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AMG 404招募工资21761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分期 I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12;国际:205;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21761元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AMG 404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推荐2期剂量(R2PD)。次要目的:评价AMG 404的药代动力学(PK)。评估AMG 404的免疫原性。评价AMG 404的初步抗肿瘤活性。探索性目的:探讨校正QT间期(QTc)的变化与AMG404暴露之间的相关性。探讨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终点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PK/PD)关系。通过血液和/或肿瘤样本的生化和/或遗传分析来研究潜在生物标志物。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3、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活动/程序之前提供了知情同意。
2 在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 18岁。
3 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 3个月。
4 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实体瘤,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治疗或放疗。此外,对于: ● 队列7:受试者必须存在研究示意图(章节2.1)中指定的肿瘤 ● 队列8:受试者必须为MSI-H或MMR缺陷 ● 队列9:受试者必须患有PD-L1阳性且TPS≥50%的NSCLC;无EGFR或ALK基因组肿瘤畸变且既往不可接受针对晚期疾病的全身治疗(允许既往新辅助或辅助治疗)。
5 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改良RECIST 1.1的定义),筛选扫描前3个月内未进行活检。在研究期间,任何时候都不能对该病灶进行活检。注:如果仅有一个病灶可进行活检和放射影像学评估,则在与申办方商议后,可能允许进行活检。
6 存在已接受治疗的脑转移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但前提是其满足以下标准: ● 针对性治疗至少在入组前2周完成。 ● 在针对性治疗后和研究筛选前没有影像学CNS进展或CNS疾病的证据。 对于此前曾接受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的病灶表现出进展的患者,如果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证实为假性进展并且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之后,可能仍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 任何无症状的CNS疾病,由于CNS疾病导致的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到基线或被认为是不可逆的,患者停用类固醇至少7天(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类固醇),患者停用或服用稳定剂量的针对恶性CNS疾病的抗癫痫药物治疗。
7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2。
8 血液学功能如下,且在研究第1日前2周内未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 x 109/L ● 血小板计数≥ 75 x 109/L ● 血红蛋白≥ 9 g/dL (90 g/L)
9 适当的肾脏实验室评估,具体如下: 对于队列1、2、4和5,基于MDRD(肾脏病改良饮食)公式计算得的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60 ml/min/1.73 m2。 对于队列3、6、7、8和9,基于MDRD(肾脏病改良饮食)公式计算得的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45 ml/min/1.73 m2。
10 肝功能要求如下: ● 总胆红素≤1.5 x ULN,或者对于存在肝转移的患者,≤3 x ULN ● AST ≤3 x ULN,或者对于存在肝转移的患者,≤5 x ULN ● ALT ≤3 x ULN,或者对于存在肝转移的患者,≤5 x ULN ● 碱性磷酸酶≤2.5 x ULN,或者对于存在肝转移的患者,≤5 x ULN
11 仅队列5:受试者为中国血统的中国居民。
12 入组队列7-9的受试者,必须提交肿瘤。如果受试者肿瘤病变易于采集并且同意活检,则可进行新鲜的肿瘤活检。如果无法获得新鲜的活检样本,可提交自筛选日期后不到1年时间内的存档肿瘤样本。在入组之前,需要确定有足够的可用肿瘤组织发送给中心实验室。


4、排除标准
1 原发性脑肿瘤,未经治疗或症状性脑转移和软脑膜疾病。
2 在最近2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 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治疗的恶性肿瘤,在入组之前无已知活动疾病≥ 2 年,且主治医师认为复发风险低。 ● 经过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黑痣,且没有疾病证据。 ● 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没有疾病证据。 ● 经过充分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且没有疾病证据。 ● 前列腺上皮内瘤变,且没有前列腺癌证据。 ● 经过充分治疗的尿路上皮乳头状非侵袭性癌或原位癌。
3 实体器官移植史。
4 在研究第1日前28天内接受重大手术。
5 既往曾接受抗程序性死亡-1(PD-1)、抗PD-L1、CTLA-4或其他检查点抑制剂药物治疗。
6 在研究第1日前21天内曾接受抗肿瘤治疗(放疗、化疗、抗体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试验药物)。备注:允许姑息性放疗。
7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
8 目前正在接受或在第1日前14天内接受免疫抑制皮质类固醇治疗,定义为每日>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允许使用没有全身性作用或具有极小全身性作用的皮质类固醇(例如局部或吸入)。
9 目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或自从结束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的治疗到研究第1日不到21天。
10 有间质性肺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
11 任何免疫相关结肠炎的历史。对于传染性结肠炎,如果存在充分治疗和临床恢复的证据并且自诊断结肠炎后至少观察到3个月间隔,则允许入组。
12 有对抗体治疗的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的历史。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非阴性。
14 患有已知活动性乙型肝炎(例如:乙型肝炎抗原[HBsAg]反应)或丙型肝炎(例如,检测到HCV RNA[定性])。
15 受试者目前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6 活动性或任何自身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的病史。允许患有I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甲状腺功能低下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的受试者参与本研究。
17 研究第1日前6个月内的心肌梗死、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或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
18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未消退的毒性,定义为尚未消退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第5.0版1级,或者通过最少、局部或非侵入性干预后稳定且控制良好,并且研究者和安进医学监查员均同意允许参与。
19 不同意在研究参与期间和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4个月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的男性和育龄女性。有关避孕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请参见第12.6节。
20 妊娠试验阳性的女性。
21 在研究期间直至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内正在哺乳或者计划哺乳的女性。
22 计划在研究期间直至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内怀孕的女性。
23 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额外120天内避免捐精的男性。
24 受试者已知对给药期间将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成分过敏。
25 尽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有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6 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病症或疾病的历史或证据(上述列出的除外),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如果咨询)认为,将对受试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吴炅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2 河南省肿瘤医院 罗素霞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3 吉林省肿瘤医院 程颖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4 湖南省肿瘤医院 杨农 中国 湖南省 长沙市
1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