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伊曲茶碱片临床试验招聘补贴17890元
试药状态 | 已完成 |
适应症 | 本品作为左旋多巴的辅助治疗,减少帕金森(Parkinson’s disease,PD)患者的失能时间。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他说明: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
目标入组人数 |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48;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50 ; |
补贴 | 17890元 |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以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伊曲茶碱片为受试制剂,按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与协和发酵麒麟株式会社生产的伊曲茶碱片(商品名:NOURIAST®,参比制剂)对比在健康人体内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考察两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伊曲茶碱片和参比制剂(NOURIAST®)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3、入选标准
4、排除标准
主要目的:以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伊曲茶碱片为受试制剂,按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与协和发酵麒麟株式会社生产的伊曲茶碱片(商品名:NOURIAST®,参比制剂)对比在健康人体内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考察两制剂的人体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伊曲茶碱片和参比制剂(NOURIAST®)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其他说明: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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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
3、入选标准
1 |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受试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年龄为18~65岁(包括18岁和65岁)的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性别比例适当; |
3 | 男性体重≥50.0 kg,女性体重≥4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
4 | 受试者无心血管、肝脏、肾脏、呼吸、血液和淋巴、内分泌、免疫、精神、神经、胃肠道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并且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
5 | 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输血四项、妊娠检查(女性)、毒品筛查、烟碱筛查等)、12导联心电图,结果显示无异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
6 | 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在未来6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附录2)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
7 |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
4、排除标准
1 | 对伊曲茶碱或任意药物组分有过敏史者;曾出现对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食物等过敏史者 ; |
2 |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 |
3 | 在筛选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及凡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
4 | 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及骨骼等系统疾病者; |
5 |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 |
6 | 乳糖不耐受者(曾发生过喝牛奶腹泻者); |
7 |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者; |
8 | 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 |
9 | 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或非本人来参加临床试验者; |
10 |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200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 |
11 |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8 天内使用过下列药物者,如酮康唑、咪达唑仑、阿托伐他汀、P-糖蛋白底物(地高辛); |
12 | 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或试验过程中正处在哺乳期或妊娠检查结果阳性; |
13 | 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和维生素者; |
14 | 4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 |
15 | 筛选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16 | 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
17 | 在筛选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 杯以上,1 杯=250 ml)者; |
18 | 在筛选前7天内食用过火龙果、芒果、柚子、酸橙、杨桃或由其制备的食物或饮料者; |
19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 |
20 | 生命体征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者,参考正常值范围(包括临界值):坐位收缩压90~140mmHg,舒张压50-90mmHg,脉搏55-100次/分,体温(耳温)35.4-37.7℃,呼吸16-22次/分,具体情况由研究者综合判定; |
21 | 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任何项目异常并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
22 | 乙肝五项、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或抗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检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有临床意义者; |
23 | 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mg/100ml者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吗啡、冰毒、氯胺酮、摇头丸、大麻); |
24 | 自筛选至-1天入院期间食用过巧克力、任何含咖啡因、含黄嘌呤的食物或饮料等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特殊饮食者; |
25 | 在使用临床试验药物前发生急性疾病者; |
26 | 其它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受试者。 |
序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研究者 | 国家 | 省(州) |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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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 刘莉 | 中国 | 上海 | 上海市 |
1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09-26 |
2 |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学伦理委员会 | 同意 | 2017-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