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盐酸伊立替康氟脲苷脂质体注射液试药员补偿金25630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86;已入组人数国内:1;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5630元
1、试验目的
1. 主要目的: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LY01616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LY01616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LY01616的初步疗效。 2. 次要目的: 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LY01616的PK特征。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对本研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能够遵守知情同意书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 18岁≤年龄≤70岁,男女不限;
3 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经标准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或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4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标准);
5 预期生存时间≥ 3个月;
6 ECOG 评分<2分;
7 筛选时器官功能满足下列标准: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b.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若有肝转移灶,则AST和ALT≤5×ULN; c.肾功能:血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8 筛选时,育龄女性(如:没有接受过手术绝育或绝经后不到1年的女性)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育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及其伴侣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及试验药物输注后6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如禁欲、绝育手术、避孕药、注射避孕药甲孕酮或皮下埋植避孕等)。


4、排除标准
1 患有脑部恶性肿瘤或其他恶性血液病
2 合并有症状的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肿瘤侵犯、脊髓压迫症
3 在筛选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治愈的IB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除外)
4 无法控制的大量胸水、腹水及心包积液;
5 具有需要静脉注射治疗的持续或活动性感染;研究者判定的有出血情况不适合入组;发热(腋温≥38℃);
6 6个月内有以下病史:急性冠脉综合征、冠脉血运重建术病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II级心功能不全、严重不稳定室性心律失常;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
7 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者或梅毒抗体阳性;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检测≥ 1 × 103 拷贝数/mL或200 IU/ml;若HBsAg 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 滴度检测< 1 x 103 拷贝数/mL或200 IU/ml,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慢性乙肝处于稳定期且不会增加受试者风险,则受试者有资格入选];
8 研究给药前仍存在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的电解质紊乱;
9 筛选时存在严重胃肠功能紊乱(如消化道出血、感染、慢性肠炎、梗阻或CTCAE 1级以上的腹泻);
10 既往或正罹患明确的神经病变或者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1 既往或正患有支气管哮喘或间质性肺疾病;
12 正患有水痘或带状疱疹;
13 患有其他重要脏器疾病(如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风湿免疫系统或代谢内分泌系统疾病)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选;
14 UGT1A1*28等位基因纯合突变(UGT1A1 TA 7/7 基因型,仅适用于剂量递增阶段);
15 既往接受过伊立替康治疗;
16 对盐酸伊立替康、氟脲苷或试验药物辅料或其他结构相似化合物过敏;
17 入组前1个月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18 首次给予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或其他治疗)
19 筛选前一个月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0 伴随用药中有或者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14天内使用过CYP3A4强诱导剂(苯妥英或卡马西平、巴比妥类药物、利福平、利福布汀或利福喷汀、贯叶连翘等);
21 伴随用药中有或者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14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抑制剂(克拉霉素、酮康唑或伊曲康唑、茚地那韦、洛匹那韦、萘法唑酮、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特拉匹韦、伏立康唑等)
22 伴随用药中有或者接受试验药物治疗前14天内使用过UGT1A1强抑制剂(阿扎那韦、吉非罗齐、茚地那韦等)
23 正在应用或试验期间可能使用降低胆碱酯酶活性或胆碱类药物(如新斯的明、利斯的明、乙酰胆碱等)
24 试验期间可能应用骨骼肌松弛药物(如琥珀胆碱)
25 有药物滥用、吸毒和/或酗酒,即筛选前3 个月平均每周饮用含14 个单位酒精的饮品(1 单位= 啤酒350 mL,或白酒(酒精度40%)45 mL,或葡萄酒150 mL);
26 计划怀孕、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本试验的其他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黄镜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8-21
2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