗脱期;手术治疗大于3个月;受试者接受其它治疗造成的损害已恢复至1级(CTCAE 4.03版本),但以下情况除外:脱发、色素沉着;若营养状况稳定,允许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远期毒性存在 |
8 |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
9 | ECOG评分≤1 |
10 | 育龄妇女在治疗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12个月 |
11 | 患者能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
4、排除标准
1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放疗、生物治疗或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周内; |
2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治疗(活检除外); |
3 | 以上一次临床试验末次用药时间开始计算,治疗前4周内参加了或正在参加其他任何药物/疗法临床试验(包括但不限于抗肿瘤临床试验)的患者。 |
4 | 治疗前1周内曾接受造血刺激因子,如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
5 | 伴有临床症状且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
6 | 伴有活动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或肺纤维化的患者的患者。 |
7 | 具有任何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或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压(血压持续大于150/90 mmHg);心脏超声显示左心射血分数(LVEF)≤50%;心率矫正的QTc间期≥450 msec(男性)或460 msec(女性)(采用Bazett’s公式进行校正,QTcB = QT/(RR^0.5));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病史或当前证据——给药前房颤控制>30天则不影响纳入;植入有心脏除颤仪的患者;药物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药物控制后的空腹血糖不应大于8.9 mmol/L)参照CTCAE4.03—高血糖症1级];心脏疾病(纽约心脏学会定义的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脏传导阻滞)(详见方案附件4);失代偿肝硬化;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过如下情况: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 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静息期下肢跛行; |
8 | 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
9 | 治疗前2周内服用过CYP3A肝代谢酶的强效抑制剂和诱导剂的患者(详见方案附件5) |
10 | 同时服用具有延长QTc和/或Tdp的危险的药物(详见方案附件6); |
11 | 对CM082同类药物(如:舒尼替尼,索拉非尼,帕唑帕尼等)有过敏史的患者; |
12 | 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 |
13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男性试验期间拒绝采用避孕措施的; |
14 | 任何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如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呼吸等系统疾病)或有明显的影响临床试验的活动性感染; |
15 | 具有临床症状或尚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16 | 患有活动性上消化道溃疡的或其他已知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疾病; |
17 | 有明显呕吐、腹泻等胃肠功能异常者; |
18 | HIV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接受包括研究中心在内的三级甲等医院的梅毒螺旋体抗体滴度检测结果)检测结果阳性; |
19 |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如HBsAg或HBcAb阳性,加测HBV DNA(测定结果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范围上限);如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加测HCV RNA(测定结果高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范围上限); |
20 | 用过靶向VEGFR的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类药物后评估进展的患者; |
21 | 研究者从临床治疗考虑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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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东方医院 | 李进 | 中国 | 上海 | 上海 |
1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11-20 |
2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9-01-30 |
3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19-04-08 |
4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9-04-26 |
5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9-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