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注射用利培酮微球临床试验招聘补偿金19024元
试药状态 | 进行中(尚未招募) |
适应症 | 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他各种精神病性状态的明显的阳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思维紊乱、敌视、怀疑)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反应迟钝、情绪淡漠及社交淡漠、少语)。可减轻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如抑郁、负罪感、焦虑)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0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补贴 | 19024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是评价受试制剂注射用利培酮微球和参比制剂注射用利培酮微球在多次给药达稳态后的生物等效性。次要研究目的是观察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治疗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研究目的是评价受试制剂注射用利培酮微球和参比制剂注射用利培酮微球在多次给药达稳态后的生物等效性。次要研究目的是观察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治疗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生物等效性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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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年龄18~65岁(含18岁和65岁)的男性或女性,在筛选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符合DSM-5诊断标准) |
2 | 筛选时男性体重≥50.0 kg,女性体重≥4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0 ~ 35.0 kg /m2 之间(包括 19.0kg/m2 和 35.0kg/m2;BMI =体重÷身高2) |
3 | 筛选前至少2周内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利培酮、帕利哌酮和氯氮平除外),经研究者评估病情稳定,且筛选期及基线的临床评估PANSS总分≤70分者 |
4 | 筛选时及基线期临床总体印象-疾病严重程度量表(CGI-S)评分≤4分 |
5 | 患者或其伴侣在给药前2周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禁止使用避孕药),避免使自己或伴侣怀孕 |
6 | 受试者和其监护人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
4、排除标准
1 | 经DSM-5诊断为除精神分裂症外其他精神疾病 |
2 | 过敏体质(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或食物过敏)或既往对利培酮或帕利哌酮超敏反应者或片剂导入试验显示对利培酮超敏者 |
3 | 既往或目前患有抗精神病药物恶性综合征(NMS) |
4 | 既往或现患有帕金森病、路易小体痴呆或痴呆相关性精神病 |
5 | 既往对抗精神病药物引起迟发性运动障碍、静坐不能等锥体外系反应高度敏感者,尤其是对利培酮或帕利哌酮敏感者,或BARS量表中总体临床评价分数大于或等于4者 |
6 | 既往或目前患有癫痫或惊厥性疾病或病史(儿童高热惊厥除外),或筛选前1年内有卒中史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 |
7 | 筛选时患有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等经研究者判定具有临床意义且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可能对受试者参与本临床试验造成干扰的任何疾病或检查异常况 |
8 | 筛选时或基线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一条或多条:1)总胆红素>1.5× ULN,或AST或ALT > 2×ULN;2)CLcr < 90mL/min;3)白细胞计数< 3×109/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或血小板< 1×ULN,或血红蛋白< 1×ULN |
9 | 有严重自杀倾向:1) 筛选时C-SSRS“自杀意念”在过去6个月内第4项或第5项回答“是”;或2) 根据C-SSRS“自杀行为”,过去6个月内有过自杀行为;或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具有严重自杀风险 |
10 | 患有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II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筛选时或基线男性QTc间期大于450 ms、女性QTc间期大于470 ms;存在尖端扭转性心动过速或猝死的风险(如有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目前正在使用延长QTc间期的药物等);经研究者判断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情况 |
11 | 患有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或筛选时或基线糖化血红蛋白(HbAlc)水平≥7% |
12 | 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梅毒抗体任一项阳性,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
13 |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400 mL) |
14 | 有吞咽困难、意识障碍或长期放置鼻饲管,可能有吸入性肺炎风险者 |
15 | 酗酒者或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 |
16 | 有吸毒或药物滥用史,或筛选时或基线尿药筛查结果呈阳性,医嘱用药所致阳性结果除外 |
17 | 既往长期(筛选前3个月内)饮用过量(一天8杯以上,1杯=200mL)茶、咖啡或含咖啡因的饮料者;或研究首次用药前48h内,摄入过任何富含黄嘌呤或葡萄柚成分的饮料或食物者或研究首次用药前24 h内,摄入任何含有咖啡因的食物或饮料(如咖啡、浓茶、巧克力等)者 |
18 | 使用过以下药物或接受过以下治疗的患者:①在筛选前14日之内口服过利培酮、帕利哌酮和氯氮平;②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注射用利培酮微球(恒德),或筛选前1年内使用过棕榈酸帕利哌酮注射液(善思达),或筛选前2年内使用过棕榈帕利哌酮酯注射液(3M)(善妥达);③筛选前1个月内使用了非选择性或不可逆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类抗抑郁药;④筛选前2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使用了CYP3A4或CYP2D6或P-糖蛋白(P-gp)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
19 | 筛选前3个月内服用了任何临床研究药物 |
20 | 有晕针或晕血史,或直立性低血压病史或晕厥病史;筛选时或基线从卧位改为直立位后3分钟内收缩压(SBP)下降≥20mmHg或舒张压(DBP)下降≥10mmHg,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
21 | 妊娠检查结果阳性、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或无法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者 |
22 | 其他任何原因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不能完成试验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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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 王刚 | 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1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21-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