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EMICIZUMAB受试者招募误工费12931元
试药状态 | 已完成 |
适应症 | A型血友病 |
试验分期 | I期 |
年龄 | 20岁(最小年龄)至4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 |
健康受试者 | 有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6;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16 ; |
补贴 | 12931元 |
1、试验目的
试验目的是评估健康中国受试者接受Emicizumab单次皮下注射(SC)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评估健康中国受试者接受Emicizumab单次皮下注射(SC)给药后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试验目的是评估健康中国受试者接受Emicizumab单次皮下注射(SC)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评估健康中国受试者接受Emicizumab单次皮下注射(SC)给药后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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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筛选时,年龄为20–45岁(包括首末年龄)的健康中国男性受试者 |
2 | 中国受试者的父母和祖父母也必须为在中国出生的中国人 |
3 | 健康状态定义为经过详细的病史和手术史审查,完整的体格检查,包括生命体征、12导联心电图、血液学、血液生化、凝血试验、病毒血清学、尿分析和免疫学检查后,无证据显示受试者存在活动性或慢性疾病 |
4 | 体重指数在19至24 kg/m2之间(含) |
5 | 能够参与研究,且愿意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并遵守研究要求 |
4、排除标准
1 | 具有临床意义的消化道、呼吸道、肾、肝、血液、淋巴、神经、心血管、精神、肌肉骨骼、泌尿生殖、免疫、代谢、恶性肿瘤或皮肤系统疾病既往史或现病史 |
2 | 给药前1个月内患有重大疾病,和/或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可能立即复发的任何疾病 |
3 | 研究给药前14天内或所接受药物5倍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了任何处方或非处方药物或草药,特例除外 |
4 | 已证实的仰卧位收缩压(SBP)≥140 mmHg或≤90 mmHg,以及舒张压(DBP)≥90 mmHg或≤50 mmHg |
5 | 已证实的仰卧位心率(HR)超过100次/分或低于50次/分 |
6 | 过去2年内存在药物滥用史,或在筛选期或第-1天时药物滥用检测结果呈阳性 |
7 | 过去2年内存在酒精依赖史,或在筛选期或第-1天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呈阳性 |
8 | 证实的临床相关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
9 | 给药前3个月内大量献血/失血或血浆丢失(大于450 mL) |
10 | 经常吸烟,每日超过10支或使用等量的烟草制品 |
11 | 除所述情况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将受试者置于不适当的风险、干扰Emicizumab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干扰受试者完成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况或疾病 |
12 |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的3个月内,参与了试验药物或器械的临床研究 |
13 | 任何临床相关的超敏反应或变态反应史,无论是自发还是用药或暴露于食品或环境因素后发生 |
14 | 之前患有或伴随存在血栓栓塞性疾病,如深静脉血栓(DVT)或出现血栓栓塞性疾病的体征,或存在血栓栓塞性疾病家族史,如严重的DVT |
15 | 被研究者认定为存在血栓性微血管病高发风险的患者(例如,存在血栓性微血管病既往史或家族史) |
16 | 筛选期时蛋白C活性、蛋白S活性、抗凝血酶III活性、凝血因子IX(FIX)活性、凝血因子X(FX)活性、 狼疮抗凝物(T1/T2比值)或抗-心磷脂-β-2糖蛋白I(GPI)复合物抗体水平超出参考范围,或筛选期时凝血因子VIII(FVIII)活性≥120% |
17 | 之前患有或伴随存在自身免疫性或结缔组织疾病 |
18 | 有结核病史或筛选时T-SPOT.TB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活动性结核 |
19 | 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受试者不适合参与研究的任何其它因素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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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 李海燕 | 中国 | 不适用 | 北京 |
1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学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10-31 |
2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11-22 |
3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12-28 |
4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8-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