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GNC-035四特异性抗体注射液受试者补贴8502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8502元
1、试验目的
观察GNC-035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GNC-035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未达到MTD情况下的最大给药剂量(MAD)。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性别不限;
3 年龄:≥18岁;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且已经接受过标准治疗后有影像学证实或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的疾病进展;或受试者为难治的实体瘤患者,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存在标准治疗的禁忌症;
5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6 体力状况评分ECOG ≤1分;
7 研究者判断的预期生存期≥3个月;
8 骨髓功能满足如下要求: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80×109/L,血红蛋白≥90g/L。
9 肾功能满足如下要求: 肌酐(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以研究中心的计算标准),尿蛋白≤2+或≤1000mg/24h(尿液)。
10 肝功能如下满足如下要求: c.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3.0 xULN(肝脏发生肿瘤浸润性改变受试者≤5.0 ULN) d. 总胆红素≤1.5xULN(Gilbert’s综合征≤3 ULN)
11 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1.5g/L;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从首次给药前7天开始采用高效避孕措施,直至末次给药后12周。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3 受试者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相关流程。


4、排除标准
1 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且在入组前1周未完成治疗的患者,用于穿刺或活检的预防性使用抗生素者除外;
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阳性、活动性结核、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检测≥10e4)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ULN);
3 先前抗肿瘤治疗所产生的毒性未降低到CTCAE v5.0版本中定义的I级(骨髓抑制相关的症状除外,如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贫血、血小板减少症)或纳入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和研究者/申办方认为允许纳入、先前抗肿瘤治疗产生的不可逆毒性除外(定义为稳定存在≥2月);既往使用过免疫治疗的患者中,发生过irAE,且按指南建议不能再使用免疫治疗的患者;
4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风险的患者,或有自身免疫疾病史的患者可能累及中枢神经系统,包括但不限于Crohn’s病、溃疡性结肠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Wegener综合征、多血管炎肉芽肿病、Graves病、类风湿关节炎、下垂体炎、眼色素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硬化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Guillain–Barré综合征)等。下列情况除外:I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 B细胞或抗自身抗原抗体引起的自身免疫病;
5 根据NCI-CTCAE v5.0 定义为≥3级的肺部疾病,包括静息性呼吸困难,或需要持续吸氧治疗,或有间质性肺疾病(ILD)史的患者;
6 既往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
7 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1年内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 a.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 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c. 目前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者; d. QT间期延长(男性QTcf>450 msec或女性QTcf>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及需要医学干预的心律失常; e. 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8 既往患有或伴有深静脉血栓、动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等血栓事件;
9 在首次给药的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分子靶向治疗等。28天内接受过放疗、抗体治疗(如PD-L1)、研究药物者。
10 本研究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在本研究期间拟行大手术的患者(“大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11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2 既往患有或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包括但不限于:瘫痪、脑卒中(影像学提示为“腔隙性脑梗死”但无需治疗者除外)、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
13 在本试验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者;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王永生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同意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