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SI-B001双特异性抗体注射液临床招募误工费15505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复发转移性头颈鳞癌(非鼻咽癌)、既往接受过抗PD-1单抗±含铂化疗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且不超过二线治疗的患者
试验分期 I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3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5505元
1、试验目的
评价SI-B001在I期临床获得的单药RP2D联用紫杉醇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头颈鳞癌(非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及耐药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4 经组织学或病理学确诊的复发转移性或无根治性局部治疗指征的局部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5 既往抗 PD-1 单抗及含铂化疗或抗 PD-1 单抗单药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患者 PD-1 治疗失败指:PD-1 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含铂化疗治疗失败指:a 含铂化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b 含铂的多模式治疗 6 个月内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
6 既往仅接受过≤2 线针对复发转移性头颈鳞癌的治疗;
7 同意提供原发灶或转移灶 1 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FFPE 块或 10 张 5μm规格的未染色切片)或新鲜组织样本,若患者无法提供,经研究者判断后可入选;
8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9 体能状态评分 ECOG 0 或 1 分;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1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达到以下标准: a)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b)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无肝转移者AST和ALT均≤2.5×ULN,有肝转移时AST和ALT均≤5.0×ULN; c) 肾脏功能: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d) 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24小时尿蛋白<1g可以入组); e) 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50%; f)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2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4、排除标准
1 筛选的患者出现以下任一条件,均不能入选本研究: 原发部位为鼻咽或皮肤的鳞状细胞癌;
2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气管切开、胃造瘘等)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5 既往使用过紫杉醇或白蛋白紫杉醇或紫杉醇脂质体的患者;
6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7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静息状态下, QT间期延长(男性QTc>450 msec或女性QTc>470 mse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心力衰竭;
8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I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9 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例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第二原发肿瘤为头颈部鳞癌;
10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1 根据CTCAE v5.0 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既往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的患者;
12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3 既往抗EGFR抗体类药物治疗期间出现过≥3级输液相关反应;
14 已知对紫杉醇或其标准预处理药品过敏或存在其他含蓖麻油的产品禁忌症;
15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DNA拷贝数>10^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16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重度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9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 郭晔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件 同意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