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注射用重组人甲状旁腺素(1-34)[56.5μg]招募受试者补偿金264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骨折高风险的绝经后妇女骨质疏松症
试验分期 III期
年龄 45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性别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448;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6482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以阿仑膦酸钠为阳性对照药,评价 SAL056 治疗骨折高风险的绝经后妇女骨质疏松症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 SAL056 治疗骨折高风险的绝经后妇女骨质疏松症患者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女性,有自主活动能力,45岁≤年龄≤80岁;
2 自然绝经3年及以上,或手术绝经3年及以上(手术需于40岁之后进行);对于手术绝经的妇女,需卵泡刺激素>40mIU/mL;
3 18≤体重指数≤30kg/m^2;
4 符合以下骨质疏松症的诊断标准之一,且L1~L4至少有2个连续椎体可以使用DXA法进行骨密度测量: a)髋部或椎体脆性骨折,且骨密度测量T-值<-1.0; b)DXA测量的中轴骨(腰椎、股骨颈或全髋任一处)骨密度T-值≤-2.5; c)骨密度测量符合低骨量(-2.5<T-值<-1.0)且合并肱骨近端、骨盆或前臂远端脆性骨折;
5 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排除标准
1 继发性骨质疏松症患者,如库欣综合征、高催乳素血症、吸收不良综合征或与吸收不良相关的各种胃肠道疾病(如克罗恩病、慢性胰腺炎等)、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多发性骨髓瘤等;
2 患有其他影响钙或骨代谢疾病的患者,包括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接受稳定治疗且激素水平正常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者可入选;或5.5mIU/L<促甲状腺激素≤10.0mIU/L,但游离甲状腺素在正常范围内的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可入选)、成骨不全、骨软化症、佩吉特骨病、高钙血症、低钙血症、活动性尿石症等;
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接受过抗骨质疏松症治疗的患者,具体规定如下(均按药物类别累计): a)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接受过甲状旁腺素及其类似物治疗累计≥6个月者,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接受过甲状旁腺素及其类似物治疗者; b)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接受过口服双膦酸盐连续治疗≥3年者;或3个月<累计使用<3年,且签署知情同意前1年内接受过口服双膦酸盐治疗者;若累计使用≤3个月可入组; c)签署知情同意书前接受过双膦酸盐注射剂连续治疗≥3年者,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年内接受过1次及以上双膦酸盐注射剂治疗者; d)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接受过RANKL抑制剂治疗者; e)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个月内连续接受雄激素、雌激素、选择性雌激素受体调节剂累计≥4周者; f)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接受过活性维生素D及其类似物(阿法骨化醇、骨化三醇)治疗者;
4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接受过影响骨代谢药物的患者,如肝素、华法林、噻唑烷二酮类药物、SGLT-2抑制剂、全身使用(口服、肌注、静脉注射)的糖皮质激素、抗惊厥药物(不包括苯二氮?类);
5 试验期间需长期或连续使用地高辛等洋地黄类药物的患者;
6 患有严重肾病(血清肌酐>1.2倍正常值上限)、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严重心脏病(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NYHA心功能分级为Ⅲ-Ⅳ级的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脑梗塞(腔隙性脑梗死除外)或闭塞性动脉硬化症、恶性肿瘤,以及患有其他严重基础疾病者;
7 患有导致食管排空延迟的食管异常(例如反流性食管炎、食管狭窄或迟缓不能)或吞咽困难者;
8 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发现异常指标,包括下列任何一个指标异常: a)碱性磷酸酶>1.2倍正常值上限; 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总胆红素>2.0倍正常值上限; c)糖化血红蛋白≥7.5%; d)白细胞计数<3.5×10^9/L,或血红蛋白<100g/L,或血小板计数<90×10^9/L; e)甲状旁腺素>1.5倍正常值上限;
9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者;或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且外周血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滴度检测≥1×10^3拷贝数/mL(若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DNA滴度检测<1×10^3拷贝数/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
10 近期有精神或镇痛类等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性证据者;
11 对试验药物/对照药物过敏者;
12 本研究前3个月内接受过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或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者;
13 曾对骨骼进行放射治疗的患者;
14 精神疾病、或任何原因导致认知能力受损者;
15 研究人员基于风险获益考虑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章振林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华东医院 程群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3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张伟滨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4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史晓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5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宋纯理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6 北京医院 薛庆云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7 北京积水潭医院 蒋协远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8 天津市天津医院 晁爱军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9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刘丰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0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张莹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1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丁悦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2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杨艳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13 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 熊小江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14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邓忠良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15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淮安第一 医院 毛莉 中国 江苏省 淮安市
16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王宸 中国 江苏省 南京市
17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华飞 中国 江苏省 常州市
18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成金罗 中国 江苏省 常州市
19 核工业总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胡吉 中国 江苏省 苏州市
20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李玉坤 中国 河北省 石家庄市
21 西安市红会医院 曾玉红 中国 陕西省 西安市
22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高飞 中国 山西省 太原市
23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朱亦堃 中国 山西省 太原市
24 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霍亚南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25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 袁忠 中国 江西省 南昌市
26 萍乡市人民医院 张雅薇 中国 江西省 萍乡市
27 浙江省人民医院 张骏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28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成志锋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29 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徐纯轶 中国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30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白玉江 中国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31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金萍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32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谭丽玲 中国 海南省 海口市
33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丽丽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34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李利平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35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 孔西建 中国 河南省 洛阳市
36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蔡寒青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37 吉林省一汽总医院 张萌萌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38 益阳市中心医院 刘丽君 中国 湖南省 益阳市
39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陈丽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40 河北省人民医院 李文毅 中国 河北省 石家庄市
1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