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YP01001胶囊试药员误工费28573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甲状腺癌和其他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62;已入组人数国内:1;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8573元
1、试验目的
评价YP01001胶囊在晚期实体瘤(甲状腺癌和其他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单次和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初步有效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3 剂量递增研究阶段入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对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剂量扩展研究阶段入组:根据剂量爬坡阶段研究数据,确定剂量扩展阶段受试人群后,制定相应瘤种入选标准;
4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1分;
5 预计生存期≥12周;
6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标准);
7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 /L;血小板计数≥100×10^9 /L;血红蛋白≥90g/L;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当血清肌酐>1.5×正常范围上限(ULN)时,肌酐清除率(CrCL)需≥ 60mL/min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尿蛋白<++;总胆红素≤1.5×ULN;AST(SGOT)和ALT(SGPT)≤2.5×ULN;或≤5×ULN(对于肝癌或肝转移患者);白蛋白≥2.8 g/dL;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过抗凝治疗;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 对于既往接受过一种长期VEGF/FGFR抑制剂、或不多于两种(包含两种)短期VEGF/FGFR抑制剂治疗的患者,入组本研究前需停用VEGF/FGFR抑制剂治疗至少4周或满足5倍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
9 在使用或不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血压控制良好,定义为筛选期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90 mmHg,且首次给药前1周内使用的降压药物保持稳定;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期间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11 同意分享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或血样进行RET基因融合或突变分析。


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辅料成分过敏;
2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3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治疗、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激素治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除外)、免疫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4 既往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5 存在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或最近6个月内发生的或由研究者判断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6 无法吞咽药物或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其它吸收不良情况;或证实患有临床上显著的急性胃肠道疾病,腹泻为主要症状;或有消化道溃疡史;
7 目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既往有脑转移者;
8 Child-Pugh肝功能评级为B或C级;
9 既往有肝性脑病病史;
10 既往有肺间质纤维化、药物诱导的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筛选期胸部CT扫描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
11 具有临床意义的且无法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判定为Ⅲ~Ⅳ充血性心力衰竭;入组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或不稳定性心绞痛、有临床意义且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可能导致QT延长的缓慢型心律失常(如二度Ⅱ型心脏传导阻滞或三度心脏传导阻滞)以及接受已知延长QT间期的药物包括Ia和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的患者;
12 通过Fridericia公式(QTcF)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者(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或有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因素(长QTc间期综合征家族史);
13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4 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需要治疗的,包括癫痫或痴呆;
15 活动性HBV或HCV感染,或HIV抗体阳性者;
16 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患有出血、凝血性疾病;
17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例如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或使用抗凝药物如华法林或需要治疗性INR监测的同类药物者;
18 研究者判断未能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异常者;
19 未能控制的,仍需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20 瘘患者,包括气管瘘、气管-食管瘘、食管瘘、皮肤瘘、女性生殖道瘘;
21 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任何毒性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2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2 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重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23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研究药物者;
24 在首次服用本研究药物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哪个长为准)使用过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p-gp抑制剂;
25 研究用药前4周内使用全身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强的松或其当量的其它皮质类固醇)者;
26 既往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了得到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等原位癌(此条目只针对剂量扩展研究阶段);
27 根据研究者判断,其它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急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以及酗酒、药物滥用等可能增加研究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执行、结果分析的情况;
28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任何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 郑向前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2 天津市肿瘤医院 史业辉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3 河南省肿瘤医院 秦建武、罗素霞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4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辇伟奇 中国 重庆市 重庆市
1 天津市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