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注射用QLF32004招募受试者补偿金1214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恶性肿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42;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214元
1、试验目的
确定QLF32004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以及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年龄:18-75 岁(包括端值),男女均可。
2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PK 扩展阶段)根据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1 分
5 预期寿命≥ 12 周。
6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 天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集落刺激因子(G-CSF)、rhTPO 等,也不允许进行保肝治疗)。定义如下: a) 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 × 109/L); b) 血小板计数(PLT) ≥ 75,000/mm3(75 × 109/L); c) 血红蛋白(Hb)≥ 8.5 g/dL(85 g/L); d) 血清肌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e) 总胆红素(BIL)≤ 1.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 2×2×ULN; f) 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 ≤ 2.5×ULN,肝转移 患者或肝癌患者应≤ 5×ULN; g)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7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8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既往对蛋白类药物发生过≥3 级过敏反应。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或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 周内。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
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8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9 有无法控制的大量渗出液(胸腔、心包、腹腔)的患者
10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 3 级irAE 或≥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11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2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受试者可纳入];受试者患有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I 型糖尿病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患者则不能纳入);
13 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者(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
1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15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HBV-DNA>500 IU/ml 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 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但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
1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 导阻滞等; b) 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 中或其他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c)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 (LVEF)<50%; d)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7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8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9 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0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李进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熊建萍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3 山东省肿瘤医院 孙玉萍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件 同意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