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注射用QLS31905招聘试药员补偿金19897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Claudin18.2 表达阳性的恶性肿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54;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9897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确定QLS31905联合治疗在Claudin18.2阳性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试验推荐剂量(RP2D)。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 0-1 分
4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5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经充分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缺乏标准治疗方案,或目前不适用标准治疗,或受试者不愿接受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定义为:国内已有共识的标准治疗指南(如适用)或国内诊疗现状的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肿瘤复发转移,或不耐受)
6 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Ib 期为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7 肿瘤组织样本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确定为 Claudin18.2 阳性
8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获得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升白药、升血小板药等) (1)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2)血小板≥100×109/L; (3)血红蛋白≥90 g/L; (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时,≤5×ULN); (5)总胆红素(TBIL)≤1.5×ULN; (6)血清肌酐≤1.5×ULN,如果患者肌酐水平>1.5×ULN,则用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30 mL/min; (7)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1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以下几项除外: (1)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6 周内; (2)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3)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 (4)PD-1/PD-L1 单抗为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6 周内。
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
3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 (1)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即每天≤10 mg 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 (2)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3)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糖皮质激素替代疗法)不被视为全身治疗的一种形式; (4)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时(如造影剂使用前用药); (5)作为胃肠道反应的预防用药时(如预防恶心、呕吐)。
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所有可逆性不良反应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 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或其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毒性反应;
6 既往接受过靶向 Claudin18.2 的单抗、CAR-T 或 ADC 等药物治疗;
7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且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3 个月内进行了系统性全身治疗
8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9 既往发生过抗体药物治疗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或对抗体药物不耐受;
10 具有严重的全身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
11 经研究者判断具有消化道出血的高风险因素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消化道疾病(如呕吐、腹泻、胃溃疡、十二指肠炎、十二指肠溃疡、胰腺炎等)
12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QTc 间期≥450 ms 等; (2)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3)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4)合并有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经 2 种及以上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3 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病或肺纤维化、尘肺、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者的患者
14 乙肝患者(HbsAg 阳性且检测 HBV-DNA 提示有病毒复制);丙肝患者(HCV抗体阳性且检测 HCV-RNA 提示有病毒复制);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非活动期感染者除外),已知 HIV 阳性病史或 HIV 筛查阳性
1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使用非甾体抗炎药
16 已知患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17 存在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如严重的精神、神经、呼吸、泌尿等系统疾病等)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和/或申办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肿瘤医院 沈琳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2 山东省肿瘤医院 孙玉萍 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
1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