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Belimumab受试者补偿金10751元

试药状态 主动暂停(该国际多中心研究目前全球入组人数已经达到了预期的入组人数,不需要在中国招募任何受试者了,所以目前终止在中国的任何临床试验操作。)
适应症 患有活动性、自身抗体阳性系统性红斑狼疮
试验分期 其它其他说明: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目标入组人数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0;国际:5000;已入组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实际入组总人数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补贴 10751元
1、试验目的
该研究的目的是,在接受Belimumab与标准疗法的成人SLE受试者和接受安慰剂与标准疗法的受试者间评估以下指标: 1. 1年内的死亡率和具有特殊意义的不良事件(52周) 2. 在第40-52周的糖皮质激素减量。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其它 其他说明: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3、入选标准
1 ≥18岁的男性或女性。
2 有SLE的诊断,参考SLE分类的ACR修订标准(附件 1)作为诊断SLE的指南。
3 活动性的自身抗体阳性的SLE(自身抗体阳性定义为存在ANA或抗dsDNA抗体)。
4 是否正在进行包含以下任何药物的SLE治疗(单用或联合用药):糖皮质激素;其他免疫调节药物,包括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来氟米特、麦考酚酯(包括吗替麦考酚酯(MMF)、盐酸吗替麦考酚酯和麦考酚酯钠)、神经钙蛋白(calcineurin)抑制剂(例如他克莫司、环孢霉素)、西罗莫司、口服环磷酰胺、6-巯基嘌呤或沙立度胺;抗疟药[例如羟氯喹、氯喹、喹纳克林(麦帕克林)]。
5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女性受试者也可以进入研究:1. 未妊娠或哺乳;2. 无怀孕的可能(即已经进行过子宫切除术,处于绝经后(定义为1年无月经),双侧卵巢手术切除,或有记录的输卵管结扎或任何其他女性永久性绝育法)或;3. 有怀孕可能(即有功能性卵巢的妇女,没有能够导致绝育的输卵管或子宫功能损伤的记录)。该类受试者还包括月经过少的女性[甚至病情严重]、处于围绝经期的女性和月经开始的女性。这些女性在筛选时的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应用第1剂研究药物前2周到应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16周期间,必须完全禁止性生活;或(2)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一个月、研究期间和使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16周,持续并正确使用以下可接受节育方法中的一种:a. 左炔诺孕酮或依托孕烯埋植剂;b. 可注射黄体酮;c. 任何宫内节育器(IUD),记录的失败率每年低于1%;d. 口服避孕药(联合应用或只应用黄体酮);e. 炔雌醇/依托孕烯阴道环;f. 双屏障方法;避孕套和避孕帽(阴道隔膜或子宫颈/穹窿帽),有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膏/栓剂;g. 经皮避孕贴;h. 女性受试者进入研究前其男性伴侣不育,同时该男性是女性受试者的 唯一性伴侣。备注: MMF和其他类型的麦考酚酯会影响口服避孕药的代谢,可能会降低其有效性。因此,接受麦考酚酯的女性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药进行节育,则应采用另一种方法(例如屏障法)。
6 有能力理解研究的要求,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包括同意使用和透露研究相关的健康信息,并遵守研究数据收集程序。


4、排除标准
1 治疗前接受过任何形式的belimumab的治疗,无论是市售产品或研究药物。
2 从第0天起的364天内,接受过以B细胞为靶向的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其他抗-CD20药剂、抗-CD22 [依帕珠单抗]、抗-CD52 [阿仑单抗]、BLyS-受体融合蛋白质 [BR3]、TACI-Fc、抗-BAFF [LY2127399])。
3 从第0天起的90天内接受以下任意药物:1. 任何B细胞靶向治疗(见第2条排除标准)以外的生物制剂(例如阿达木单抗、依那西普、英夫利昔单抗和阿那白滞素)。2. 血浆置换。
4 从第0天起的60天内接受以下任意药物:非生物性研究药物。
5 从第0天起的30天内接受以下任意药物:活疫苗。
6 在过去5年中有恶性肿瘤史,除外充分治疗的皮肤癌症(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 癌)或子宫颈原位癌。
7 曾要求治疗急性或慢性感染,具体如下:1. 现在正在进行慢性感染(例如结核病、肺囊虫、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带状疱疹病毒和非典型性分枝杆菌)的抑制性疗法。2. 从第0天起的60天内因感染而入院治疗。3. 从第0天起的60天内使用胃肠外(静脉内或肌肉内)抗生素(抗菌药物、抗病毒药物、抗真菌药物或抗寄生虫药物)。
8 第0天起的90天内发生过严重的狼疮肾病(定义为尿蛋白> 6 g/24小时,或相应的随 机尿蛋白肌酐比率,或血清肌酐> 2.5 mg/dL),或需要紧急治疗的严重活动性肾 炎,或需要血液透析或高剂量泼尼松或其他类似药物(> 100 mg/天)。
9 发生过需要治疗干预的严重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狼疮(包括癫痫发作、精神病、器质性脑病综合征、脑血管意外[CVA]、脑炎或CNS血管炎)。
10 已知HIV感染。
11 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现病史或既往史。
序号 机构名称 主要研究者 国家 省(州) 城市
1 北京协和医院 曾小峰 中国 北京 北京
2 江苏省人民医院 张缪佳 中国 江苏 南京
3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刘秀梅 中国 山西 太原
4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石桂秀 中国 福建 厦门
5 河北省人民医院 张风肖 中国 河北 石家庄
6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刘毅 中国 四川 成都
7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陈楠 中国 上海 上海
8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徐建华 中国 安徽 合肥
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张志毅 中国 黑龙江 哈尔滨
10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姜琳娣 中国 上海 上海
1 江苏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5-07-29
2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5-07-30
3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5-08-02
4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5-08-07
5 河北省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同意 2015-09-18