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BR102注射液临床试验招聘补偿金24474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恶性肿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4474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Ia期:评价BR102单药治疗(单次/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最大耐受剂量 Ib期:初步探索BR102单药治疗在晚期HPV阳性肿瘤、晚期胆管癌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探索推荐II期临床研究的使用剂量 次要目的: Ia期:评价BR102单药治疗(单次/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 初步评估BR102抗肿瘤活性 Ib期:进一步评估BR102在晚期HPV阳性肿瘤、晚期胆管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进一步评价BR102安全性 进一步评价BR102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检测BR102给药后血清TGFβ1、β2、β3浓度,如条件允许,初步探索PD-L1表达、血清TGF-β抑制与BR102疗效之间的关系,BR102的暴露量与疗效及不良事件(AE)的关系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理解本试验的性质、目的和试验程序并且能够依照方案完成试验者;
2 受试者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 标准治疗下仍发生疾病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且无手术切除机会,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仅限于细胞蜡块)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注:Ⅰb期队列扩展研究部分将根据Ⅰa期试验结果限定更为具体的受试者人群);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1;
5 预期寿命≥3个月;
6 根据RECIST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受试者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靶病灶;
7 受试者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入组/排除标准所规定的水平(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或至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后才可入组;
8 能够提供肿瘤组织块和/或未染色的病理切片(用于检测生物标志物PD-L1表达),新获得的活检组织优先于存档组织;
9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随机入组前14天内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输血治疗的受试者应除外),定义如下; a)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109/L); b)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100×109/L); c)血红蛋白(Hb)≥9g/dL(90g/L); d)血清白蛋白≥2.8g/dL ; e)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f)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2×ULN; g)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2.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5×ULN; h)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为手术绝育,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2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的治疗或针对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OX-40、CD137等)的治疗;
3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a)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实施重大手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是允许的); b)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c)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6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d)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肿瘤栓塞术);或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56天内使用过治疗性的放射药剂; e)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参加了其他临床医疗器械试验;或接受了其他试验相关药物者,或仍处于此类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内;
4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仅需替代性治疗情况的(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所致的残留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5 合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留置导管的患者除外);或无法控制的高钙血症;或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需要麻醉性止痛药治疗的患者如果在进入研究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除外);或合并脊髓压迫;
6 既往2年内患有任何其它恶性肿瘤(本试验研究的目标恶性肿瘤除外),不包括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癌患者;
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TP)抗体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乙肝表面抗原(HBsAg )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DNA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
8 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者;
9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如果不需要免疫抑制的移植可纳入(如角膜移植、头发移植);
10 随机入组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有活动性结核病,或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2 存在有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
13 存在已知或怀疑不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情况(如精神类药物滥用、酒精依赖、心理障碍或吸毒史);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试验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王伟林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