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甘南州MGD013注射液招聘试药员误工费3532元

试药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适应症 晚期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癌)、三阴性乳腺癌、胆管癌/胆囊癌、子宫内膜癌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Ib期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59;已入组人数国内:14;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3532元
1、试验目的
I期剂量递增主要目的: 确定尼拉帕利联合MGD013在晚期胃癌受试者中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确定尼拉帕利联合MGD013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II期推荐剂量(RP2D)。 I期剂量扩展主要目的:评价尼拉帕利联合MGD013在不同种类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客观缓解率(ORR)。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Ib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3、入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可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或有新获得的活检组织样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如无法获得存档肿瘤组织供检测,或从存档肿瘤组织无法检测生物标志物,受试者可选择性进行肿瘤组织活检供生物标志物检测;
3 根据RECIST v1.1标准证实具有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剂量扩展阶段受试者);
4 良好的器官功能
5 预期生存期≥12 周
6 受试者必须能够口服药物,并且有能力依从方案接受治疗和随访
7 剂量递增阶段和EXP-1胃癌(包括胃食管结合部癌) 1. 经组织学证实的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2.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针对局部进展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系统性治疗且治疗失败;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过程中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在一线含铂及氟尿嘧啶化疗中出现疾病进展,但不适合进一步化疗或接受抗血管治疗的受试者亦可能符合。
8 EXP-2三阴性乳腺癌 1. 经组织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TNBC(HER2、ER和PR表达阴性)且不适于手术治疗的患者,应选择距离入组时间最近一次的病理结果(不论是存档组织或新鲜活检组织); 2. 既往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阶段接受过≥ 2线标准化疗方案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复发(如果在早期针对局限期疾病的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完成后12个月内进展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可计为1个既往治疗线); 3. 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LAG-3表达符合中度或高度表达标准;
9 EXP-3 胆管癌/胆囊癌 1. 经组织学确诊的,手术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胆管癌或胆囊癌; 2. 既往接受过≥ 1线标准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如果患者术前行新辅助化疗或R0根治性切除术后行辅助化疗,如果在化疗期间或停止化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可计为一线治疗失败; 3. 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LAG-3表达符合中度或高度表达标准;
10 EXP-4 子宫内膜癌 1. 经组织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子宫内膜癌; 2. 既往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阶段接受过≥ 1线标准化疗方案治疗后进展或复发; 3. 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LAG-3表达符合中度或高度表达标准;


4、排除标准
1 已知对尼拉帕利或与尼拉帕利具有相似化学结构药物的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2 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包括尼拉帕利)治疗;既往接受过抗LAG-3治疗;
3 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研究药物5个清除半衰期内(取其长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治疗;研究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尚未恢复的任何手术效应;
4 受试者因既往化疗所致的≥3级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并持续4周以上;
5 受试者有输血依赖性贫血或血小板减少等情况,包括: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输血(血小板或红细胞); 首次给药前2周内,患者接受过集落刺激因子治疗(例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或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
6 未经过治疗的或症状未能够控制(如新发或恶化的症状或体征、或激素的需要剂量还不稳定)的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注:无需影像学扫描来确认无脑转移;有脊髓压迫的受试者如果接受过针对性治疗且具有疾病临床稳定至少> 28天的证据仍可考虑入组;
7 入组前3周内接受过> 20%骨髓面积的姑息性放疗;
8 入组前5年内患有除胃癌、子宫内膜癌、胆道系统肿瘤和三阴性乳腺癌以外的其它侵袭性癌症(除外治疗过的原位癌、非黑色素皮肤癌、Gleason评分< 6的局部前列腺癌等);
9 受试者有既往或当前诊断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或急性髓性白血病(AML);
10 患有严重的或者未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入组前2个月有消化道出血或当前活动性消化道出血; 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无法吞咽研究药物、任何可能干扰影响药物吸收代谢的胃肠道疾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炎如HBV-DNA>500 IU/ml、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阳性); 未能控制的室性心率失常、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未能控制的癫痫大发作、不稳定性脊髓压迫、上腔静脉综合征或其他影响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的精神疾患; 免疫缺陷(除外脾切除)。
11 已知或怀疑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受试者,白癜风、不需要全身治疗的银屑病(最近2年内)除外;以及目前临床上甲状腺机能正常但通过实验室检查确定有Grave疾病史的患者;
12 研究治疗开始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每天≥ 10 mg泼尼松或同等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13 既往应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PD-L1,抗CTLA-4抗体)的患者,如出现过下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相关的不良事件,无论恢复与否,都不适合入组: ≥ 3级眼部不良事件 肝功能异常符合Hy’s Law标准的不良事件 ≥ 3级神经系统毒性 ≥ 3级结肠炎 ≥ 3级肾脏毒性
14 有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史或者当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pneumonitis);
15 任何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影响患者全程参与研究的既往或当前的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或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徐瑞华 中国 广东省 广州
2 玛丽医院 林嘉安 中国香港 香港 香港
3 威尔斯亲王医院 龍浩鋒 中国香港 香港 香港
4 浙江大学邵逸夫医院 潘宏铭 中国 浙江省 杭州
5 河南省肿瘤医院 王居峰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6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白玉贤 中国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7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方维佳 中国 浙江省 杭州市
8 湖北省肿瘤医院 包乐群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9 四川省肿瘤医院 冯燮林 中国 四川省 成都市
10 北京肿瘤医院 李惠平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1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程晶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12 北京肿瘤医院 高雨农 中国 北京市 北京市
13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薛凤霞 中国 天津市 天津市
14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陈晓军 中国 上海市 上海市
15 辽宁省肿瘤医院 张新 中国 辽宁省 沈阳市
16 湖北省肿瘤医院 吴新红 中国 湖北省 武汉市
17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史艳侠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8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李俊东 中国 广东省 广州市
19 河南省肿瘤医院 闫敏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20 河南省肿瘤医院 王莉 中国 河南省 郑州市
1 香港大学及医管局港岛西医院联网研究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9-11-20
2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 修改后同意 2020-03-11
3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0-03-11
4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