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TQ-B3234胶囊试药员误工费20392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中国Ⅰ型神经纤维瘤病(NF1)相关(神经纤维瘤和外周恶性神经鞘膜瘤)患者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2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0392元
1、试验目的
评价TQ-B3234胶囊在中国Ⅰ型神经纤维瘤病(NF1)相关(神经纤维瘤和外周恶性神经鞘膜瘤)患者中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有效性和安全性,同时探索药物疗效与相关生物标志物的关系。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其他     其他说明:耐受性/药代动力学/有效性/安全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评分:≤2分;外周恶性神经鞘膜瘤患者预计生存期≥12周;
3 经研究者判断为不能完全手术切除,需要全身治疗,且有可测量病灶的NF1患者(包含MPNST患者); 注:NF1诊断标准为满足以下至少一条: 1)基因检查确认:即在经过CLIA认证的实验室检测NF1胚系突变阳性(NF1胚系突变阳性需经本项目中心实验室确认,或者有CLIA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NF1突变检测报告; 2)临床和影像学检查确认:根据临床NIH共识标准,至少满足以下7条中的2条NF1诊断标准: a. ≥6个牛奶咖啡斑(cafe-au-lait macules)(青春期前患者大于或等于0.5厘米,青春期后患者大于或等于1.5厘米); b. 腋窝或腹股沟雀斑; c. ≥2个任何类型的神经纤维瘤,或≥1个丛状神经纤维瘤; d.视神经胶质瘤; e. 两个或多个Lisch结节(虹膜错构瘤); f.特征性的骨病变(蝶骨发育不良或长骨皮质发育不良或变薄); g. 一级亲属诊断为NF1;
4 通过直接测量或根据RECIST 1.1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评估病灶,且病灶直径>3 cm,连续三个切面都可见该病灶;
5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白细胞计数( WBC)≥3.5×109/L; b.血红蛋白(HGB)≥90 g/L; c.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L; d.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白蛋白(ALB)≥35g/L; b.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ULN),具有Gilbert综合征的患者为≤2.5倍正常值上限(ULN); c.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2.5×ULN; d.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应用标准的Cockcroft-Gault公式)。 3)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4)甲状腺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促甲状腺激素(TSH)≤ULN;如果异常应考察T3和T4水平,T3和T4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育措施;
7 第二阶段入组患者需经病理证实入组队列一、队列二或队列三。


4、排除标准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1)首次用药前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 2)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吞咽困难、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3)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AE v5.0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4)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5)手术或外伤导致的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6)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7)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8)存在延长QTc间期的风险因素,例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QT综合征或者正在服用会延长QTc间期的药物(主要是Ia、Ic、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 9)既往或目前有视网膜静脉狭窄、视网膜剥离、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青光眼、1级白内障,由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不作为排除标准; 10)间质性肺炎,包括有临床意义的放射性肺炎; 11)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b.患有≥2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男QTc ≥450 ms(男),QTc≥470 ms(女))及≥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附件二); c.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 v5.0 2级感染); d.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e.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f.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g.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 mmol/L); h.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i.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首次用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手术、化疗、放疗或其它抗癌疗法(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注: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疗结束距研究治疗开始超过4周(脑部放疗为超过2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进展。 2)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3 研究治疗相关: 1)既往接受过MEK抑制剂治疗; 2)既往接受过如下治疗之一的患者: a.入组前3个月内接受过针对NF1药物治疗的患者,且相关毒副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以下(脱发除外)。注:正在接受NF1药物治疗的患者,须从当前NF1治疗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复至小于或等于1级(参考CTCAE v5.0)之后才能进入本研究; b.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替普法尼(tipifarnib),吡非尼酮(pirfenidone),聚乙二醇干扰素(Peg-Interferon),索拉非尼(sorafenib)或其他VEGFR抑制剂等药物或生物治疗的患者; c.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接受过强CYP3A4抑制剂(氨普那韦、阿扎那韦、波普瑞韦、克拉霉素、考尼伐坦、地拉韦啶、地尔硫卓、红霉素、呋山那韦、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洛匹那韦、米贝拉地尔、咪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韦、泊沙康唑、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替拉瑞韦、泰利霉素、维拉帕米、伏立康唑等)或强诱导剂(卡马西平、非尔氨酯、奈韦拉平、苯巴比妥、苯妥英、扑米酮、利福布汀、利福平、利福喷丁等)的患者,皮肤外用除外; 3)无法进行MRI检查和/或有MRI检查的禁忌症,如假体,矫形或牙齿矫正器等会干扰MRI上靶PN的体积分析; 4)每日需服用超过推荐剂量维生素E的患者;
4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或未超过5个药物半衰期者;
5 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李青峰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