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招募受试者补贴2008元
试药状态 | 已完成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8;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23 ; |
补贴 | 2008元 |
1、试验目的
研究目的:评价阿帕替尼对CYP3A4底物硝苯地平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评价阿帕替尼对CYP2C9底物华法林的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研究目的:评价阿帕替尼对CYP3A4底物硝苯地平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评价阿帕替尼对CYP2C9底物华法林的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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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年龄 18-70 岁 |
2 | 组织病理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不要求一定要有可测量病灶) |
3 | 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能耐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 |
4 | ECOG PS 评分: 0-1 分 |
5 |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
6 | 受试者接受其它治疗造成的损害已恢复,接受亚硝基或丝裂霉素的间隔大于 6 周;接受放疗或手术大于 4 周;接受其它细胞毒性药物或细胞生长抑制剂大于 4 周 |
7 | ( 1)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 14 天内未输血及血制品,未使用 G-CSF 及其他造血刺激因子纠正): a. HB≥100 g/L; b. ANC≥1.5×109/L; c. PLT≥90×109/L; (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TBIL≤ 1.25×ULN; b. ALT 和 AST≤2.5×ULN; c. AKP≤2.5×ULN: d. 血清 Cr≤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 60 ml/min ( Cockcroft-Gault 公式); e. 白蛋白> 30 g/L |
8 | 给药前 72h 以及试验期间不得食用柚子、橙子及制品、不得服用酒精类饮料、不得抽烟。 |
9 |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遵守研究规定。 |
4、排除标准
1 | 原发型肝癌 |
2 | 活动性(未经医疗控制)的脑转移、癌性脑膜炎、 脊髓压迫患者,或筛选时影像学 CT 或 MRI 检查发现脑或 软脑膜的疾病( 首次服药前 21 天已完成治疗且症状稳定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入组,但需经颅脑 MRI、 CT 或静脉造影评价确认为无脑出血症状者) |
3 | 存在有临床症状、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或腹水) |
4 |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胃大部或全胃切除术后,及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其它因素 |
5 |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 或者舒张压≥90 mmHg,尽管进行了最佳药物治疗) |
6 | 患有Ⅱ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
7 | 按 NYHA 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 LVEF)<50%者 |
8 | 凝血功能异常( INR>1.5 或凝血酶原时间( PT)>ULN+4 秒或 APTT >1.5 ULN),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 |
9 | 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 K 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药物治疗的患者; 注: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 1.5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肝素(成人每 日用量为 0.6 万~1.2 万 U)或小剂量阿司匹林(每日用量≤ 100 mg) |
10 | 首次服药前 3 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咳鲜血、咯血、呕血、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基线期大便潜血++及以上,对于大便潜血(+)且胃部肿瘤原发病灶未行手术切除的,要求进行胃镜检查,如为溃疡型胃癌,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消化道大出血者不可入组 |
11 | 首次服药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12 | 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人,凝血机能障碍,血小板减少,脾功能亢进等) |
13 | 首次服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出现重度创伤性损伤、骨折或溃疡 |
14 | 首次服药前的 6 个月内出现过腹部瘘管、胃肠道穿孔或腹腔脓肿 |
15 |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或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量≥1.0 g |
16 | 使用类固醇治疗超过 50 天,或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 |
17 | 首次服药前的 2 周内接受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或强效 CYP3A4 诱导剂治疗 |
18 | 首次服药前 4 周内仍未从之前用药的不良事件中恢复( 既往治疗不良事件, 不包括脱发,乏力,恢复到≤Ι级) |
19 | 首次服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药物 |
20 | 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 QT 延长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
21 | 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 CYP3A4 及 CYP2C9 抑制剂或诱导剂 |
22 | 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 |
23 | 活动性感染需要抗微生物治疗的(例如抗菌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真菌药物) |
24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25 | 外周神经病变(由研究者决定) |
26 | 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客观证据的患者 |
27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
28 | 有酗酒、吸烟(每天≥10 根)等不良嗜好;酗酒指大约 24 小时内 4 次或以上的饮酒行为, 1 次饮酒指饮用葡萄酒 150 mL、啤酒 350 mL 或 80 度白酒(或折合成该酒精度) 50 mL |
29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30 | 过敏体质者,或已知对本方案药物组分有过敏史者 |
31 |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患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
32 | 研究者判断其他可能影响临床研究进行及研究结果判定的情况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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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刘云鹏 | 中国 | 辽宁 | 沈阳 |
1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修改后同意 | 2017-02-28 |
2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